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院概况 教师风采 专业介绍 教学管理 实践教学 发展规划 党建工作 学团工作 招生就业
教学管理  
教学运行
教学科研
光荣榜
职业技术学院|热烈祝贺我院在第十八届...
职业技术学院|恭喜我院在长春科技学院...
职业技术学院|我院在吉林省职业院校技...
职业技术学院|力争上“游” “泳”往...
职业技术学院|恭喜我院李京灿同学在“...
职业技术学院|“实践感悟新时代,挺膺...
 
 
教学运行  

长春科技学院校本教材编审工作规定

上传者:admin 更新时间:2015-06-03 10:10:35

为适应我校应用型高等教育发展需要,加强和完善校本教材建设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校本教材工作的地位和作用
1.校本教材是体现我校培养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式的知识技能载体,是进行教学的工具,是提高和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必要条件。
2.校本教材是实现教学改革、稳定教学秩序、完善教学体系、优化教学手段、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保证,各分院(部)必须加强校本教材编审工作的领导。
二.校本教材工作的方针和任务
1.校本教材要坚持“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方针,坚持针对性、适用性、适度超前性和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突出特色的原则。
2.校本教材原则上以补充、完善现有统编教材为重点,解决现有统编教材相对供应不足或不完全适合教学大纲和教学实际的要求等问题,考虑分院专业的特殊要求,填补教材空白。
3.校本教材,应以编写突出学生能力培养的实践教程、案例教材、习题集为主。对于编写市场紧缺的专业基础与专业技术教材,必须凸显应用型本、专科特色。
4.新教材的编写必须在充分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并对本专业教学内容和体系等方面进行一定研究、对相关学生接受能力有较多了解的基础上进行。
三.校本教材工作的领导体制和编审人员队伍建设
1.学校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校本教材编审工作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主管,各分院(部)要把校本教材编写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2.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各分院(部)的校本教材工作进行经常性研究、咨询、指导。
3.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学年研究、审定一次教材建设规划,要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分头完成校本教材编审工作。
4.根据事业发展和校本教材建设需要相应调整、补充编审人员队伍。
5.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学习运用现代管理手段,学习外校、外国先进经验,改进教材建设及管理工作。
四.校本教材规划程序
1.由学校教务处根据实际制订教材建设规划原则意见和要求。
2.各分院(部)根据有关专业课程设置要求确定申报新编教材选题,填写《校本教材选题申报表》
3.确定申报的选题要事先拟定编写大纲,连同申报表一并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
4.教务处审核后,编制教材规划草案,交主管教学院长签字同意后,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后,编制《规划目录》予以公布。
五.为确保编写质量,校本教材编写实行主编制。主编应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高的学术造诣,须具有副高以上教育或相关技术职称,参编人员应为讲授本课程两遍(含指导两届学生实训)以上的任课教师或实践指导教师。主编负责统稿工作,并承担至少1/4的编写任务,对教材质量负全责。
六.教材审定,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或外请相关专家对教材初稿进行审定,审稿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应用水平、实践指导能力和编审能力,要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审稿工作要在收到书稿后两个月内完成。校本教材首印量原则上以满足两届学生使用为准。如有特殊需求,须报主管教学院长批准方可增加印量。
七.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要责成相关人员积极开展教材研究工作,逐步建立国家及省推荐教材信息库,其他同类或同专业的教材信息库和本校使用教材信息库,促进校本教材建设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八.经批准编写使用的校本教材计入学生用书范围;经批准使用的教师讲义、补充资料、试题库和实习、设计、论文等指导材料由教务处掌握,并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
九.校本教材编写要求
1.教师编写教材时,须同时编写教学大纲(实践教材也要有实践教学大纲) 
2.校本教材不宜冗繁,字数一般控制在每学时3000-3500字左右。
3.编写过程中,要注意职业道德,要具有知识产权意识,要尊重他人知识成果和著作权,凡发现抄袭、剽窃现成著作成果的行为,坚决按《著作权法》处理。
4.凡纳入学校编写计划的教材,对于教材体系、内容不成熟的,应首先试用1—2学年,修改成熟后可由出版社出版。主编素质高、教材用量大、条件成熟的,经审批也可直接正式出版。
十.编写经费
1.编写经费原则上由负责出版、发行校本教材的出版社支付。
2.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的校本教材编写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资料的搜集、复印、录入、编务、会务等支出。由主编统一掌握使用,不得挪做它用。
3.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的校本教材编写稿酬,按每千字40—50元计,由发行时按“略高于成本部分”收费解决,如有不足时,学校财务处予以补足。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在教务处。

长春科技学院 | 教务网 | 协同办公系统 |
网站首页 分院概况 教师风采 专业介绍 教学管理 实践教学 发展规划 党建工作 学团工作 招生就业
版权所有 伪版必究
电话: 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