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诈骗 有关分期乐于大学生贷款
上传者:admin 更新时间:2015-11-19 15:18:41
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带款诈骗这一罪名,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贷款诈骗犯罪行为,一般以诈骗罪定性处罚或仅作为民事纠纷处理。
由于贷款诈骗行为无论在社会危害性方面、行为本身的特征方面,还是在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方面,与传统财产罪中的诈骗罪均有所不同,同时与一般民事欺诈行为也有明显的区别,因而将达到一定程度的贷款诈骗行为以诈骗罪论处或作为名师纠纷处理,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会出现较多的问题,也不利于打击贷款诈骗犯罪行为。
为此,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0条首次将贷款诈骗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加以规定。修订后的《刑法》采纳了该决定规定的内容,并进一步明确的贷款诈骗罪的罪状和法定刑。
诈骗分子行骗的过程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博得信任,二是骗取对方财物。
对于行骗者和受害者来说,第一阶段都是最重要的,也是行骗者行为表现得最为突出的阶段。虽然行骗手段多种多样,但只要我们树立较强的反诈骗意识,克服内心的一些不良心理,保持应有的清醒,做到“三思而后行,三查而后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可以避免上当受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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