关于节假日期间上班的有关规定
长科字﹝2013﹞11号
为适应我校建设发展的需要,对我校节假日期间上班进行规范,依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在借鉴兄弟院校有关节假日期间上班规定的同时,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对节假日期间上班作以下规定:
1.无特殊情况,节日期间不安排上班。
2.因工作需要上班的,各单位(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加班人员个人意愿适时安排串休。
3.节假日上班人员每人每天补助午餐费20元;并为家住双阳区以外的上班人员报销城市间的交通费。
4.招生录取工作期间,临时借调到招生办参加招生录取工作的人员,每人每天享受正常工作日工资标准60%的加班补助费;所有参加招生录取工作的人员每天补助餐费20元。
5.在新生报到期间,到长春站迎接新生的工作人员每人每天补助餐费50元;在校内迎接新生的每人每天补助餐费20元。
6.从本文件发布之日起,除本规定以外的,其他节假日期间上班的,不再享任何方面的补助。如有其它特殊情况的,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以前有关节假日期间上班的文件废止。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一三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