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科技学院科研助理及管理助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 发布日期:2024-04-12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就业”决策部署,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做好2023年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科信厅函〔2023〕11号)》《科技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和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区〔2022〕18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吉林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鼓励高校做好毕业生留生就业工作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要求,经学校研究决定,结合学校实际,现就做好科研助理及管理助理岗位开发、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科研助理及管理助理是学校根据承担科研任务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而聘用的从事科研辅助和行政助理的人员,是学校专职科研和行政管理队伍的必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 岗位设置和经费来源
第三条 科研助理岗位包括项目研究和科研辅助等岗位,主要从事科研项目辅助工作和科研业务秘书类工作;管理助理包括机关部门(单位)、学院行政管理助理等岗位,协助完成日常管理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科研助理及管理助理分为短期和长期两类,原则上短期一般为在校工作6—12个月,长期一般为在校工作12个月以上。
第五条 按照“合理配置、应设尽设”的原则,科研助理及管理助理岗位应根据各单位所承担的科研任务和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立。科研助理由各科研平台、项目组提出用人计划,由科研处审核确定岗位数量;管理助理由机关行政部门和各单位提出用人计划,由人事处审核确定岗位数量;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就业处负责校内应届本科生的应聘及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 科研助理和管理助理岗位经费按上级相关规定由学校统筹安排,同时积极争取校友资源给予经费支持。
第三章 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科研助理及管理助理聘用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无违法犯罪记录,具有良好品行;
(四)热爱科研工作,具有工作责任心、团队意识、合作精神,具有科研管理、组织协调、团队协作和创新能力;
(五)身体健康,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心理条件;
(六)具有较好的文字功底、语言表达能力,能够熟练使用办公软件。满足招聘岗位要求的具体条件,具有胜任岗位工作职责的能力;
(七)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吉林省内2024届应届毕业生,博士研究生可放宽到40周岁。
第八条 聘用科研助理的基本程序是:
(一)人力资源处发布科研助理及管理助理招聘公告;
(二)选聘遵循“公开招聘、双向选择、平等自愿、择优聘用”的原则,人力资源处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业务素质、技能水平、心理健康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确定拟聘用人选,报校长办公会通过;
(三)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 管理与薪酬待遇
第九条 学校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具体要求,并参照学校同级同类岗位工资标准等确定科研助理的薪酬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科研助理的薪酬费用以货币形式按月及时足额支付。学校按照国家和当地相关规定为科研助理办理参加相关社会保险。
第十条 人力资源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对聘用人员的工作进行管理、考核和监督。期满个人可提出续聘申请,由人力资源处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续聘。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十一条 工作期间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并履行相关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用工关系: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同时为其他单位提供服务,对完成学校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学校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二条 科研助理受聘期间,其户口、档案可按国家相关规定存放在学校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或其他能接受科研助理户口、档案的机构。
第五章 附则
第13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殊问题由学校研究决定,解释权属于长春科技学院。
长春科技学院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