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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科技学院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18/3/2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教学改革的步伐,鼓励广大教职工人员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吉林省省级教学成果评审和奖励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教学成果是指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具有创新性、科学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育教学改革成果。具体包括: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运用现代教育教学手段,在加强思想道德教育、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开展课程建设和教学方法研究、实践教学建设等方面,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大学生创新创业,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而形成的研究报告、改革方案、实施的经验总结报告等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强化专业(学科)、教师队伍和学风建设,开展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信息化等方面形成的管理方案、研究报告等方面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教学成果,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育人质量有显著效果的成果。

 

第二章  申请人员范围和评选条件

 

第三条  教育教学成果申报人的范围是我校自有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在高等教育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教学服务等方面取得教育教学成果的个人或集体。

第四条  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条件:

(一)成果内容必须与高等教育教学直接相关,属于学校本、专科层次学历教育的宏观和微观研究。非高等教育的其他研究成果不在评选范围。

(二)成果为校内首创,在理论和实践上有先进性,并经过一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

(三)教育教学成果成效显著,对学校办学和人才培养具有明显的促进和指导作用,在全校、全省,乃至全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第五条  教育教学成果奖主要完成人的条件:

(一)申报教育教学成果的个人,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二)直接承担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并有连续二年以上高校工作经历。

(三)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第六条  教育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如我校单位与校外单位合作项目,主要牵头单位应为我校所属单位,且主要合作单位不超过3。集体项目完成人不得超过6人。

第七条  同等条件下,对承担国家、吉林省和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教育规划研究项目的教师取得的教学成果优先考虑。

 

第三章  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及评审

 

第八条  教育教学成果奖的申报,实行自愿申报、院(部)推荐、学校评选的办法。具体程序:

(一)教育教学成果项目主持单位或主持人自愿申请,填写《长春科技学院教育教学成果奖申请书》一式三份,经院(部)推荐,并提交反映该成果的科学总结、在省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的论文、推广应用证明、立项证明、结项验收证明等相应佐证材料,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教务处。

(二)教务处组织初评,并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评审后将结果在校园网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该教育教学成果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以自公布之日起7日内提出署名书面申诉;教务处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裁定。

(三)教务处将拟获奖项目报学校批准。

第九条  校级教育教学成果奖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由教学成果评审小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评选出校级教育教学成果。校级教学成果设一、二、三等奖。奖励标准依据《长春科技学院教学奖项奖励办法》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获奖者,由学校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情况属实者,学校撤销其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4年12月10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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