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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科技学院奖学金评选办法

日期:2018-04-13 / 已访问:100

 

长春科技学院奖学金评选办法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广大同学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努力钻研,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在籍本、专科学生,均有资格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二、评选标准
奖学金共分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按年级和专业人数分配比例名额,占学生总数的2%,每人奖金1000元;二等奖学金按班级人数分配名额,占学生总数的3%,每人奖金500元;三等奖学金按班级人数分配名额,占学生总数的10%,每人奖金200元。
 
三、评选办法
 1.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评定工作在每年10月份进行。
 2.奖学金评定工作以学院为单位,学院根据评选条件和评选标准,将拟获名单在学院公示5天,广泛征求意见,并经学生处审核后确定获奖名单,经审计监察处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审批。
 3.奖学金按综合成绩评定。
综合成绩=学习成绩*80%+思想政治考评成绩*20%
 
四、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理想信念坚定。
2.学习态度端正,目标明确,学习成绩优良。
一等奖学金参评者学年平均学习成绩应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
二等奖学金参评者学年平均学习成绩应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
三等奖学金参评者学年平均学习成绩应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
缓考科成绩按60分计算。
3.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积极参加各项文体、社会活动,身体健康,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5.尊敬师长,文明礼貌。
6.热爱集体,团结同学,助人为乐。
7.学年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年度奖学金评选资格。
1)思想政治考评成绩未达标者(低于60分),取消年度奖学金评选资格。
2)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者,且没有撤销,取消年度奖学金评选资格(处分撤销条件具体参照《长春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3)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且没有撤销者,取消年度奖学金评选资格(处分撤销条件具体参照《长春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4)考试(考查)课有一科不及格者或旷考者。
五、各学院在评选工作中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严格按照评选办法进行评选,如发现弄虚作假,学校将追回所得奖学金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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