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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科技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8/3/20

 

第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是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对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最终检验。为进一步做好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工作,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每个本科毕业生必须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毕业设计(论文)通过答辩后方能取得成绩。

第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工作,根据学校统一部署,由各分院成立答辩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分院由院长组织成立答辩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成立若干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小组,小组成员3~5人组成(不含答辩秘书1人),其中至少要有一名教授或副教授参加,并主持答辩小组的工作。各分院须于答辩前三日内将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各答辩小组的人员组成及工作安排情况上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应主要考核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观点的正确性、内容的新颖性、论述的严谨性、结构的合理性,以及考核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运用和应变能力等。

第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时,所质询的内容应为课题中的关键问题,与课题密切相关的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方法等。

第七条  每位学生答辩时间一般为20分钟,其进程顺序及时间分配为:

(一)学生汇报毕业设计(论文)基本情况,包括设计(论文)选题的背景、意义、论文(设计)框架及主要观点等,时间10分钟;

(二)答辩小组针对毕业设计(论文)中的关键问题进行提问,学生进行答辩时间为10分钟。

第八条  答辩秘书应做好答辩记录,其主要内容包括学生论文(设计)题目、设计(论文)主要内容、答辩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及学生的回答情况等。答辩结束后,各答辩小组应及时进行合议,根据每个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和答辩情况,给出本组学生的答辩成绩。

第九条  本专业毕业生设计(论文)答辩全部结束后,答辩委员会应及时召集各答辩小组成员进行汇总、讨论,评定毕业设计(论文)的最终成绩。

第十条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的评定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期间的学习态度、文献查阅和资料搜集情况等;

(二)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和水平(包括选题新颖、结构严谨、立论有据、资料丰富可靠、内容观点明确、基本概念清楚、格式符合要求、文字通顺、无错别字、理论联系实际、有新的见解等);

(三)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情况(包括学生能充分表达设计(论文)的主要思想、熟悉自己的设计(论文)及参考文献、较圆满地回答评委的提问等);

(四)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的建议成绩。

第十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按多等级分制评定。不及格者参加二次答辩,二次答辩最高成绩为良。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不及格:

(一)理论上有原则性错误,掌握本专业知识、技能较差。

(二)设计(论文)无中心,层次混淆不清,主要论据短缺或论据、论点、结论不一致。

(三)答辩中答非所问,或有原则性错误,经提示后仍不能更正。

(四)基本内容属抄袭他人成果或由他人代写;或基本沿用本人或他人的学年设计(论文),而又没有创见性的修改或增补。

(五)不按计划完成设计(论文),格式、字数严重不符合撰写设计(论文)规范要求,文字错漏很多。

第十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工作结束后,各分院应及时将本专业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答辩工作总结及毕业设计(论文)文本等资料,及时上报分院教学秘书归档。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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