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科技学院电视台的管理规定
(本规定于2007年制订,2011年第一次修订)
长春科技学院校园电视台是学校的重要宣传舆论阵地,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本台宗旨为:弘扬主旋律,广泛深入宣传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服务于学校中心工作,逐步实现教育教学手段的现代化;丰富师生业余生活,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办台水平,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电视台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阵地,要充分发挥其教育功能和思想引导功能。
(一) 宣传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宣传学校的有关办学思想;及时报道重大时事政治事件和校园新闻。
(二) 配合学校对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规划和具体措施,有的放矢,潜移默化,教育学生学会学习、学会共处、学会做事、学会做人。
(三) 弘扬素质教育主旋律,惩恶扬善,倡导文明,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使其形成健康的心理品质。
第二章 工作纪律
电视台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有关工作纪律,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
(一)遵守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规则﹑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遵守校风校纪。
(二) 自尊自重,服饰整洁,不做有损人格的事。
(三) 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助人为乐,不做有害集体或他人的事情。
(四) 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公益劳动,同时尊重教职工及他人劳动。
(五) 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批评教育,不互相推卸责任,不掩饰自己或他人错误,有意见,要求和建议要通过正当渠道反映。
(六)不搞帮派﹑小团体和非法集会。
(七) 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秩序,不在校内聚众闹事,不围观,不起哄。
(八) 不打架,不赌博,不传播内容不健康的反动书刊,音像制品。
第三章 工作要求
(一) 每学期制定工作计划,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工作。
(二) 各岗位工作人员要按时参加电视台召开的会议(包括例会),累计3次不参加者视为自动退出。
(三)各岗位工作人员应互相配合,互相协调。认真做好每期节目,节目要求保质、保量、保时。
(四)易耗材料如录像带、光盘、接线板等需要更换和补充时要及时打报告购买,不得因此延误或影响节目制作和播出。
(五)每期节目录制结束,必须形成文字材料上交秘书处存档备用。
(六)非本台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入内。邀请嘉宾做节目要与负责人请示,有关人员经台长安排按约定时间准时进入演播厅。
(七)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如有事不能及时录制节目要与提前负责人请示,方便负责人能够及时做好人员安排。
(八)策划部必须在节目录制前两周把策划书交给台长、副台长审阅,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录制。
(九)主持人录制节目时衣着得体化淡妆;头发不能染颜色;要讲标准的普通话,上镜必须脱稿。
(十)电视台负责人员要勤奋学习,掌握基本的录制、制作、播出技术,精益求精;提高艺术修养,提高节目的艺术品位。
(十一)所有成员要听从负责人的安排,服从职位调动,不允许擅自串离岗位。
(十二)进入演播厅后,必须轻轻走路,保持安静,不能相互交谈以免影响正常录制工作。
(十三)切实注意安全,不准乱动电源插座和其它任何设备及线路,严禁带火种入室。
(十四)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关好设备、切断电源,清理自己的工作台经管理人员检查无误方可离开。
(十五)所有器材不得外借;不能让非电视台人员使用;未经允许不得将器材擅自拿到校园以外使用。若有非正常损坏由工作人员赔偿。
(十六)电视台人员不得擅自将节目外传,一旦发现立即开除出电视台。
第四章 领导管理
(一) 电视台负责人要负责对电视台的领导和管理。按照学校的教育教学理念的实施步骤,对报道内容选择、节目制作、栏目设置、宣传(批评或表扬)力度和分寸、解说词撰写等具体把关。并负责电视台工作规章制度的制定实施,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
(二) 电视台所有工作人员要虚心听取广大老师和学生的意见,及时发现工作中的纰漏并改进提高,不断提高节目的思想性和艺术性。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在教育技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