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党团建设 > 制度建设
医药学院党支部组织生活制度
日期:2016-04-11 / 已访问:547
为了全面加强我院学生党支部建设,进一步提高支部组织生活质量,督促全体党员“内提素质,外树形象”。充分发挥支部组织生活的作用,对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学习党的基本理论、方针政策。传达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文件、指示,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根据《党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每个学生党员都必须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活动。到外地实习的学生党员,必须定期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
第二条、支部生活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可根据支部的安排和实际情况确定开会的具体时间。如遇特殊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第三条、支部书记(党小组长)应将生活会的内容提前通知党员,并要求党员做好准备,保证生活会的质量。
第四条、支部生活会的主要内容包括:
(1)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
(2)研究贯彻支部决议、决定和上级党组织指示并检查落实;
(3)党员个人汇报思想和工作、学习、生活中重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向党组织报告的问题;
(4)检查党员模范作用的发挥情况;
(5)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统一认识;
(6)讨论发展工作并对发展对象提出建议和要求;
(7)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并提出建议;
(8)讨论党支部的其他问题;
第五条、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必须有超过2/3以上的党员参加。党员大会一般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书记不能主持会议,应事先委托副书记或其他支委主持。
第六条、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内容包括:
(1)讨论并通过总支、支部工作计划;
(2)讨论并通过总支、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讨论接受预备党员和讨论预备党员转正;
(4)讨论表彰或处分党员的意见;
(5)选举总支、支部委员会委员或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
(6)讨论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布置的任务;
(7)讨论总支、支部委员会提交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凡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先由党支部委员会提出意见,经充分讨论后再进行表决。支部大会表决时,须由半数以上应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赞成,才能做出决议或决定。
第八条、党支部根据总支组工安排,对本学期的组织生活做出具体计划。
第九条、党员必须按时参加组织生活,不迟到、不早退。
第十条、党的组织生活情况要做好记录。活动的时间、地点、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缺席人及原因、主持人、记录人、活动内容等要详细记入《党组织生活会记录簿》。
第十一条、党员因病住院或病休期间,可暂不参加组织生活。党支部应指定党员负责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和党内活动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二条、在留党察看期间、支部大会决定开除党籍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党员,在上级党委批准之前,仍可以参加组织生活。
第十三条、经支部大会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的人,在上级党委批准前,不能以党员身份参加组织生活。
第十四条、党员无故1—2次不参加组织生活会,支部应提出批评;3次不参加组织生活会,党支部应责令其做出深刻检查;4—5次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会,应视情节给与一定的党纪处分;党员无故连续6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的视为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将其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