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规程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高等院校学生进行职业资格等级考核。我校学生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确定的职业(工种)及相应的国家职业标准或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开展职业资格考核鉴定。具体组织实施单位是长春科技学院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第二条 学校职业技能培训中心按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全校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活动,并为鉴定活动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鉴定场地、设备、检测手段。其职责与任务是: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在校内组织开展和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宣传和政策法规咨询工作;
(二)结合学校实践教学安排实际,制定年度职业技能鉴定计划上报省鉴定中心;
(三)受理我校考生的职业技能鉴定申请,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经省鉴定中心核准,协助省鉴定中心发放《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准考证》,同时向省鉴定中心缴纳相关费用;
(四)依据《吉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组织成立相关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组;
(五)在省鉴定中心的督导下,组织申报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参加职业技能考试或考核;
(六)汇总鉴定考核成绩,协助省鉴定中心组织协调办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及发放工作;
(七)每次鉴定活动结束后,向省鉴定中心提交鉴定报告,并对考评组工作做出评价;
(八)做好我校职业技能鉴定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及时向省鉴定中心上报相关信息;
(九)遵守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和工作流程,接受省劳动保障厅和省鉴定中心的监督检查。
(十)负责组织我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培训、考核与聘任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我校学生参加高等院校相关职业(工种)职业技能竞赛工作;
(十二)负责省鉴定中心对我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资格年检、评估等准备工作。
第三条 学校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在学校领导下,在省鉴定中心的具体指导下,组织承担本校学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工作流程如下:
组织学生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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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培训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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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培训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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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广泛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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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培训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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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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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鉴定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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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下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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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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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档案规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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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资格证书 |
第四条 学生职业技能鉴定原则上在本校设立考区。由我校培训中心负责成立考务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组员若干名,负责我校考务管理工作。每个考区设若干考场,考场设置要求按照相关职业(工种)鉴定规定进行。
第五条 培训中心从取得考评员资格的人员中聘任相应职业(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并应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考评人员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组。
第六条 考评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和执行考场规则。对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学校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培训中心工作和吊销考评员资格证卡。
第七条 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资格的申报条件,按照相关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要求执行。
第八条 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须提供《学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和5张红色背景1.5寸免冠近照,同时填写《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审批表》一式两份,并于考核鉴定日期前10日(通用职业)或30日(新职业)由分院组织,培训中心汇总,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规定上报省鉴定中心。
第九条 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由省劳动保障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字[2001]24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吉林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201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