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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科技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评价制度
发布时间:2018/3/2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对本科教学工作的宏观管理,确保教学工作中心地位,促进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教学水平不断提高,充分发挥各分院、系(教研室)在教学工作中的作用和优势,办出本科教学工作特色,进一步推动深化教学改革,不断提高办学水平、教学质量、办学效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调研方案》(试行),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价制度。

 

第二章  评价制度制订原则及评价内容

 

第二条  评价制度力求较准确、完整地反映教学工作状态,使各分院、系(教研室)充分了解教学工作的现状水平,便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制定指标体系遵循导向性、可操作性原则,既体现学校教学改革和发展方向,又可作为各分院、系(教研室)教学工作的规范标准。

第三条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办学思路、师资队伍、教学条件与利用、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教学管理、学风、教学效果等方面。

 

第三章  评价程序及方法

 

第四条  各分院、系(教研室)本科教学工作评价每二年进行一次,评价时间一般安排在年末。

(一)分院(部)、系(教研室)自评

参评单位要成立领导小组,制定自评计划,落实评价任务,并根据指标体系内容撰写自评报告。自评报告要客观反映实际教学情况,说明主要成绩与特色,找出主要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二)学校组织专家评价

学校成立评价专家组,具体承担各分院(部)、系(教研室)本科教学工作评价任务。

1.评价方式:包括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材料和文件档案、召开教师和学生座谈会、现场考察、听课、问卷调查等。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专家组集体讨论或采取分别评价取其平均值的方法,逐项打分,给出评价结果。专家组对教学单位的实际教学工作应做出客观评价,指出主要成绩和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和措施,并向学校提交评价报告。

2.评价依据:

1)各分院(部)、系(教研室)依据评价指标体系提供的支撑材料;

2)平时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学生学习状态及效果评价,各种专项评价过程中所形成的日常教学管理资料档案;

3)各种调查问卷、会议记录等。

3.学校专家组根据上述评价依据材料,对各分院、系(教研室)给出各二级项目的等级和整体评价结论。

第五条  评价制度的指标体系(见附表1)

第六条  评价指标体系等级标准及其内涵说明(见附表2)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1:长春科技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评价制度指标体系长春科技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评价制度指标体系.docx

附表2:长春科技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评价指标体系等级标准及其内涵说明长春科技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评价指标体系等级标准及其内涵说明.docx

 

 

      2017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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