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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科技学院辅修专业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3/20

 

第一条  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经学生自愿申请,学校考核同意,再完成跨学科门类的课程,达到专业辅修条件,可获得另一个学科门类的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条  根据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原则意见,辅修专业的课程设置能体现该专业中最主要的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课程,包括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课程门数一般在12门左右,学分为40学分左右,理论课学时限制在600学时左右,毕业设计(论文)6—8周。

第三条  辅修专业教学形式采取单独编班上课,专业班级人数一般不得少于30人。

第四条  辅修专业的教学组织与管理由专业所在学院具体负责,包括报名组织、资格审查、安排任课教师、教学及考务安排、成绩统计登录、毕业资格初审等工作。教务处负责培养方案审定、教学质量监控、成绩管理以及毕业资格的审核。

第五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专业所在学院指导下,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辅修专业的要求进行选课。辅修专业课程一般安排在周末或节假日上课。

第六条  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决定每学期修读的学分数,但须按照课程间的知识顺序选修,并符合学籍管理规定对学习年限的要求。学生修完培养方案中要求的课程,并按规定完成作业、实验、上机等各教学环节,考试合格方可取得学分。

第七条  注册获得学籍的二年级本科生,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学有余力,在校期间所修读主修专业的必修和限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3及以上,没有重修记录,无学籍处理和纪律处分记录者,在第二学年(第三学期开学初)提交辅修专业申请,学校负责学生的资格审查。

第八条  为保证辅修专业的教学和培养质量,辅修专业招收学生的比例应不超过该年级本科学生的10%。

第九条  每个学生只能选修一个辅修专业,且与主修专业必须分属不同学科门类。

第十条  辅修专业每年春季学期由教务处在校园网上发布,符合修读条件的学生根据通知上的时间要求,向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长春科技学院辅修专业修读申请表》(并附主修专业成绩单)。经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审核后报学校教务处,教务处会同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择优预录取,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一条  经学校审查批准录取后,学校教务处将录取名单分送主修专业学院和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并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及一寸免冠近期照片1张到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报到,并办理听课手续,领取听课证。逾期不办理手续者,作自动放弃处理,取消其修读资格。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将报到并办理选课手续的学生名单送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教务处通知财务处收缴学生修读费。

第十二条  学生一经选定并经学校录取为某一辅修专业,不得转专业,不得自行退选。确系无法坚持学习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中止学习,须提出申请,经有关学院和教务处批准,方可退选,但该学期学费不再退还。

第十三条  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要为辅修专业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并按要求及时向教务处报送电子版学籍数据),并负责成绩管理。课程成绩单一式两份,开办辅修专业的学院存档一份,教务处存档一份。

第十四条  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到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办理辅修专业注册手续。符合继续修读条件者,在其听课证上加盖学院公章。

第十五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的课程和主修专业的课程之间的免修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课程名称、课程内容、课程学分、课程性质、考核方式相同,可以相互免修;否则,不能相互免修。

(二)课程名称、课程性质、考核方式相同,课程内容部分相同,而课程学分不同,课程学分少的课程可以免修,课程学分多的课程必须修读,且要通过课程考核,方能获得相应的学分,但经过申请并由学院批准可以部分免听。

(三)课程名称、课程内容、课程学分、考核方式相同,而课程性质不同,主修专业课程不能免修,辅修专业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

(四)课程名称、课程内容、课程学分、课程性质相同,考核方式不同,考查课程可以免修,考试课程不能免修,但可以申请部分免听。

符合上述要求者,若申请课程免修,由学生到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出具成绩单,并签字盖章后送辅修专业所在学院,任课教师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后通知辅修专业学院及任课教师。免修课程成绩绩点应在2.3及以上方可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六条  辅修专业所设课程修读完毕,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打印《长春科技学院辅修专业学生成绩表》(一式两份)送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后一份交档案科存档,一份装入学生档案。

第十七条  学生在辅修期间若主修专业受到退学警告及以上学籍处理,中止其辅修专业的修读。修读的辅修专业课程不及格者,允许补考或重修一次,重修需交重修费。

第十八条  辅修专业学生毕业资格审查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初审,在《长春科技学院辅修专业学生成绩表》上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审定。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辅修毕业证需填写“申请辅修专业学生主修专业辅修毕业审核表”,经学生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审核后,作为获得辅修毕业证的依据。

第二十条  学生修完辅修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取得相应学分,通过辅修专业毕业论文(设计)答辩,且辅修专业课程重修学分不超过8学分,经审查合格,即取得辅修专业资格。毕业时,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后,未获得辅修毕业资格,但若已修读10门课程以上,学时数在400个以上,并取得25个以上学分,学校可发给相应专业的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凡未修满辅修专业规定的学分,或虽修满学分,但主修专业未获得毕业资格者,不能获得辅修毕业证书。已修得学分课程记入主修专业相同课程的限选课学分或公选课学分。

第二十三条  修读并取得辅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学生,可减免主修专业的公选课3学分。辅修专业课程不及格,不影响主修专业的学籍、毕业与学位。

第二十四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其在校学习的年限仍按《长春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辅修专业按学分收费。收费标准按《吉林省物价局关于民办高校学费标准调整的通知》吉省价综【2015】10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辅修专业收取的学费参照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须按学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财务处办理交费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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