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资助管理 > 资助政策

长春科技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细则

日期:2017-06-30 / 已访问:250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吉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教[2007]56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教[2007]56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教[2007]55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第二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选和管理由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落实。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群众基础良好。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特别优异,社会实践、科研创新、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
6.申请者学年内单科成绩85分以上,综合成绩排名且符合参评条件的前0.2%。
7.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无任何纪律处分。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6.申请者学年内学习平均成绩85分以上,综合成绩排名且符合参评条件的前4%。
7.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无任何纪律处分。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无嗜烟嗜酒等不良习惯。
6.学年内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无任何纪律处分。
7.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和公益劳动。
8.凡是建档立卡、农村低保、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孤残、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有优先获得国家助学金的权利。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及要求:
1.对于符合条件的学生,采取自愿申报,院系研究推荐,学生工作部(审核,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的程序。
2.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者由本人根据上述基本申请条件详细填写相关表格及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分院统一评审。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应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民主评议,坚决杜绝拉票现象。
3.各分院审核申请人资格,确定拟获学生名单,公示五天后,报学校奖助学金领导小组审核,审核后由学校统一公示五天,无异议后由学生处将审核名单按照要求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国家奖助学金评选的有关规定,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七条 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国家奖学金按照年级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按照年级、专业评选;国家助学金按照年级、专业、班级评选。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八条 根据省资助中心划分给我校国家奖助学金名额后,学生工作部(根据各学院学生人数和学生实际情况综合平衡,将名额下发给各学院,各学院在限额内进行推荐。
第九条 学校在国家奖助学金批准到位后,及时发放到获奖、受助学生指定银行卡中。
第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各学院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推荐程序,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在评选过程中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并追回其所得资助金额。
版权多有@长春科技学院学生工作处 | 后台管理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东华大街1699号 邮编:130600 联系电话:0431-84252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