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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日期:2017-06-30 / 已访问:19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银监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银行类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贷款责任。
第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利息。
(一)贷款金额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在校学生当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不能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二)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学生在校及毕业后3年期间为偿还本金宽限期,偿还本金宽限期结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三)贷款利息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入)共同负担。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组织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原县级教育部门提供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学生工作部(处)大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贷款资格审核,具体工作由各分院负责落实。
第五条 学生工作部(处)大学生资助中心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并修订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
(二)与经办银行、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强沟通合作,及时协商解决贷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按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执行情况和年度总结。
(四)为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办理合同回执单。
(五)负责全校学生贷款情况有关数据的整理统计,编制年度报表,整理保存各种统计数据和相关资料。
(六)负责召集组织借款学生办理还贷确认等相关手续,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回收等工作。
(七)及时统计并向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学籍变动等有关情况(包括升学、转学、退学、就业、出国(境)、伤残、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等)。
(八)对学生加强诚信教育,引导学生树立信用意识。
第六条 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接受本学院学生的借款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学院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审查借款学生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二)编制本学院申请贷款学生名册,整理统计并保存各种有关的信息资料。
(三)及时、准确地向校资助中心报送申请人的有关材料。
(四)负责组织贷款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相关申请材料、毕业前的还款确认等手续。
(五)及时向资助中心提供贷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包括休学、退学、转学、就业、出国(境)、伤残、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等)。
(六)做好贷款学生的教育管理,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引导学生树立信用意识。
第三章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四章 贷款申请、资格审核及办理手续
第八条 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一步:学生访问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网站(https://sls.cdb.com.cn/),注册用户信息,进入系统提交贷款申请,导出申请表
    第二步:学生持由家庭所在地家庭经济困难资格审查单位(村委会/居委会/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任一机构)认定盖章的申请表、本人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在读学生持学生证)及资助中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到家庭户籍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
    第三步:经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贷款资格和材料审核后,现场打印、签署合同
第四步:学生持贷款受理证明到学校报到,学校向县(区)资助中心办理贷款回执    
第五步:贷款银行统一审批
    第六步:发放贷款(一般在每年年末)
    第九条 贷款需办理的手续及提供的证明材料。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办理以下手续并提供相应材料:
    首贷申请材料:
1.出示材料:借款学生身份证原件、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录取通知书原件(新生)或学生证原件(在校生)、户口本原件(如果学生及共同借款人不在一本户口上,则需双方户口本原件)。
2.提交材料: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借款学生身份证复印件、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复印件。
续贷申请材料:
1.出示材料:现场办理申请手续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2.提交材料: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十条  借款学生毕业前应按经办银行要求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方可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十一条  贷款学生出国(境)旅游、留学或定居等,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学校方可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借款人毕业后,在未还清助学贷款本息期间,家庭情况(包括个人)有所变动时,借款人必须将变更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及时告知经办银行,以便经办银行与借款人取得有效联系。
    第十三条  借款人贷款账号遗失或更改,应及时与经办银行联系。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借款学生个人信用档案,学生毕业时贷款信息纳入其个人档案。
第六章 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十五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和《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关于违约生的处理规定来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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