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科技学院基础教研部教授委员会章程

(本章程制定于2011年3月)

为进一步完善教学管理,促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活跃学术氛围,特成立该委员会,并制定此章程。

第一章    组成人员

第一条    基础部教授为该委员会委员

第二条    基础部主任兼该委员会主任,主持委员会会议。

第三条    基础部教学秘书兼该委员会秘书,列席委员会会议。不具有教授职称的教研室主任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四条审议教研部教学方面的长远规划、专业培养计划和重大教学改革措施;

第五条围绕人才培养目标、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内容及教学方法改革、教学质量等,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第六条审议通过教学考核、奖励和惩罚条例,评定教学考核结果;

第七条推选校教学各奖励候选人和候选项目、校教改各立项项目。

第八条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提出教师教学事故处理意见。

第三章    运行方式

第九条基础部教授委员会在长春科技学院教授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条教授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制,以委员会会议为主要运行方式,审议通过或批准各类事项均采用集体表决的方式,每位委员权力均等,各有一票权力。

第十一条教授委员会会议以全体委员过三分之二出席为有效会议,与会委员过半数同意的表决为批准或通过,重大事项与会委员过三分之二的表决为有效表决。

第十二条教授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由委员会主任负责执行。

第十三条基础部不另成立教材建设委员会和课程建设委员会,其职责由教授委员会一并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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