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加强和规范教学督导组的工作,充分发挥督导作用,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结合我校教学督导工作实际,特对原《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予以修订。
第二条 学校督导组是我校重要的教学质量监控主体,是教学工作的督查和咨询、指导组织。教学督导组在教学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教务处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的总体要求,负责教学督导的日常工作安排、协调和管理。
第三条 教学督导组由教务处从在职或退休教师中择优提名,教学副校长直接聘任,聘期为一年。
第四条 督导任职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政策水平较高,原则性强,办事公正。
(二)具有较广博的专业知识,丰富的教学经验,精通某一专业,学术水平较高,能及时了解和吸收本专业现代科技发展的新思想、新观点、新成果。
(三)教育理念先进,掌握现代教学理论、教学方法,具有较强的教学研究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
(四)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熟悉了解国家有关教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思路及学校的改革实践状况。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50-70周岁,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条 工作职责
教学督导组依据党的教育方针及有关教学管理制度,对学校的教学质量方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具体职责如下:
(一)监督检查。深入教学第一线,重点了解掌握各教学单位教师的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毕业设计(论文)等重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达成情况及教风、学风状况;定期召开师生座谈会,进行问卷调查,准确掌握教学质量的真实信息。重点检查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及教学效果等质量情况,认真填写信息表。
(二)评价反馈。在对教师教学质量深入调查基础上,对教师的授课质量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尤其要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意见,反馈给任课教师及所在单位。
(三)指导服务。认真贯彻“督导结合,以导为主”的原则,要重点对青年教师在教学上存在的不足或问题,进行悉心指导,协助其及时整改,做好跟踪调查,促进青年教师尽快提高。
(四)评估咨询。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学建设与改革工作的需要,积极参与学校的专业评估、课程评估、教学评估、教材评估及有关教学竞赛评议,教学评奖活动。对学校教育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课程建设规划及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等教学建设与改革的重大事项,提出咨询与建议。
第六条 工作要求
(一)教学督导组应建立规范的工作机制。督导组每位成员每周至少次听课2次,每次2节(含实践教学环节),做好听课记录,填写好评估表。听课之后及时向任课教师反馈建议,根据需要定期同任课教师所在单位交换意见。督导组每月召开一次工作总结碰头会,每学期进行一次工作总结,向主管校长与教务处质监办汇报。
(二)督导人员在工作中,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做出公正、合理的评价与中肯的指导。对存在不足的教师,要提供热情地帮助与引导。
(三)督导人员要高度重视和努力做好同相关部门及师生的沟通协调工作,在督导工作中,注意倾听教师和学生对学校教学改革建设及管理等方面的诉求与建议,及时反映到相关部门或主管领导。
(四)督导人员要加强自身建设。要不断学习,及时了解和掌握高等教育科学方面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能,掌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规律,始终能站在科技知识前沿与先进管理理念高度来指导工作,努力提升工作质量。
第七条 待遇
根据督导人员听课次数和参与其他教学评估、咨询活动的情况,每学期末一次性付给相应合理的课时津贴。
第八条 本修订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