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课堂教学是教学的主要环节。为保证学校各级领导经常深入教学一线,强化管理育人和服务教学的意识,促进教师教学水平和我校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学校决定修订各级人员听课制度。
第二条 听课人员范围
(一)学校党政领导;
(二)教学相关职能部门(教务处、教育教学质量监督办公室)领导;
(三)各分院(部)党政领导和系、教研室、实验室负责人、教师、辅导员。
第三条 听课类型
(一)针对性听课:有目的安排的听课。
(二)检查性听课:配合各类教学检查安排的听课。
(三)评估性听课:根据课程质量评估、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等要求安排的听课。
(四)随机性听课:为了解和掌握课堂教学情况,随机进行的听课。
第四条 听课对象的确定
(一)校级领导听课对象可以在本人联系的教学单位,也可以在全校范围内自行选定。
(二)教学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听课对象,由教务处安排或自行选定。
(三)各分院(部)党政领导及系、教研室、实验室负责人听课对象为本单位任课教师的课程,由各分院(部)自行安排。
第五条 听课要求
(一)校级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次,分管教学校长不少于10次;校长助理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次。
(二)教学相关职能部门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次。
(三)分院正副院长、教研部正副主任、分院长(部主任)助理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6次。
(四)系(教研室)主任(含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在每学期内,要对本系(室)所有专业教师至少听课1次。
(五)实验室主任(含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在每学期内,要对所管理的实验教师至少听课1次。
(六)分院(部)教学秘书每学期听课次数不少于6次。
(七)专任教师在每学期听同专业教师的课程次数不少于5次(包括集体观摩听课)。(专任教师听课由系主任负责协调分配,以保证全覆盖)
(八)各分院书记每学期听课次数不少于5次。辅导员每学期要听所带学生班级任课教师的课不少于10次。
(九)听课时,不预先通知授课教师。
(十)开学第1-2周各级人员应安排一定时间下到课堂听课。
(十一)听课人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根据听课检查内容,认真填写听课记录表或听课评价表,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地评价教师的授课情况。妥善保存听课记录,要及时将听课中发现的问题向任课教师和有关单位反馈,重要或紧急问题应直接向教务处或学校领导反映。
第六条 听课检查内容
(一)学生方面:主要包括有无迟到、早退和缺课违纪现象,课堂秩序,学生是否认真听讲或完成实验等情况。
(二)教师方面:主要包括教学纪律(是否迟到、提前下课等)、教学态度、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内容、教学效果、讲授能力、学生管理(对学生交头接耳、睡觉、玩手机及从事其他活动等是否批评制止)等。
(三)其他方面:主要包括教室(实验室)卫生、供电供水、灯光照明、防火安全、环境噪声,桌椅是否完好,以及影响课堂教学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听课管理
(一)教学听课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管理,每学期开课前向有关领导发放听课记录表、听课评价表和课程表。
(二)每学期第16周回收听课记录评议评价表。分院(部)级别领导和助理、总支书记、系(教研室)主任及教师的听课表由分院教学秘书回收、汇总、保存,并把汇总结果上报教务处;校级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听课记录表由交教务处回收、汇总,汇总后向全校公布。
第八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