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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工作—课程设置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加强思政课教学工作的宏观指导以及管理、决策和评价的民主性、科学性,充分发挥教师在思政课教育教学中的主体作用,规范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长春科技学院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原则上由高级职务教师等代表组成。

第三条 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是负责教育教学事务的专门机构,对学院教学工作有关问题进行审议、评议、指导、监督和咨询。

 

第二章  

 

第四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掌握高等教育教学发展规律,熟悉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从事思政课教学工作,参与教学改革研究;

(二)为人正派、学风端正、原则性强,关注学校教学改革发展;

(三)原则上应具有思政理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教学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五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四年,最多可连任两届,连任委员人数不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2/3。   

第六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去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委员职责及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七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学校与教学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校教学事务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教学事务及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委员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 遵守学术规范和教师职业道德,坚持公正独立的学术判断;

(三) 遵守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章程,公正履行职责;

(四) 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五) 委员应尽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分别履行对学校、和学院的教学发展、改革和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评议、指导、监督和咨询的职能。

(一)审议。审议有关教学的发展规划和重要决策;审议教学质量标准以及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审议本科思政课改革方案、思政课建设方案;审议教师选聘、职务晋升的教学基本条件。

(二)评议。评议重大教学改革建设项目立项;评议和推荐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精品课程和优秀教材奖等教学奖励项目等。评价人才培养质量、教风、学风和教学管理部门的工作。

(三)指导。指导制定学院教学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指导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指导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指导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文化素质教育和教学质量监控与检查等工作。

(四)监督。督促教学改革和建设规划的实施;监督教学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和有效执行;督导教风和学风建设工作。

(五)咨询。把握思政课教学发展趋势和教学改革方向,为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提供指导咨询。
   
第十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受理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及教学管理方面不端行为的举报,进行相关调查,裁决有关纠纷。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由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会议根据工作职责和工作需要自行安排内容。

第十二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三条  马列部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可以记名或不记名的方式进行投票,赞成票数须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1/2方可通过。

第十四条  职能部门负责人原则上应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说明情况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五章 监督机制

 

第十五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经投票表决做出结论的事项,需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示,并明确公示期。

第十六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召开全体会议。经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5年9月制定

2017年5月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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