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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科技学院辅导员工作条例
日期:2015-10-15 / 已访问:479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使辅导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是保证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保证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培养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坚持精干高效和有利工作的原则,合理配置、优化结构、严格要求、加强管理,不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紧密结合树立良好学风和优化育人环境的实际,以理想道德教育为基础,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以人为本,贴近时代、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努力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吸引力和感染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 辅导员的任职条件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 辅导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具有较高的思想理论和政策水平,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及学校的稳定;
2.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讲求团结,顾全大局;
3.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
4.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和学位,中共党员,大学期间担任过主要学生干部;
第六条 辅导员的工作职责:
1.根据党的教育方针和高等教育的发展要求,结合学生的阶段性特征,按照学校育人工作的总体要求,有计划、有目的地系统实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理论与方法的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进行深入的研究,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并借鉴其他交叉学科的优势,实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撰写思想政治教育学术论文;
2.经常深入学生班级、课堂、宿舍,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动态与行为倾向,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学生的意见、要求,做好“下情上报、上情下达”工作。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处理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3.做好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新生入学教育、日常考勤、综合测评、学风建设、贫困生资助、助学贷款、学生奖惩、安全教育、宿舍管理等等。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负责学生干部的配备、培养和工作指导。引导学生增强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准确把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对学生违法违纪行为做到及时、有效处理;
4.加强学风建设。关心和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教育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组织召开学习经验交流会,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在坚持全面教育、正面疏导的方针前提下,关注学生的个性发展,努力形成良好的学风、校风;
5.做好党团工作。协助党团组织做好学生党团员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建设,重视发挥学生党员骨干的带头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
6.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指导学生规划职业生涯,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咨询服务,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职业观,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
7.组织开展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协助学校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努力识别学生中存在的心理问题,主动并及时与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沟通,认真做好预防与必要的干预工作。鼓励学生参与各种心理健康教育主题活动;
8.开展校园文化活动。以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深入进行成才教育,指导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课外科技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9.记好辅导员工作日记,建立学生管理档案,收集有关资料,开展学生教育与管理方面的研究,撰写调研报告或研究论文,不断创新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形式和方法,探讨和解决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 辅导员的配备和管理
第七条 辅导员实行聘任制度。考核合格者,可以连任。
第八条 辅导员一般每人带5-10个班。
第九条 辅导员的编制按下列原则确定:
1.根据各分院的实际情况和学生基础人数,保证每个学院至少核定一个辅导员编制。本科每增加240人增加一个编制,专科每增加180人增加一个编制。
2.新任辅导员的选用由各分院提出申请,经校人力资源部与学工部门考核,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条 辅导员队伍实行学校和学院双重领导。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学生工作部(处)作为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对辅导员进行宏观管理和工作指导,各学院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具体管理。
四、 辅导员工作制度和要求
第十一条 辅导员必须以主要精力从事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未经学校和学生工作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辅导员须经培训后方可上岗工作。培训的目的在于明确职责,了解和掌握基本的工作内容和方法,以提高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十三条 辅导员经领导批准调岗、离职时,要认真进行工作交接,向新任辅导员介绍情况,移交文件、工作日记、经济账目和有关资料;未经交接,不得离岗。
第十四条 辅导员应坚持以下工作制度:
1.请假制度:辅导员因事不能上班必须请假。一天内由分院党总支书记批准,并报学生工作部(处)长,两天以上由学生工作部(处)长批准,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2.会议制度:辅导员必须按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会议,遵守会议规定,认真做好记录,会后认真贯彻落实;
3.与家长联系制度:与学生家长保持联系,通报学生情况、听取家长意见、取得家长支持,发挥家长对学生教育的积极作用;
4.深入课堂制度:每周至少深入课堂2次,对学生听课秩序进行监督管理,听课记录和相关情况及时填写到工作日志上;
5.深入寝室制度:每周至少深入所带学生寝室2次,对学生寝室的卫生、违规电器、违禁物品、易燃品和豢养宠物等情况进行检查;
6.与学生谈心制度:一般每周与学生谈心3次以上,并在工作日志上做好谈心记录;
7.值班制度:学生寝室由辅导员轮流值班,值班期间不得迟到、早退、无故漏岗。(时间为每天20:30至第二天早6:00)
第十五条 辅导员工作要求:
1.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努力学习和掌握思想政治工作基本理论和方法,提高自身思想素质和工作能力,以模范行动影响和带动学生。
2.富有爱心,甘于奉献。经常参加学生的各项活动,主动与学生交朋友,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为学生健康成才提供服务。
3.坚持原则,从严管理。对违纪学生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协助调查处理,对学生违纪行为不姑息迁就,维护校规校纪的严肃性。
4.耐心细致,讲究方法。遵循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以正面教育、自我教育为主,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培养学生良好的精神风貌和高尚的道德情操。
5.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准确把握学生思想动态,主动研究工作对象和环境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以创新精神研究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开展丰富多彩、行之有效的教育活动。
6.清正廉洁,严于律已。不收受学生财物,不利用工作之便收受任何形式的回扣。在奖助学金评定、评优选先、学生干部选任、党员发展等工作中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五、辅导员的待遇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学生人数核发辅导员岗位津贴和值班津贴,但津贴的发放要在学生目标管理考核的基础上发放,不得平均发放。
第十七条 坚持相对稳定和合理流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一部分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门人才,长期从事辅导员工作。对连续从事辅导员工作满一定年限,工作业绩突出的辅导员,要解决他们在辅导员岗位期间的职级和待遇问题。
第十八条 把辅导员队伍作为学校党政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根据其任职年限和实际工作表现晋升并给予相应的职务、待遇,也可向教学、科研岗位输送或向其他部门推荐。辅导员转入其他管理工作岗位,应当参照管理工作岗位同等情况确定相应级别的行政待遇。
六、辅导员的考评与奖惩
第十九条 辅导员工作考评以本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为主要内容,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定性和定量综合考评。
第二十条 学校每月对辅导员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和评比,并将工作情况如实记载,作为考核依据;每学期对辅导员工作进行一次考核评估,并将学期考评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考评工作实行个人自评、学生评议和组织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辅导员的基本素质和工作实绩是主要依据,个人自评述职是基础,学生民主评议是参考,组织考核评估是关键。
1.个人自评:辅导员对本人一学期的工作做出全面的总结,对照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个人自评,并向所在学院和学生工作部(处)提交写实性的述职报告,在本单位组织的述职报告会上进行述职;
2.学生评议: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在辅导员所带班级学生中进行认真的调查,并收集参加辅导员述职报告会的学生代表的反馈意见,掌握学生对辅导员的评价情况;
3.组织考评:学生工作部(处)根据辅导员的实际表现和工作效果,结合辅导员个人自评和学生评议情况对照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考评。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学年召开一次学生工作表彰大会,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评选和表彰优秀辅导员和优秀学生工作者。
第二十三条 对考评不合格的辅导员,第一次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如限期不改连续第二次考评不合格,予以解聘。
七、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