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程修改于二〇二三年三月)
为进一步完善教学管理,促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活跃学术氛围,特成立该委员会,并制定此章程。
第一章 组成人员
第一条 基础部教授为该委员会委员
第二条 基础部主任兼该委员会主任,主持委员会会议。
第三条 基础部教学秘书兼该委员会秘书,列席委员会会议。不具有教授职称的教研室主任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四条 审议教研部教学方面的长远规划、专业培养计划和重大教学改革措施;
第五条 围绕人才培养目标、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内容及教学方法改革、教学质量等,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第六条 审议通过教学考核、奖励和惩罚条例,评定教学考核结果;
第七条 推选校教学各奖励候选人和候选项目、校教改各立项项目。
第八条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提出教师教学事故处理意见。
第三章 运行方式
第九条 基础部教授委员会在长春科技学院教授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条 教授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制,以委员会会议为主要运行方式,审议通过或批准各类事项均采用集体表决的方式,每位委员权力均等,各有一票权力。
第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以全体委员过三分之二出席为有效会议,与会委员过半数同意的表决为批准或通过,重大事项与会委员过三分之二的表决为有效表决。
第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由委员会主任负责执行。
第十三条 基础部不另成立教材建设委员会和课程建设委员会,其职责由教授委员会一并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