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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制度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3/2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项目的组织与管理,保证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顺利实施,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实施,育人为本,重在过程。探索以问题和课题为核心的教学模式,倡导以本科学生为主体的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使学生尽早接触社会实践、参与科研训练,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其综合实践能力和研究创新能力。

第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是我校多样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大学生人才培养方案。参与“创新创业计划的学生要对科学研究或创业实践,特别是对自己开展的研究项目和创业项目有浓厚兴趣,在教师指导下自主设计完成实验、完成创业训练和实践项目,自主管理创新创业计划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分工

 

第四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教务处、创业教育学院、学生工作部、科研处、人力资源处、财务处、资产设备处主要负责人任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统一协调管理工作,并成立项目指导委员会。各单位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办公室的协调下,分工协作、各司其职。

(一)教务处负责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有关规定的拟定、计划项目的立项审批、学分管理、经费管理、监督项目的运作与日常管理、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等。

(二)创业教育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创业训练和实践项目的组织实施。

(三)科研处负责协助学生申报成果专利,举办科技论坛。

(四)财务处负责编制配套经费预算,监督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五)人力资源处负责制定鼓励教师指导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的办法,教师工作量认定。

(六)资产设备处协助做好创新创业教育与训练平台开放的相关工作。

(七)项目指导委员会由我校部分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组成。负责项目的审定、评审验收以及参与相关政策措施的修订等。

第五条  学校是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主体,各分院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小组。学校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相关人员和学校大学生科学技术协会主席组成,具体负责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细则的制订,组织实施本学校学生的项目申报、项目的初选、导师配备、各资助项目资金的使用监控、项目进展情况追踪、业务指导、联系企业等工作,确保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项目申报

(一)“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主要面向全校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申请者必须学业成绩优秀、善于独立思考、实践动手能力较强、对科学研究、创新创业等有浓厚的兴趣,具有一定的创新意识和创业实践能力,具备从事创新创业的基本素质,有强烈的求知欲和严谨的工作作风,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

(二)项目采取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原则;项目申报每年受理一次,具体时间见教务处通知。经过个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审批后予以立项资助。

(三)申请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队。申请的项目必须有一名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的指导教师,鼓励校外企业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技术和管理人员参加项目指导工作。鼓励学科交叉融合,鼓励跨院系、跨专业,以团队形式联合申报。

(四)项目选题要求:思想新颖、目标明确、立论根据充足、研究方案合理、技术可行、经费预算合理、实施条件具备、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

(五)每个学生每年只能申报主持或参与一个项目,不能交叉主持或参与多项项目,在项目没有完成结题前下年不能申报新的项目。每名指导教师每年只能指导不超过两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创业实践项目”除本校指导教师外必须聘请校外指导教师。

第七条  项目类型及要求

(一)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实验项目设计、方法选择、设备和材料的准备、实验的实施、数据处理与分析、总结报告撰写等工作。每个团队一般由3-5名学生组成(不超过5人)。

(二)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不同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进行一定程度的验证试验,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每个团队一般由5-8名学生组成(不超过8人)。

(三)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以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项目)的成果为基础,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出发点开展创业实践活动。每个团队一般由5-10名学生组成(不超过10人)。

第八条  申报评审

(一)申报。学生填写《长春科技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请表》,指导教师审阅并签署意见,提交所在院(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指导小组。

(二)评审。分院(部)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本院(系)学生申请的项目进行初审。初审主要审查项目的科学性、创新性、技术可行性、研究计划、经费计划、申请者的研究能力以及项目实施的条件等。以现场答辩方式进行,由学校专家委员会决定项目是否向学校推荐立项。由教务处组织有关学科专业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专家,按照有关评审办法对于学院推荐的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应组织现场答辩。同时,对通过评审的项目提出评审意见和改进建议。评审通过的项目在学校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立项,由教务处负责登记备案,创业教育学院、学生工作部配合,并对项目实行跟踪管理。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学校对项目进展进行跟踪管理,不定期查阅学生实验原始数据记录、实验报告、文献综述和创业计划书的执行情况等,并根据学生实际进展决定是否进一步资助。具体要求如下:

(一)项目实行主持人负责制

项目审批立项通知发布后,项目主持人需认真填写《长春科技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合同书》,合同书一式三份,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教务处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项目应依托校内各重点实验室、实验中心、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教学科研基地、校内企业等平台条件,制订科学合理、详细周密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积极开展有效工作,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项目指导教师应及时指导和跟踪研究活动,定期对研究活动做出评价,并给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二)实施中期检查制度

项目研究时间过半,项目负责人应提交《长春科技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期检查报告》,内容包括: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困难和问题、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学校将组织中期检查,并提出实验与研究改进建议。

(三)结题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撰写《长春科技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结题验收报告》,并附上研究记录等相关材料和研究成果、实物等,由学校或院组织专家对研究项目进行结题验收。

(四)项目变更

在研究过程中,涉及变更研究内容、项目成员、调整结题时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经院审核,报学校批准。原则上要求项目负责人在毕业前完成项目。创业实践项目负责人毕业后可根据情况更换负责人,或是在能继续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情况下,以自主创业者的身份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

(五)项目延期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按计划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提前书写《项目延期申请》,并报送《进展报告》,说明延期原因及申请延长期限,经指导教师和所在院(系)工作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校领导组批准,并在教务处备案。

(六)项目中止

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工作无明显进展的项目要及时终止并停止该项目的经费使用,取消项目主持人重新申请项目的资格。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一)申报项目被学校审批立项后,学校将按研究经费的50%划拨到申请人所在学院(系),由主管教学副院长统一管理,用于项目启动实施,项目中期检查通过后,再拨付余下的50%经费。

(二)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的资料费、调研费、实验材料费、会议费、发表论文版面费等开支。资助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在教师指导下自主使用,教师不得使用学生研究经费,但需经指导教师的审核批准。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截留或挪用。

(三)项目经费报销工作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报销的总金额不得超过项目研究资助费总额。

(四)报销程序。项目组负责人签字指导教师签字—各分院(系)主管教学院长(主任)签字财务处报销。

 

第六章  奖励机制

 

第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

(一)对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及参加者,学校颁发结题证书并记相应创新学分。

(二)学校将择优推荐参加省级及以上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项目,获奖者按《长春科技学院大学生参加各类比赛成绩管理规定》进行奖励。

(三)对于优秀的结题项目,其成员在免试保送研究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四)对于毕业年级的结题项目如产生重要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在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高水平论文等)经指导教师同意可等同于毕业论文。

(五)学校将组织一年一度的大学生优秀创新成果展。

第十二条  对指导教师的奖励

(一)各分院(系)对于指导教师在年终考核时给予一定工作量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学校规定执行。

(二)每年评选一次优秀指导教师,对精心指导、认真负责且成绩突出的教师,学校将进行奖励并颁发证书。

 

第七章      

 

第十三条  各分院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省级、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暂时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授权创业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201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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