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科技学院关于学生禁烟的规定
为了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减少火灾隐患,提高学生安全意识,提倡社会公德,创建无烟校园,根据《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春市防止烟草烟雾危害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校实行禁烟,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
第二条 校园内公共场所与区域
(一) 教学场所:教室、语音室、计算机室、实验室;
(二) 公共活动场所:图书馆、公寓楼内、寝室、报告厅、广播室、各类活动室、排练室、体育馆、训练馆、游泳馆;
(三) 学校重点防火区及设有禁烟标志的场所。
第三条 禁烟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管理
(一) 公共场所内,所有人都有权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或责令其离开;公共场所内,任何人不得向他人敬烟,不得劝说、鼓励他人吸烟,也不得接受他人敬烟;
(二) 禁烟工作实行责任制,各分院所辖地由所在学院负责,公共地方由学生处、团委、保卫处、宿舍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 各分院成立禁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党总支负责人担任,负责本学院禁烟的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四) 各分院在禁烟工作中要“三有”,即工作前有计划、工作中有记录、工作后有总结;遵循“三严”原则,即严于律己、严气正性、严惩不贷;
(五) 各学院建立禁烟巡查制度,建立专门登记本,要将每天的检查情况、处理情况记录在案,签名备查;
(六) 学生处、团委、保卫处、宿舍办对校内公共场所实行月月有联查、周周有检查、天天有抽查,使校内公共场所禁烟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
(七) 学校鼓励创建无烟班级、无烟寝室,努力争创无烟学校。
第四条 分院应履行的职责和落实措施
(一)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春市防止烟草烟雾危害办法》和本规定。
(二) 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主题班会、年级会对本分院学生进行吸烟有害健康、减少火灾隐患、提高安全意识的宣传教育活动,使禁烟规定的精神深入人心;
(三) 建立健全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规章制度、奖惩措施,不拘泥于形式、不走过场,将管理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个人;
(四) 教育学生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负责本学院所辖公共场所禁烟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 各学院负责本学院学生禁烟的教育与管理工作,在检查管理过程中对没收的香烟必须当场销毁;
(六) 各分院在公寓楼、寝室、教室等所辖公共场所张贴“禁止吸烟”、“吸烟危害健康”等警示性标语和禁烟标志,有条件的分院在所辖公共场所内设立禁烟宣传栏;
(七) 分院设立禁烟举报箱、电子邮箱和电话,及时掌握学生有无吸烟现象;
(八) 分院组织学生开展“吸烟危害健康”“吸烟引发火灾”等专题讲座;
(九) 召开有吸烟习惯同学的座谈会,学会用“思想教育”和“学生管理”两条腿走路,让学生真正做到认识自我、提高自我。
第五条 学生应履行的职责
(一) 每名学生均有权要求在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 每名学生均有权要求在公共场所的学生履行本规定的职责,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规定的学生;
(三) 每名学生均有义务遵守本规定,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并相互监督。
第六条 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带”字当头,做践行的模范
(一) “一名党员、一名学生干部就是一面旗帜”,不仅要做好带头模范作用,还要做好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如有不担当、不作为、不负责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二) 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如有吸烟行为,加重一级处罚。
第七条 监督管理及处罚规定
(一) 负责禁烟的管理人员对在校内公共场所的吸烟者予以制止,对不听劝阻,拒不改正者,将处以20元罚款,且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
(二)拒绝、阻碍管理人员正常工作者,将处以50元罚款,根据《长春科技学院学生手册》相关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三) 在校内公共场所吸烟者屡教不改,处以100元罚款,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
(四) 学生寝室属学习、生活的公共场所,不得摆有烟具,一经发现,经核实后处以20元罚款;
(五) 学生寝室内发现少量(5个以下)烟蒂,经核实处以30元罚款,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
(六) 学生寝室内发现大量(5个以上)烟蒂,经核实处以50元罚款,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7日起施行。
长春科技学院学生工作处、团委
2014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