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科技学院教职员工出勤请假有关规定
【 发布日期:2014-05-09 】
一.学校每一工作日的作息时间为上午8:00-11:10,下午13:00-16:10;
二.学校教职员工学行坐班制度,学校行政岗位人员(含教学行政人员、教辅人员、辅导员)坐班时间为每周五天;具有行政职务的教学人员(含分院院长、院长助理、系主任、系副主任、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坐班时间为每周四天;普通教师的坐班时间为:助教、实验员坐班时间为每周五天,省评讲师坐班时间为每周四天,副教授、教授坐班时间为每周三天;普通工人每周五天;
三.严格遵守学校请假销假制度,各处室、分院部门负责人请假需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其他教职工请假,1-2天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3-6天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及主管校领导签字,报人力资源处批准;6天以上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报人力资源处审核,校长批准;员工因公临时外出由各单位做好情况记录。
四.教职工结婚享受3-5天带薪休假,长春市辖区内3天,长春市辖区外5天;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由本人按照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可享受带薪丧假3天;
五.女教职工正常分娩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按照法定婚龄男22岁、女20岁推迟3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夫妻双方年龄达到晚婚年龄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的女教职工,凭一胎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30天。女教职工须持结婚证、准生证、围产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在产前1个月内到人力资源处办理请假手续。生产后,如为难产或多胞胎的,需持病历及分娩记录(须加盖公章)到人力资源处办理追加产假手续。
女教职工怀孕后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教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本人持准生证、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人力资源处办理哺乳假请假手续,哺乳期一年(按照婴儿出生时间开始计算),每一工作日三小时哺乳时间,工作量标准不变。
六.员工进修请假需持进修单位课程安排,经分院部处室负责人和主管校领导签字,按学校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七.承担科研项目需要调研、实验及进行项目联络事宜,由所在单位及科研处负责人签字,报人力资源处批准。
八.因病不能上班者,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或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如遇特殊情况,可先口头请假,并由他人协助办理请假手续。
员工因以上情况请假,均须持批准的请假单经人力资源处签字后到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此手续者按旷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