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科技学院教师师德考核办法(试行)
【 发布日期:2024-04-12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师德考核的“指挥棒”作用,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提高教师立德树人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教师师德考核是指按照规定的权限、标准和程序,对高校教师践行职业行为要求和恪守职业道德情况的了解、核实和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与学校建立正式聘用关系的在职教师。
第四条 坚持把师德考核摆在教师考核的首要位置,通过考核,促使教师自觉提升职业道德修养,践行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强化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的职业追求,自觉担当起新时代教师的神圣使命。工作中,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党政同责;
(二)坚持以人为本,遵循教师发展特点;
(三)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客观规范开展考核;
(四)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充分发挥师德考核导向作用;
(五)坚持注重实绩,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促进教师健康成长。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师德考核具体考核教师在政治方向、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校管理、社会活动、生活作风等方面遵循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的情况,内容涵盖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正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等方面。
第六条 师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一)模范遵守师德规范,师德事迹突出,爱岗敬业,受到广泛赞誉,能够发挥立德树人模范和表率作用的,师德考核可确定为优秀档次。
(二)严格遵守师德规范,认真完成岗位工作,未发生师德失范行为,师德考核可确定为合格档次。
(三)基本遵守师德规范,基本完成岗位工作,发生师德失范行为但并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师德考核应当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
(四)违背师德规范,未履行岗位职责,存在严重师德失范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师德考核应当确定为不合格档次。
师德考核优秀档次人数,一般不超过学校应参加师德考核人员总数的 35%。
第七条 成立学校师德考核委员会,统筹领导和组织师德考核工作。学校师德考核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和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其他领导班子担任,成员由组织、宣传、纪检、教师、人事、教务、科研、学团、工会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各分院(部)负责人构成。
学校师德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师德考核的日常工作,由教师工作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分院(部)成立师德考核工作小组,一般由分院(部)党政负责人、教研室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构成,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教师的师德考核工作。
第八条 师德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等方式。
平时考核主要考核教师的日常师德表现,由分院(部)师德考核工作小组结合实际组织实施,每学期进行汇总。
年度考核一般每年开展一次,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原则上与年度考核工作同步进行。主要程序如下:
(一)个人自评。教师个人填写《师德考核登记表》,对个人年度师德表现进行总结,并对照考核内容及要求,进行自我评价。
(二)民主评议。在教师自评的基础上,一般采取同事互评、学生测评、部门考评等方式,全面考核评价教师的师德表现。根据评议及教师平时考核结果,分院(部)师德考核工作小组提出考核初步意见和考核档次建议,在分院(部)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学校师德考核委员会。党员教师的考核结果应征求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意见。
(三)综合评定。学校师德考核委员会审核各分院(部)上报的师德考核初步意见和考核档次建议,经集体研究提出师德考核结果并公示 5 个工作日。
(四)结果反馈。考核结果由各分院(部)通知每一位被考核教师,由教师签字确认后,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对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要及时向其说明理由,听取教师本人意见。
第九条 出现《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负面清单”行为并被查实处理的,依据具体处理情况确定师德考核结果。
对受到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等组织处理的,当年师德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档次。
对受到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的,当年师德考核不能确定为合格及以上档次。
对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或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处分,或受到撤销、丧失教师资格等行政处罚的,当年师德考核应确定为不合格。
同时受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对其师德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师德考核结果。
第十条 教师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师德考核,不确定考核档次,结案后按规定补定档次。
第十一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师德考核的教师,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当年师德考核应确定为不合格。
第三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师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职务晋升、职称评聘等的重要依据。
师德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参与各类评先评优时,同等师德考核未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
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
师德考核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按规定取消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干部选任以及人才项目、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资格。
第十三条 分院(部)要重点关注师德考核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教师,要定期开展谈心谈话,切实加强教育引导。
第十四条 在师德考核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师德失范行为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教师对师德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师德考核委员会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依法依规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10日后默认代表无异议。
第四章 考核监督机制
第十六条 师德违规行为的投诉受理部门设在教师工作部,也可通过学校公开的举报电话、邮箱、意见箱等投诉,投诉渠道畅通。
第十七条 建立师德考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校长和党委书记是师德考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院(部)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师德考核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学校其他领导班子依据各自职责承担师德考核工作相应责任。对在师德考核工作中敷衍应付,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学校其他管理行政人员、专职科研人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校外兼职教师等每年同步开展师德考核工作,并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