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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等学校省级重点学科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学科建设,带动高校其它学科的改革、发展和提高,提升我省高校的办学水平、学术地位和竞争实力,更好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在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有计划地建设一批省级重点学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重点学科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和进行高水平科学研究的教学、科研基地,肩负着教学和科研的双重任务。省级重点学科的发展目标是:能够培养一批在国内同类学科具有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形成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能够自主地、持续稳定地培养高质量的高级专门人才,吸引和接收高等学校及其它方面学术骨干进行学术访问和深造;能贯彻科技工作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进行高水平科学研究,承担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科学研究课题、解决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并为地方政府作出重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同时获得必需的科研经费;能积极开拓新的学术领域,在省内高校学科建设中起示范带头作用,促进更多的学科向纵深发展,带动相关学科的改造和提高,为学科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贡献。
   
第三条  省教育厅依据按需布点、择优扶植、重点建设、注重效益的原则,分期、分批地组织省级重点学科建设。既要扶植实力雄厚的基础学科,也要支持实力较强的应用学科,特别要促进与本省支柱产业、优势产业相关的学科尽快发展,还要大力扶持时代发展急需的、具有一定基础的前沿学科。
   
第二章  重点学科的遴选条件和办法
    第四条  重点学科的遴选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国家重点学科,在有博士后流动站或特色明显的、有博士授予权的省级重点学科中选择,由省教育厅负责推荐,报教育部评审确定;第二层次是省级重点学科,一般在有博士授予权或特色明显的、有硕士授予权的校级重点学科中选择,由学校负责推荐,省教育厅评审确定;第三层次是校级重点学科,在有硕士授予权或基本具备申报硕士授予权条件的学科中选择,由学校自行评审确定,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条  省级重点学科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学科总体水平处于国内或省内同类学科的前列,有适应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学校实际的学科规划,学科方向对推动学科发展、科技进步,促进我国及我省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和国防建设有重要意义,具有特色和优势,并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其中至少有一个研究方向已处于或接近国内学科发展前沿;该学科有较强的相关学科配合,有组织跨学科合作研究的优势,具有良好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基础。
    2
.有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学术造诣高,治学严谨,善于教书育人,具有创新的学术思想并在国际或国内有一定的影响,组织能力强,团结同志的学术带头人;有一支年龄、专业、职称结构比较合理,政治、业务素质较高,有开拓创新精神和适应新世纪人才培养需要的学术梯队。
    3
.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处于国内或省内领先地位,高级专门人才培养质量高,学术气氛浓厚,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跃。教学、科研成果显著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目前正承担一定数量的省部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或课题,有必需的科研经费资助。
    4
.教学设施、科研实验设备、图书资料均有良好的基础,居省内同类院校先进水平,具有获取国内外信息资料的先进手段。有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能为本学科持续、稳定地进行高水平的教学、科研工作提供的基本的物质条件。
第六条  省级重点学科评审分为两类。一类是对经考察、评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省级重点学科条件的、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直接确定为省级重点学科;对符合第五条规定和条件,但尚未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可确定为省重点建设学科。
   
第七条  省级重点学科遴选程序分为推荐、预审、评审和批准四个步骤。
    1
.推荐。各有关高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从校级重点学科中择优推荐省级重点学科。各校推荐的重点学科要按要求认真填写《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申报书》(附件二),同时应附必要的佐证材料,特别要注意与居国内先进水平的同学科、同专业的学位授予点进行比较。
    2
.预审。省教育厅对各校填报的《申报书》及相关佐证材料,逐学科进行预审,考察其是否符合基本条件。
    3
.评审。省教育厅聘请学术水平较高、管理经验丰富、办事公正的学科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对预审通过的学科,根据国家和本省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需要,现有的教学、科研基础以及必须具备的条件、合理布局的需要和规定的限额,进行实地考察和评议,并提出省级重点学科的建议名单和评审意见。
    4
.批准。省教育厅对专家组提交的名单和评审意见予以审核,批准确定省级重点学科。
   
第三章  省级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省级重点学科的设置、建设必须综合考虑国家和本省经济建设对高级专门人才的需求,科技发展的趋势,学科的合理布局以及可能提供的财力;要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制订切实可行的操作程序和实施计划,保证规划的全面实施。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的规划和布局由省教育厅统一安排;各重点学科具体建设规划和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学校负责。
   
第九条  省属高校省级重点学科建设资金采取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专项补助、学校主管部门投资支持和学校自筹等多种渠道共同扶植的办法解决。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更新教学、科研实验仪器、充实和增加图书资料、学术骨干进修提高等费用,不得挪用。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专项补助至少要有学校12的自筹经费投入与之配套使用。省属高校省级重点建设学科的建设经费由学校自行解决。部属学校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学校和主管部门自行解决。
   
第十条  对省级重点学科和省重点建设学科实行目标管理。要强化项目论证和项目的检查和评估。省教育厅每年要对省级重点学科和省重点建设学科的建设规划实施情况和投资效益进行一次检查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重点学科建设要引入竞争机制,对在规定时期内达不到建设规划要求和配套经费投入得不到保证的学科点进行必要的调整或限期改正;对两次或两次以上评估不合格的学科点,撤销其省级重点学科称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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