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的文件精神和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并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保留入学资格:
1.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新生本人和法定监护人应于规定报到日两周内向分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经学校审核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2.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疾病除外)不能坚持学习,但经医院诊断认为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署名提出申请(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经所属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3.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开展创新创业实践,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经所属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4.应征入伍的新生应持征兵办公室《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到学校办理手续,可保留入学资格到退役后2年。
(二)应征入伍的新生办理保留入学资格须提交的材料和经办程序如下:
1.提交的材料:
(1)《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此表由当地征兵办公室领取,并由学生填好相关表格内容;
(2)《学生高等学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学生入伍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4)学生身份证复印件。
2.办理程序:
(1)将上述材料报分院审核后报学校教务处存档,符合保留入学资格条件者,可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2)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及手续应由本人前往学校办理,因特殊情况不能前往亲自办理的,也可按照规定委托他人办理。
(三)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并填写入学申请表,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随当年一年级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新生入学复查内容: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保留入学资格或办理休学。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必须按时到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新生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周,在校学生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二周。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没有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未按学校规定按时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由任课教师在教学大纲中提出,经专业主任依相关规定审定。
(一)成绩考核
1.学生只有在确选课程后才可参加该门课程的全程学习和成绩考核。课程考核考试和考查的形式,由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
2.考试一般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进行,学校提倡任课教师依据课程内容和特点采用不同的有效方式考试,重点考核学生的能力。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计算。全校各课程考试通常安排在每学期期末考试周进行。各专业每学期设定的考试课一般不超过4门。
3.考查由任课教师通过课内作业(包括社会调查报告、课程综述等)、课堂提问、课堂讨论、小测验、单元测验、实验、课程论文等考核方式进行。教师对学生的作业、实验报告应及时认真批阅,对学生课堂讨论要进行必要的评议。考查成绩以五级分制或多等级分制计算。
4.单独开设的实验、实训环节成绩主要从学生实验态度、知识、技能与能力、实验报告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查。也可采取实际操作考核,或操作考核与笔试相结合等方式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学生的操作规程、操作技能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5.实习成绩主要根据学生实习态度、参加实习时间、实际操作能力、实习报告、总结、考核等环节进行综合考查。
6.综合实践成绩(如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论文)应着重考核学生综合运用知识和技能、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可采用评阅报告或论文答辩等方式进行考核。
7.军训课成绩主要根据学生参与态度、出勤率、军训效果、军事理论考核、总结等环节进行综合评价。
8.学生经确选的课程本人必须参加学习和考核,未参加考核者视为自动放弃该门课程的学习,学校不退确选课程相应学分的学费。
9. 课程考核的总评成绩由教学过程考核成绩(平时成绩)、应用能力测试和期末综合考试构成。教学过程考核成绩依据学生上课出勤及表现、课堂提问、讨论、笔记、课后作业和专业技能测试等综合评定。各分院、各课程应根据课程教学实际,适当调整各部分考核在总评成绩中的比例,并在开课前确定,第一次课向学生说明。考试课的教学过程考核成绩在期末考试前独立评定,并由任课教师及时公布和上报所在分院(部)。
(二)成绩记载
1.学生成绩视课程考核方式不同,分别以百分制、五级分制或多等级分制记载考核结果,并同时记载所获得的学分和绩点(对绩点为0的课程不计入获得的总学分)。
2.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的量化指标,根据修读课程的考核成绩核算。学生取得及格或以上成绩时,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相应的绩点。
绩点与考核成绩对照转换见下表。
百分制 |
95~100 |
90~94 |
85~89 |
80~84 |
75~79 |
70~74 |
67~69 |
65~66 |
62~64 |
60~61 |
≤59 |
多等级分制 |
A+ |
A |
A- |
B+ |
B |
B- |
C+ |
C |
C- |
D |
F |
五级分制 |
— |
优 |
— |
— |
良 |
— |
— |
中 |
— |
及 |
不及格 |
绩点 |
4.3 |
4.0 |
3.7 |
3.3 |
3.0 |
2.7 |
2.3 |
2.0 |
1.7 |
1.0 |
0 |
平均学分绩点(GPA)是学分绩点的加权平均值,是学生学业成绩评价、评定奖学金、毕业和授予学位等的重要依据。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一般由学校教务系统自动测算产生。也可由学生自行换算,进行对比和核算。
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公式:
(1)学分绩点=学分×绩点;
(2)平均学分绩点(GPA)=∑学分绩点/∑学分。
上式中的“∑学分”中包含学生已确选,但经考核后绩点为0的必修课学分。
3.学生可使用本人账号登陆学校教务管理系统,通过网络查询本人学习成绩,知晓自己的累积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
4.学生若对课程成绩有异议,可通过所在分院向教务处提出复查申请,教务处应会同任课教师、系主任、院长对学生成绩进行复查,由教务处将复查结果告知学生。
5.学生管理部门可使用本部门账号登陆学校教务管理系统,查询学生的成绩、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并在学生评优、评奖中采用。
(三)补考与重修
(1)学生必修课考试不及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缺课、缺考或作弊者除外),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选修课没有补考,只能重修或另选。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的开学前一周周末进行,补考学生需提前返校参加补考。学生不按时参加补考视为旷考,不再安排补考,只能重修。
(2)军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专业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及格者,必须重修(重做)。
(3)每学期开学前学生应主动查询本人上学期所学课程成绩,有成绩不合格没有取得学分的课程,应在开学后第一周内,主动向所在分院提出重修申请,缴纳重修费并报教务处审定后通过教务系统重新选课学习。
(4)如重修课程与其他新修课程冲突或本学期学校没有开课,可选择下学期重修或申请自学后参加重修课程考试(需满足免修条件)。
(5)无论跟班重修还是自学重修,均需与开课的班级使用同一试卷,统一参加课程考试。跟班重修的学生缺课达到二分之一者,不参加重修课程的考核;学生申请重修后无故不参加重修考试,按照旷考处理。
(6)重修课程的重修费,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条 专科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及升级、留级、降级等要求按照如下规定执行:
(一)学生学完本专业本学年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二)学生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3门的,给予书面警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降级:
1.在一学年中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5门(含5门)(每一学年第一学期重修后不及格的课程数与第二学期不及格的课程数之和)。
2.各学期不及格课程经重修后仍不及格累计达5门(含5门)。
3.第一学期应予降级者(视为留级),可暂跟班试读(如以后未出现不及格课程者,可一直跟班试读)。如再出现一门课程不及格时,即可降级。
4.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降级或留级不得超过两次。
(三)学生降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1.凡1门课程分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1门课程计算;
2.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实践,如单独进行考核时,均按1门课程计算;
(四)学生降级前考核成绩达到及格的课程,允许免学。
第十一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计算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参照《长春科技学院学生素质拓展认定及实施办法》、《长春科技学院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认定标准和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相关部门开展学生诚信教育,按规定建立学生诚信档案,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严重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予以撤销。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原则上本科学生在一、二年级可以转专业;专业调整应在相近的专业之间进行;艺术类、体育类不能调整到其他专业学习。学校也可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可以向学校提出转专业申请:
1.学生确有专业的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2.学生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继续学习者;
3.学生所在分院确认学生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4.应征入伍退役后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准予转专业。
5.学校可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做适当的专业调整。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不能申请转专业:
1.正在休学或应作退学处理的;
2.中外合作办学的专业;
3.艺术类、体育类与普通类专业不能互转;
4.其他不符合转专业要求的。
(三)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转专业,须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转入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2.学生转专业手续原则上在每学年开学初办理。
(四)转专业学生执行转入专业的现有培养方案,转专业前所修课程成绩由接收学院根据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进行认定,并报教务处记入该生成绩档案。所有转专业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制内完成转入专业的相应培养方案,符合学校毕业条件的即可毕业,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即可授予转入专业相对应的学士学位。
(五)对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学校审批;有异议的,教务处复核后报学校审批。
(六)公示期满,由学校发文公布符合转专业的学生名单并进行学籍异动。
第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校出具证明,报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二)学生申请转学的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上报学校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决定。
(2)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校长签接收函,表决通过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拟转入学校发接收函给转出学校。再由两校办理转出、转入手续。
(3)跨省(直辖市、自治区)转学的,由吉林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批准后,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文通知吉林省教育厅和我校,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4)学校对转学的政策、程序、结果进行公开,对拟转学学生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方可休学。
(一)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申请可予休学:
1.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学期总学时1/3(含1/3)以上的;
2.根据考勤,一学期病假累计超过50天者;
3.根据考勤,一学期事假累计超过25天者;
4.因某种特殊原因,学生本人无法在校进行正常学习生活者;
5.学校认为其他应该休学者。
(二)休学以一年为期。因病未愈,经学校批准,学生可以连续休学二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二年。休学时间从学生办理休学手续时起算。
(三)因休学创业,经学校批准,学生可以连续休学二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四)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应征入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经个人申请,学校推荐,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五)入伍高校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学校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学校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六)休学学生的相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申请休学的学生,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签字同意后,填写《休学审批表》,到各有关部门办理休学手续,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书;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当离校回家疗养,医疗费用自理;
3.休学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4.休学的学生应当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
5.学生休学期间,不能中途申请复学;
(七)学生申请休学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休学申请书;
2.因病休学的应出具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书;
3.自费出国留学的应出具留学学校入学通知书;
4.应征入伍的应出具部队政治部门的证明和入伍通知书;
5.其他相关材料。
(八)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伤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方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复学;
(二)申请复学的学生,经批准后,填写复学审批表,到学校有关部门办理复学手续,报教务处备案;
(三)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原学院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本专业相应年级停止招生,可由本人申请,按照学校规定转入本校相近专业学习。
(四)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不予复学。
(五)学生休学期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开课后两周内不到校申请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第六章 退 学
第十八条 学生退学相关管理规定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6.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7.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二)学生主动申请退学的,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长春科技学院退学审批表》(由家长或监护人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因病退学的应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书)交至所在学院,经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
(三)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外,由学校决定给予退学的,应先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申述和申辩,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建议,经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诊断书、学生表现鉴定书、学生本人意见、家长或监护人意见等)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批准。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
(四)退学学生不能恢复学籍
(五)经批准退学的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所在学院通知退学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
2.经确诊因患有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学习者,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4.退学的学生必须到教务处领取《离校通知单》,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六)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按照《长春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即本科生八年、专科生四年),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休学、调转专业、学籍纳入下一年级管理的学生按最后所在专业年级培养方案审核毕业资格),德、智、体、美达到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 本科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总学分达到或超过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三分之二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凡按结业处理的学生,可在一年内向学校申请重修不及格的课程及实践环节,经学校批准,报教务处审核,重修考试由教务处组织实施。重修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二条 退学学生,学校给予发放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二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学生提前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一)提前毕业的基本条件
学生提前修满主修专业毕业规定的学分,同时符合学校规定的学生毕业的有关要求,可申请提前毕业:
1.思想道德表现及综合素质良好,成绩优秀,无重修课程记录;
2.在校修读期间(3年)需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总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在4.0及以上;
(二)申请程序
1.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在第二学年的第二学期4月15日至30日之间,填写《长春科技学院普通本科生提前毕业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
2.学生所在专业及分院审查其学业完成情况并签署意见;
3.教务处对学生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4.主管校长审批。
(三)学籍管理
1.凡被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其学籍列入学生计划毕业年度的毕业生名单中。
2.提前毕业的学生,在申请毕业的学年度内完成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习,修满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3.获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届时未学完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未修满规定的学分者,允许延长修业年限继续修读。
(四)其它
1.提前毕业以一年为期,其待遇与同届毕业生相同;
2.对于获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其所在分院应妥善安排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以保证学生能如期毕业;
3.提前毕业的学生应按标准修业年限毕业应达到的总学分缴纳学费。
4. 提前毕业的规定只对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适用。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由学生本人联系并完成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二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二十九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长春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