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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日期:2017-06-30 / 已访问:2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因家庭经济困难已对正常学习和生活造成影响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制度严格,程序规范,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工作部(处)大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组长,党总支副书记、学工办主任、辅导员、任课教师和部分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院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学生干部不高于5%)。参与民主评议的学生代表必须办事公道、作风正派、认真负责。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系范围内公示,并将名单提交学生工作部(处)大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三章   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持由乡镇、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证明、低保证明、烈士证、孤儿证等能够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有效证件。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三档。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3.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孤残学生、烈士子女;

    5.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1.城镇地区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未再就业,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者;

    2.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费者;

    3.单亲家庭且共同生活一方缺少经济来源者;

    4.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者。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认定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人口众多,经济收入低下者;

2.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者;

3.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秋季开学,学生工作部(处)大学生资助中心下发文件,由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校、院要求提供的相关贫困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各种材料,认真评议,确定本年级(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档次,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评结果,并将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不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情况下公示5个工作日。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受理异议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若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大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部(处)大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各学院每学年定期对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的通过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信件、电话等方式抽查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将复查(抽查)结果呈报学生工作部(处)大学生资助中心。如发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于家庭经济状况好转或其他原因,可以提出申请,终止所享有的受助待遇。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2.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3.生活奢侈浪费,赌博、吸烟、喝酒者;

4.因各种原因休学及自费出国者;

5.拒绝参加学校勤工助学活动者;

6.弄虚作假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受助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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