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科技学院档案鉴定与销毁制度
【 发布日期:2016-05-18 】
1. 健全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在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长领导下,由档案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组成鉴定小组,有计划、保质量地进行鉴定工作。
2. 鉴定工作要根据国家有关鉴定工作的原则和标准,用全面、历史、发展的观点考查、分析档案的价值,确定保管期限,切忌随意性。
3. 对需要销毁的档案材料,必须编制清册,并由鉴定领导组逐一审核、确认无误后,签署意见。
4. 指定专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销毁,任何人都不得擅自处理或任意分散档案。
5. 鉴定小组指定两人以上负责监销,并在指定地点销毁,防止档案遗失,监销人、批准人、鉴定小组人员均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并注明销毁的方式和日期。
6. 档案销毁后,必须在原档案目录上注明鉴定和销毁日期。
7. 应销毁的档案不得改作它用或以废纸形式出售。
8. 鉴定报告、销毁清册及审批文件等应存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