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外实习基地是指具有一定实习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场所,是实现学校培养应用型人才目标的重要条件之一。高等学校实践教学基地是学生进行实习的重要实践教学场所,是学校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实现的平台,建设长期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直接关系到人才培养的质量与学生就业竞争力,对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具有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学校自有基地除外)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校外教学实习基地设立的指导思想
第二条 校外实习基地的设立要以学校与社会结合为前提,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为基础,以提高教学质量为首要目的,以有效措施为保障,既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又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努力做到有利于加强实践教学,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有利于教师的科研活动和专业水平的提高。
第三章 校外教学实习基地建设的原则
第三条 专业适用性的原则。基地满足相应专业实践技能训练与职业岗位能力培养的需要,能完成实习教学大纲规定的各项内容,使学生得到实际锻炼,提供适合职业能力养成的实习岗位,切实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与综合能力。
第四条 互惠互利,双向受益的原则。学校利用基地条件安排学生实习,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基地可借助学校的科研、师资力量加强生产、教学及人员培训等工作,在实习学生中优先选拔优秀人才。
第五条 生产、教学、科研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探讨实习教学模式,将教学实习基地建成生产、教学、科研相结合的重要场所。
第六条 素质教育原则。教学实习基地应有良好的育人环境,有利于学生的全面素质培养,使学生在职业道德素质、业务素质以及身心素质方面得到提高与完善。
第七条 动态合作发展原则。由于行(企)业竞争日趋激烈,产业结构在不断调整,行(企)业始终处于动态发展之中,因此对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将实行动态的合作与发展。对于一些条件好、发展稳定并具有积极合作意向的行(企)业可以建立相对固定的基地,有的实习基地则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以保证实践教学的质量和实习基地使用效果。
第四章 校外教学实习基地的建设标准
第八条 校外教学实习基地应是校内教学实习基地的延伸、补充和完善,能有效地弥补校内教学实习基地的缺陷和不足。校外教学实习基地的建设应坚持以下标准:
(一)基地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明确,符合相应学科特点和时代特色。基地建设要制定可行的实施方案,以不断提高基地的建设水平。
(二)领导机构健全,有专人负责基地建设。学校和分院要有专门领导和部门分管校外基地建设工作,基地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和职工要有较高的素质,并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技术力量。
(三)基地在生产、经营、管理、经济、生态方面有区域或行业代表性。基地企业有一定的生产、科研能力、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基地建设和发展基础较好,能对学生实习进行必要的组织、指导和管理,并提供必要的实习生活条件。
(四)学校和基地的责、权、利明确,基地建设的程序规范、手续完善、资料齐全、档案完整。
(五)基地既能满足学校相关专业学生的实践教学要求,为教学提供必要的场地,又具备科研成果推广的条件。
(六)就近就地、相对稳定和节约实习经费开支。
(七)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一体化实践教学模式。
第五章 教学实习基地的类型
第九条 校级。凡能承担两个以上分院的专业实习教学任务或在行业内有影响的大型企事业单位,由学校出面与之签订协议,作为校、院两级管理的实习基地。
(一)由学校与大型厂矿、集团公司、研究机构等单位建立教学、科研、生产联合体的(产、学、研)综合型校外教学实习基地。
(二)学校与国家、征服、省市团体等事业单位共同建立的校外教学实习基地。
第十条 院级。只能承担一个分院的实习教学任务的企事业单位,由分院与之签订协议,报校实习基地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案,作为分院管理的校外教学实习基地。
(一)普通单一型的校外教学实习基地。
(二)短期的校外教学实习单位。
第十一条 教学实习基地的类型由分管校领导审核确定,校实习基地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学校与教学实习基地共建单位的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职责。
(一)学校在人才培养、委托培养、课程进修、咨询服务、信息交流等方面对校外教学实习基地优先提供服务。
(二)学校负责全校校外教学实习基地的统筹和协调,协助联系、管理校外实习基地;分院负责相关专业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指导、组织管理等具体工作。
(三)分院根据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负责选择校外实习基地单位和场地,负责选聘实习基地的指导教师,保证学生实习期间的日常管理和实习指导等工作正常运转。
(四)分院根据专业特点,结合实习基地实际情况,与合作企业共同制定专业技能培训课程,组织编写校外实习、实训指导书,制定实习实训实施方案。
(五)分院选派指导教师,与实习基地的指导教师和相关管理人员一起,承担学生在实习期间的教育(特别是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
(六)各分院负责实习资料收集、归档工作。
第十三条 基地职责。
(一)教学实习基地共建单位按学校要求安排实习岗位,选派素质高、业务强、技术精、责任心强,并具有一定理论水平、有相应技术职务的指导教师,以保证实习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和实习基地建设的不断加强,并对实习学生的有关收费予以优惠或免收。
(二)教学实习基地应优先考虑实习场所的学生实习条件,保证实习学生、指导老师及生产人员的人身安全,并对相关人员(尤其是实习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教学实习基地共建单位应积极协助学校解决、处理有关实习生的管理、教育、食宿及其他事宜。
(四)提供行业企业发展动态,参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的制定,在培养学生职业素质、综合素质的同时,为教师提供部分实践岗位,承担“双师型”教师的培训任务。
(五)教学实习基地要积极探索、创造条件使教学实习与产学研一体化相结合,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在毕业生就业政策许可范围内,征求毕业生本人意见后,教学实习基地共建单位可优先选聘有关毕业生。
第七章 教学实习基地的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实习基地建设管理办公室,对全校校外实习基地进行统筹规划。各分院成立实习基地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基地的建设、指导与管理、教学实习内容安排、实习计划、总结,并报校实习基地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实习基地的确定要经充分调查研究与协商,确定能够促进学生专业应用能力的提高,能够满足教学实习的要求,报学校实习基地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案后,与该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挂牌确立。
第十六条 实习基地建立要签订合作协议,其管理按实习基地所在单位相关规定及管理办法执行,但必须建立保证教学任务完成和教学质量提高的制度。基地的调整与撤销,应经合作双方同意。
第十七条 实习基地一旦确立,所属分院应与基地商定立即着手双方管理模式与档案管理的具体办法,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第十八条 各分院要建立定期检查指导工作制度,协助企事业单位解决实习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帮助实习基地做好建设、发展、培训的各项工作。要拍摄保存实习基地的状况及师生活动的照片等资料,并有实习基地的基本情况和教学状况的详细介绍。
第十九条 各学院应定期在详尽分析本学院实习基地作用与效果基础上,做出工作总结,与学校共同研究新的基地成立与原有基地的保留与取消。
第二十条 实习基地建设的部分费用可在实习经费中开支。
第八章 教学实习基地协议书的签订
第二十一条 由学校或分院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性质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实习教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共同协商建立校外教学实习基地,并签订有关协议,以保证教学实习基地的相对稳定性,更好地满足学生实习的需要。协议书一式三份,由校实习基地建设管理办公室、教学实习基地、有关分院各执一份。
第二十二条 教学实习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不少于3年。
第二十三条 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合作目的;
(二)基地建设目标与受益范围;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四)协议合作年限;
(五)其他。
第九章 校外教学实习基地挂牌
第二十四条 根据教学需要和双方意愿,对符合条件的校外实习基地,在签订合作协议后可挂“长春科技学院××××教学实习基地”标牌。具体名称由基地共建双方协商确定。教学实习基地标牌由学校统一制作。
第十章 教学实习基地的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五条 为促进教学实习基地建设和规范管理,校实习基地建设管理办公室将会同有关分院不定期地到基地检查、评估教学实习基地情况。(校外实习基地评估指标见附件)
第二十六条 对连续二年未能承担教学实习任务的单位,应解除协议;对在校外基地建设中成绩突出、基地建设好的分院及优秀指导教师,学校将予以表彰与奖励;对建设成效不大,问题突出的,学校将提出整改要求,如限期达不到要求,将取消挂牌或撤销基地。
第二十七条 对协议到期的校外实习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授权校实习基地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长春科技学院校外教学实习基地建设评估标准》长春科技学院校外教学实习基地建设评估标准.docx
201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