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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科技学院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管理办法
日期:2013-05-08 / 已访问:451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教体艺[2007]8号),切实加强学院体育工作,促进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锻炼习惯,提高体质健康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要求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激励学生积极进行身体锻炼的教育手段,是学生体质健康的个体评价标准,也是学生毕业的基本条件之一。学院在实施《标准》的过程中要落实《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深化体育课教学改革,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将体育课这一基本锻炼形式与课外体育活动有机结合。同时,充分挖掘校本资源与地方资源,组织丰富多彩的课外体育活动,切实提高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标准》从身体形态、身体机能、身体素质和运动能力等方面综合评定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是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激励学生积极进行身体锻炼的教育手段,是学生体质健康的个体评价标准。
学院在实施《标准》时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及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体育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采集、汇总、上报《标准》的有关数据。
二、组织领导
《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在院长领导下,由军事体育部、学生工作处、团委、各学院、校医务室、班级辅导员协同配合共同组织实施。为保证《标准》的顺利实施,学院成立由主管院长任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标准》实施领导小组。
组 长:赵忠岳
副组长:刘晓辉、李宗才、宋学山
组 员:刘文奇、朱振江、李可心、塔贵民、张景柱、臧连兴、赵立夫、王文举、武强、孟繁威、邵波
三、实施办法
(一)相关单位职责
1、军事体育部:全面负责《标准》的实施,做好宣传工作,负责制定各学院各班级每学年各测试项目的测试计划,组织实施测试工作和成绩评定;对测试数据进行统计分析,针对个体差异指导学生的体育锻炼;对因伤、残、病等可免予执行《标准》的学生提出的申请给予鉴定,存入档案;负责汇总评定学生每学年《标准》等级;填写《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大学)》,并于学生毕业前连同《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一并送交各学院,与学生成绩卡一同归入学生档案。
2、学生工作处:负责将《标准》列入新生入学教育的内容。组织协调落实体质测试的相关安排。
3、各学院: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负责管理和掌握所属学生的整体情况,组织辅导员具体落实军事体育部制定的测试计划的时间安排以及毕业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大学)》的档案存入工作。
(二)测试方式
1、大学一年级及二年级学生测试时间为每年十月份,利用体育课堂测试;大学三年级、四年级学生每年的五月份统一由军事体育部安排日程,组织统一测试,并汇总、统计成绩。
2、按教育厅规定由军事体育部上报《标准》统计表。
(三)《标准》评价指标与分值
组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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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指标(测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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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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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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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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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高标准体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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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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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 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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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活量体重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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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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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 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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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台阶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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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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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测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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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位体前屈、掷实心球、仰卧起坐(女)、引体向上(男)、握力体重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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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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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测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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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米跑、立定跳远、跳绳、篮球运球、足球运球、排球垫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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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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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测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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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身高标准体重测试项目为身高、体重,肺活量体重指数测试项目为肺活量, 握力体重指数测试项目为握力。
(四)测试要求
1、学院每学年对学生进行一次《标准》的测试,本标准的测试方法按《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解读》中的有关要求进行。
2、《标准》各评价指标的得分之和为本标准的最后得分,满分为100分。根据最后得分评定等级:90分及以上为优秀,75分—89分为良好,60分—74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3、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每学年评定一次,按评定等级记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学生毕业时体质健康标准的成绩和等级,按毕业当年得分和其他学年平均得分各占50%之和进行评定。
4、因病或残疾免予执行本标准的学生,填写《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
5、要求穿运动服,运动鞋进行测试,以避免测试过程中出现伤害事故。同时学生在测试前应进行充分的准备活动。
6、测试过程中,学生须携带学生证,以备在测试过程中接受教师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及舞弊行为的发生。如果没有学生证将不允许进行测试。测试过程中,同学们应按照测试要求完成相关测试,禁止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行为。一旦发现,将送交教务处,以作弊处理。
7、原则上应严格按照安排的测试时间进行测试。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时间测试,须由本人到军事体育部找邵波老师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测试请假单,另行安排测试时间。如果没有在规定时间进行测试,又没有请假的同学,测试数据无法保存,测试无效。请假的同学请提前两天将请假申请和手续交到军事体育部邵波老师处,周一到周五上午9:30—9:45,下午14:30—14:45为接待时间,请同学们按照时间要求请假。
(五)学生《标准》测试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三好学生、奖学金评选;《标准》成绩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则学年《标准》成绩为不及格。
(六)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标准》成绩记为不及格,该学年《标准》成绩最高记为59分:
1、评价指标中立定跳远、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台阶试验的得分达不到及格者;
2、体育课无故缺勤,一学年累计超过应出勤次数1/5者。
(七) 因病或残疾学生,可向学校提交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医疗单位证明,军事体育部核准后,可免予执行《标准》,并填写《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对确实丧失运动能力、免予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三好学生、奖学金、奖学分评选,毕业时《标准》成绩可记为满分,但不评定等级。
四、经费保障
为保障《标准》的实施,学校设立测试专项经费。《标准》的实施工作记入教师的教学工作量。
五、其他
1、本办法自2011年春季起在全院学生中正式执行。
2、本办法由军事体育部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