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培养工作:由招收留学生的学院、教师共同负责。
(三)日常管理:留学生出入境手续办理、体检、居留许可等工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日常管理由相关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共同负责;在校住宿留学生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保卫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留学生公寓管理人员共同负责。
二、招生工作
(一)招生类别
1、普通进修生。
2、语言研修生。
(二)学习年限
普通进修生(含语言研修生)学制一般分别为半年至一年,如需要继续学习,可按相关规定办理延期。(具体规定请咨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三)学习费用
1、外国自费留学普通进修生、语言研修生学费详见招生简章。
其它费用如:报名费、保险费、住宿费、书本费等按当年学校对外国留学生收费标准收取。收费标准若有变化,以当年学校相关文件或通知为准。
(四)招生专业
凡我校专业均可招收外国普通进修生。
(五)报考条件
1、道德良好,愿意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我校相关管理规定,并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风俗习惯和传统文化。
2、身体健康,符合教育部《外国来华留学生健康检查标准》。
(六)报名及录取手续
凡符合我校招生报考条件且来华手续齐备者,均可按我校招生简章上所列要求,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供相关材料,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资格审查,报主管校长确定录取名单后,合格者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接到批件后按照相关规定下发录取通知书及JW202表,留学生持所需材料到长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相关居留手续。
1、报名申请时间:我校原则上每年2次招收外国自费留学生。
2、夏季申请时间:每年6月1日至8月15日,8月末入学。
3、冬季申请时间:每年12月1日至2月15日,2月末入学。
三、培养工作
1、来华留学生的培养工作实行教师负责制。招收留学生的学院必须确定一名主管领导负责该项工作,并指定一名专职秘书负责相关工作。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对培养工作进行督察。
2、来华留学生的课程学习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3、来华留学生必须在教师指导下从事社会实践工作。
4、有关学院须制订来华留学生课堂出勤登记表,每月月底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汇总。
5、有关学院须建立来华留学生请假登记制度。
6、有关学院须建立来华留学生假期赴外地旅游登记制度。
7、培养过程中如有其它事宜请有关教师、学院及时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联系,共同协调解决。
四、学籍管理
(一)来华留学生每年在9月15日和3月15日前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进行学籍注册,并完善相关缴费手续。未按时注册者将停止培养,并自动取消其留学生身份。
(二)来华留学生的日常管理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所在学院共同负责,应关心、爱护留学生,帮助他们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鼓励他们完成学业。
五、其它
(一)我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外国留学生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二)我校不组织外国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但可以组织外国留学生自愿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我校允许、鼓励外国留学生参加我校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外国留学生也可以自愿参加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
(三)我校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四)外国留学生经我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