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我校开展的第二学历教育,是指在校学生在攻读本专业的同时以自考的形式攻读第二学历本科课程,两个学历同时进行的一种新的教育模式。二学历教育是充分发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普通高等教育两种教育形式的优势,为进一步发挥学生就读期间的学习潜力,拓宽和增强学生的就业渠道,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目标,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培养目标
培养“基础扎实、专业面宽广”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
第三条 专业设置
根据我校的办学资源的实际,由各分院申报,校培训中心组织预审,报吉林省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审批。
第四条 修读学生资格
需修读的学生必须是我校学有余力的在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科生。
第五条 报名
(一)开设二学历教育专业的分院,应于每学期第一周前公布所开设二学历教育开考的科目和接收新生报名。
(二)开设二学历教育的分院,必须在每学期第二周之前将本院报名二学历教育的学生名单报送校培训中心,由培训中心统一组织摄像。
第六条 修读方式
(一)修读二学历教育的课程安排在双休日及晚间,学生凭“二学历教育听课证”听课,如不足30人不开班。
(二)在课程设置上,分院开设本专业必修的专业课,其它公共课和基础课与在校所学第一专业相互认证,符合免试条件的按免试对待。
第七条 教学及日常管理
(一)开设二学历教育分院的教学秘书,负责组织学生报名和任课教师的聘用、辅导课程安排、听课证发放、经费核算等工作。
(二)二学历教育考试的教材征订由所在分院负责统计,并组织学生统一购买。
第八条 考务管理和成绩发放
(一)二学历课程考试统一由校培训中心负责管理、
(二)二学历各课程考试成绩,由校培训中心统一下发到各分院,各分院教学秘书负责建立学籍,并及时到培训中心备案。免修课程成绩按原主修专业该课程成绩登记备案。
第九条 学籍管理
(一)每学期第一周,学生应到二学历教育所在分院教学秘书处注册。
(二)每学期第二周,学生凭交费发票到二学历教育所在分院教学秘书处领取听课证。
第十条 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
学生修完规定的专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合格,颁发吉林省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验印的长春科技学院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参加吉林省成人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开办二学历教育的高校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收费
(一)修读二学历教育的学生须交纳培养费,在每学期注册时由开设二学历教育的分院教学秘书开交款通知单统一到学校财务处办理。
(二)二学历教育课程考试补考须交纳补考费用,标准按学校补考规定执行。
(三)免修的课程免交培养费。
(四)对中途退出的学生,不退培养费。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