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就业创业政策宣传专栏 | 西部地区就业创业政策手册(一)
  • 发布时间:2022-05-27
  • 点击数434

 

 

 

 

云南就业创业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的巩固发展,增强其活力,根据国务院《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服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和企业富余人员任务的依法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是:

(一)我省境内兴办的各类劳服企业;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主办或扶持的劳服企业和再就业安置任务的集体企业;

(三)城镇待业人员自筹资金、自愿组织兴办并接受当地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局业务指导的其他集体企业。

第四条 劳服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挪用、侵吞、占用其财产;不得非法改变劳服企业的性质和隶属关系,干预和侵犯企业自主权,向企业平调和摊派人力、物力及财力。

第二章 政府对劳服企业的管理

第五条 各级劳动就业服务局是承担政府行政职能的就业管理机构,是劳服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劳服企业进行监督、指导、协调和服务。

第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开办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时负责对所属单位举办的劳服企业的管理。

第七条 对各类劳服企业的管理,实行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同时,业务上接受所在地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局的指导。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关心支持劳服企业的发展: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劳服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除国家仍实行专营专卖和统一管理的商品外,都应允许经营。对劳服企业的开办条件,应以能开展正常生产经营为原则;对新开办的劳服企业的注册资金应按规定执行,不足部分允许提供担保或限期补足。

(二)银行对劳服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应予扶持,如因特殊原因造成贷款不能按期归还的,应给予适当延期,贷款利率原则上不上浮。

(三)在税收政策方面按国家和省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主办单位与劳服企业的关系

第九条 主办单位对所办或扶持开办的劳服企业的职责是:

(一)为劳服企业提供一定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提供必要的开办资金;

(三)指导劳服企业加强管理,改善经营,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安置主权;

(四)尊重和维护劳服企业在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的经营自主权;

(五)主办单位配套产品的生产加工、计划外产品销售、边角余料和生活服务项目以及工程承包等,应优先照顾劳服企业。

第十条 主办单位选派到劳服企业任职人员的使用、管理和有关待遇按《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十三条办理。对劳服企业发展作出一定贡献的管理人员,主办单位可给予奖励晋级。

第十一条 主办单位对劳服企业的资金、设备、场地等,采取有偿使用原则;扶持资金可作低息(月息不超过5‰)借款,也可以作为股份参与劳服企业利润分配;设备、工具等生产资料和厂房、场地,应合理作价由劳服企业分期偿还。

第四章 劳服企业的内部管理

第十二条 劳服企业的厂长(经理)作为本企业的法人代表,任期内无法定理由,任何单位均不得擅自对厂长(经理)予以罢免或调动;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主办单位同意并报经当地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局批准,最后到当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劳服企业应逐步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决策、职工福利、收入分配等问题,实行民主管理,有条件的企业应逐步建立党、团、工会组织,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使之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十四条 劳服企业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方式,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第十五条 劳服企业的主办单位、主管部门和各级劳动就业服务局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此项管理费用于开展职工培训、业务宣传、总结表彰先进等活动。

第十六条 劳服企业可以采取多种用工形式,逐步壮大生产、技术、业务骨干队伍。

在劳服企业工作的职工和经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局批准使用的三个月以上的临时工,凡参加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都应计算工龄,这部分职工到全民企业、事业单位等工作后,其在劳服企业的工龄可以连续计算,工资和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劳服企业应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参加评聘的是办理了正式就业手续,从事专业技术满三年,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归口行业管理的企业,由其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定工作;其它企业由当地劳动就业服务局商有关部门进行评定。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各类人员(含技师),由劳服企业聘用,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十八条 劳服企业要抓好职工培训工作,有计划地组织职工进行技术、业务专项培训,不断提高职工业务水平和岗位技能。对于技术性较强、业务要求较高的工种(工作)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试、取各合格证的才能上岗和使用。

第十九条 劳服企业实行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由企业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统一收支和管理,具体办法按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劳服企业职工实行待业保险制度,具体规定另文颁布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劳服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月编报财务报表,每季度报送主管部门审查。

省劳动就业服务局按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口径和劳动部的统计要求,统一制定我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统计报表》,年末由企业分别报送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的地、州、市、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再由各级劳动就业服务局统一汇总上报。

第二十二条 违反《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的,按《管理规定》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玉溪市就业创业政策

01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一是明确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2020年底前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且当前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所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2020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6%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缴费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

二是明确返还标准: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20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按60%返还。

三是明确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四是明确实施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备付期应在12个月以上。

02继续实施以工代训扩围政策。

一是明确对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二是明确对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代训的,根据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三是明确各地要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的各类企业纳入补贴范围,并按规定及时兑现有关补贴。

03继续实施困难人员培训生活费补贴政策。

一是明确对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云南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的,在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的同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规定,给予生活费和交通费补贴。

二是明确所需资金优先从职业技能提升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04继续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

一是明确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

二是明确享受提升职业技能补贴的证书包括五级至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是明确2021年补贴标准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发放。

05继续实施就业见习补贴提前发放政策。

明确支持企业扩大见习岗位规模,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

06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

一是明确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二是明确参保缴费满1年的,每月发放600元;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每月发放300元。对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可以申领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每月发放300元。

三是明确保障范围为2021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即:失业保险停保时间在2021年1月1日之后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日期在2021年1月1日之后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

四是明确失业补助金、农民工临时生活补助按月发放。

五是明确已享受过2020年失业补助金、农民工临时生活补助的失业人员不再享受2021年扩围政策。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六是明确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或农民工临时生活补助期满、重新就业、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或农民工临时生活补助。

07继续实施鼓励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明确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会保险的,按5000元/人的标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08支持毕业生基层就业和升学入伍。

一是明确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继续组织实施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

二是明确按照要求继续做好硕士研究生招生和普通高校专升本工作。

三是明确稳定大学生应征入伍规模和征集比例,突出各级各类学校毕业生征集,拓宽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入伍通道。

09支持毕业生等群体灵活就业。

一是明确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选择灵活的缴费方式,在当地规定的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或按年缴费。

二是明确要加强对各类新就业形态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权益保障政策措施的研究并尽快出台。

10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一是明确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精准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服务,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补贴、场地支持等扶持政策。

二是明确将支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延续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

三是强调对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劳动者,可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的个人“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省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

11扩大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范围。

一是明确对毕业3年内(含毕业学年)和退役3年内(含退役当年)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创业人员,由人社部门牵头每年进行优秀创业者评选,并对评选出的优秀创业者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是明确所需资金从省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

12加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支持力度。

一是明确各地要利用特色小镇、工业园区、商业设施、过剩地产等资源,发挥民族民间传统工艺大师、非遗传承人作用,建设符合当地产业特色的创业孵化基地。

二是明确支持各地组织现有创业园、众创空间、校园创业平台功能升级,打造“文化旅游”“电子商务”“工业制造”“科技创新”“农业生产”“人力资源”等专业化的创业园区。

13切实落实好各项长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一是明确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是明确对重点群体自主创业或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税收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补贴等。

三是提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对如何进一步完善创业带动就业支持政策、促进市场主体倍增计划落实、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加快培训资金统筹整合、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进行专题研究,制定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推动就业创业各项惠民惠企政策措施的落实落地。强化对重点产业、重点企业的人力资源供给,按照企业需求,进行订单化、定制化培训和输送。

14持续加大就业政策宣传力度。

一是明确各地要梳理调整本地区就业政策清单,及时公开发布。

二是明确对不同就业群体要分类精准推送政策信息,提升就业政策知晓度和到达率,推动更多政策网上办、自助办、帮办快办,提高政策享受便利化水平,促进就业大局持续稳定。


 

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一、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政策

(一)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每吸纳1名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800元的一次性补贴。

办理途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应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招用人员名单、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政策申办对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提供即可,下同)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范围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为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当月起的12个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办理途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含高校毕业生在内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相应贷款贴息。

办理途径: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市(州)、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四)职业培训补贴。对企业新录用的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等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考核证书)后给予企业或职工个人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办理途径: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提供参加培训人员花名册、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二、基层就业政策

(五)事业单位紧(短)缺专业人才聘用优惠政策。建立原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乡镇(不含市县区政府所在地)事业单位紧(短)缺专业人才聘用机制,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对具有紧(短)缺专业本科学历并签订在原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乡镇服务5年以上协议的优秀毕业生,可由用人单位考核考察后直接聘用,报上级职能部门完善手续纳入事业单位人员管理。

办理途径:事业单位招聘时落实。

(六)向基层倾斜的工资政策。对到我省县(市、区)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新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的级别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的县(市、区)工作的,级别工资高定一档,在艰苦边远一至三类县(市、区)或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级别工资高定两档;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的薪级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的县(市、区)工作的,薪级工资高定一级,在我省艰苦边远一至三类县(市、区)或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薪级工资高定两级。落实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的乡镇工作补贴政策,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

办理途径:所在机关事业单位落实。

(七)专业技术职称优惠政策。对县级基层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乡镇事业单位副高和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即评即聘”。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或作出重要贡献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可破格晋升职称等级。在中小学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中,实行省市和县乡基层一线教师的申报评审条件分类,科学客观评价基层教师业绩水平。

办理途径:到单位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八)定向基层服务项目招录聘政策。每年公务员四级联考,10-15%考录计划面向基层项目人员定向招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拿出部分岗位招聘基层项目人员。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在基层服务年限计算为工龄,其参加工作时间按其到基层服务并缴纳养老保险起算。

办理途径:在每年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中落实。

三、鼓励支持自主创业政策

(九)创业担保贷款。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

办理途径: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市(州)、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十)自主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按规定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补贴。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十二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领办创办农业企业,重点围绕农产品流通、农业种养殖等农业领域创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10000元创业补贴。

办理途径: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十一)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对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给予每月500元场租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500元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办理途径: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应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资料,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十二)一次性创业扶持金。鼓励举办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对获奖的新技术、新成果、新工艺等优秀创业项目,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支持。

办理途径:符合条件的优秀创业项目申请一次性创业扶持金应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项目计划书、项目团队人员情况、创业创新大赛获奖证书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项目或项目团队负责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十三)创业培训补贴。高校毕业生可免费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对各类技工院校学生、职业院校学生、高校学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时间为3天,含网络创业意识培训)的,按每人每天100元给予培训补贴;取得SYB(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时间为10天)的,按每人每天120元给予培训补贴;取得网络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时间为7天)的,按每人每天200元给予培训补贴(含网络创业培训教学平台使用费);SYB和网络创业培训后续一次性跟踪服务费为每人500元。

办理途径:培训补贴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参训学员免费参加培训。由培训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十四)项目扶持政策。高校毕业生创办项目,可享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的“一条龙”服务。

办理途径:向企业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十五)支持事业单位人员离岗创业。对经批准到基层一线领创办企业的事业单位人员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工资福利和社保保持不变,工龄连续计算,期满后需延长的,可延长3年。

办理途径:在具体工作中落实。

四、能力提升帮扶政策

(十六)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有培训意愿的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办理途径:有培训意愿的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在户籍地、常住地、 求职就业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培训意向,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组织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十七)个人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直补。全省建立统一的证书直补制度。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