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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学院党员档案管理办法
日期:2016-03-21 / 已访问:5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需要,切实加强党员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使党员的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员档案管理工作由支部统一管理,支部书记负责制。
第三条 党员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 档案内容
第四条 党员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展党员材料。按发展党员程序,预备党员接收阶段的材料,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书、本人思想汇报、自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证书、《入党志愿书》、《入党培养对象考察写实登记表》、函调材料、推优材料、政审材料等材料;预备党员转正阶段的材料,主要包括转正申请书、思想汇报、《预备党员考察写实登记表》、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及谈话记录、预备党员转正申请等材料。
(二)奖励材料。各级党组织授予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各种荣誉称号的授奖决定和嘉奖通报等材料。
(三)处分材料。党员违犯党纪国法所受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等材料;在民主评议党员中认定为不合格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党支部对其做出的限期改正、劝退和除名等处置的决定、向上级党组织的报告材料、上级党组织的批复意见;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延长预备期的有关材料。
第三章 档案保管
第五条 党员的有关档案资料,由党支部统一管理。其中教工党员的档案,按照人事管理要求进行保存。
第六条 各支部书记负责党员档案的整理工作,职责是:负责临时保管党员档案,收集、鉴别和整理党员档案材料,办理党员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手续,登记党员变动情况,负责入党积极分子的建档工作。
第七条 党员档案实行制式化管理。党员档案保管单位必须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为党员、积极分子建立健全档案。
第八条 为了保持党员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连续性,一般每隔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核对,每年年底进行一次装订或整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