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高等学校教学过程中的重要教学环节,是高等学校学生在掌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运用本专业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所进行的全面的综合训练。做好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对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能力,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进一步加强毕业设计(论文)的管理工作,提高毕业设计(论文)质量,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特修定本规定。
第二章 毕业设计(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二条 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进行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第三条 进一步训练和提高学生的分析设计能力、理论计算能力、实验研究、模拟、数据处理能力、经济分析能力、外文阅读能力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以及社会调查、文献资料查阅能力和口头、文字表达能力等基本技能。
第四条 培养学生严谨求实、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
第五条 在保证基本教学要求的前提下,通过毕业设计(论文)教学环节,使学生受到科学研究的基本训练。
第三章 毕业设计(论文)的时间安排
第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环节原则上集中在第八学期进行,一般应于毕业设计(论文)开始的前一学期结束前两周将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向学生公布。
第七条 学生应在毕业设计(论文)开始前完成文献阅读、外文翻译等前期准备工作,集中用于毕业设计(论文)和毕业实习的时间不得少于各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周数。
第四章 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原则
第八条 选题必须符合本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有利于学生巩固、深化、综合应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培养学生独立工作的能力,对学生进行全面的训练。
第九条 选题应在保证基本教学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选择结合生产(含建设、工程、管理、服务等)实际、科研课题与实验室建设的题目。
第十条 选题应具有一定的先进性。要适应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应与技术开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不断更新内容,增加现代化技术和计算手段。
第十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的确定,应从学生的实际水平出发,题目大小和难易要适度,防止贪大求全或过小过窄,保证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能够完成任务。
第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申报题目一律填写《长春科技学院毕业设计(论文)申请表》,经分院或系集体讨论确定,以保证题目的深度、广度、工作量的合理性及题目结果的预测性。选题经分院院长或系主任同意,分院主管教学院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题目确定并向学生公布后,学生可在导师的指导下采取自选与分配相结合的办法确定题目。学生也可在导师指导下根据专业特长和兴趣自拟、自定题目。学生最后选报的题目由分院或系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指导小组统一协调,在第七学期末确定。
第十四条 题目一经审批,不得随意改动,如必须改动时,需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填写《长春科技学院毕业设计(论文)题目更改审批表》。各分院应于第八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内将《长春科技学院毕业设计(论文)落实情况统计表》,分别送交分院办公室和教务处存档备案。
第十五条 近三年毕业设计(论文)课题或内容的重复率不得超过5%。
第五章 毕业设计(论文)对指导教师的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教师应由具有讲师或相当于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助教不能单独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可在具有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指导下完成。
第十七条 在外单位结合科研和生产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可以聘请相当于讲师以上的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担任指导教师,但分院或系必须指定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负责联系,明确教学要求和进度,协调有关问题。校内联系教师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负责,并计算一定的工作量。
第十八条 为确保毕业设计(论文)质量,每个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生人数不超过8人。各专业可以适当聘请校外教师担任指导教师,但必须由分院或系指定校内联系教师,并填报《长春科技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外聘指导教师审批表》。
第十九条 指导教师应认真履行题目申报程序,做好毕业设计(论文)开始前各方面准备工作,编制毕业设计(论文)的总体方案和工作计划。要严格掌握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标准,及时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指导学生按规范要求正确撰写毕业设计说明书或毕业论文,并写出评语、评定成绩,还要根据分院或系安排认真参加答辩工作。
第二十条 指导教师每周至少与学生见面或联系沟通1次以上,检查毕业设计(论文)进度和质量,并进行答疑。对毕业设计(论文)中学生反映出的问题,要认真进行答疑或提供资料线索。在整个指导过程中,指导教师的检查情况应记录在《毕业设计(论文)手册》上,并按要求签字。
第二十一条 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教书育人;要重视对学生独立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及设计思想与设计方法的指导;要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启发学生的创造性,努力培养学生严肃、严密、严谨的科学作风。指导教师还要具体指导学生做好调查研究、查阅文献、阅读中外文资料、使用工具书、绘图、计算、整理资料、撰写毕业设计说明书或毕业论文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指导教师在毕业设计(论文)期间,因公出差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同时还要上报教务处。外出时间超过两周者,应由分院委派相当水平教师代理指导,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指导教师必须严格要求学生,认真对待毕业设计(论文)教学环节,完成每一阶段工作,保证工作进度,并关心爱护学生,帮助解决学生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第六章 毕业设计(论文)对学生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完成的一项独立工作。学生本人应充分认识毕业设计(论文)对自己全面素质培养的重要性,要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踏实的工作作风,通过努力工作获取知识、增长才干、自我训练,培养自学能力。
第二十五条 学生要严格按照《长春科技学院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规范》(附件1)和《长春科技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暂行规定》的要求,认真、按时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生要尊重指导教师,虚心向指导教师请教,自觉接受指导教师的检查和指导。学生应按规定向指导教师做阶段性工作汇报,听取导师意见,以便顺利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在校外结合实际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长春科技学院学生校外毕业设计(论文)审批表》,经分院批准后方可进行。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要尊重所在单位安排,遵守所在单位和部门的保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领导,爱护仪器设备。
第二十八条 毕业设计(论文)期间要求学生每天出勤不少于8小时,在校外进行毕业设计或毕业实习者,亦应遵守有关单位的作息时间。学生因病、因事须请假,请假1—3天者须经指导教师批准;请假3天以上者须经分院院长或系主任批准。凡未获准假,擅自停止工作者,按旷课处理,旷课累计6天(含6天)或请假累计12天以上(含12天)者,其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要独立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不得抄袭和弄虚作假。
第三十条 学生要认真填写《毕业设计(论文)手册》,该手册是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评分的重要参考材料,没有《毕业设计(论文)手册》不能参加答辩。如果丢失要及时办理补发手续。
第三十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撰写应认真规范,严格遵守学校规定,否则不准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答辩。
第三十二条 对毕业设计(论文)期间不服从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有权停止其毕业设计(论文)的进行,其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第七章 毕业设计(论文)的答辩工作
第三十三条 采用分院、系两级答辩制度。成立分院、系答辩小组,按照《长春科技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暂行规定》要求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前,各分院根据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资格审查的要求,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的答辩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查。
第三十五条 答辩内容以毕业设计(论文)为主,也可以涉及与毕业设计(论文)内容相关的其他学过的知识。
第三十六条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在答辩前应按学校规定聘请业务相通的人进行评阅。评阅人应全面、认真的审阅毕业设计(论文)及材料,并写出评语。对有立论错误、原理问题、理论与实验不符等原则问题,应退回修改或重作。
第三十七条 凡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都必须参加答辩。不答辩者,其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在校外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必须回校参加答辩。
第三十九条 各分院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工作,按分院、系两级进行。申报分院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须参加分院级二次答辩。
第八章 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评定
第四十条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的评定,必须严格要求,严格掌握评分标准,实事求是,力求反映学生的真实水平。
评定成绩的主要依据是:
(一)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实际成果;
(三)论文或设计说明书(图纸)的质量;
(四)答辩中回答问题的情况;
(五)毕业设计(论文)期间的表现(包括认真努力程度、学风等)。
第四十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采用多等级分制。
第四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采取“结构分”的评分方法,包含指导教师评分、评阅教师评分和答辩评分三个部分,其中,指导教师的评分权重为40%、评阅人的评分权重为10%、答辩成绩的评分权重占总成绩的50%。
第四十三条 评阅人原则上由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且由分院院长或系主任选定。评阅人评阅后应在《毕业设计(论文)手册》中写出评语、评定成绩并签名。
第四十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由分院答辩委员会最后确定,要严格把好质量关。一般每个班优秀率(成绩为优秀,A+或A)占15%(其中校级优秀率为5%),良好率(成绩为良好,A-或B+)占30%-40%。对于没有达到毕业设计(论文)要求或在毕业设计(论文)中不认真、弄虚作假、抄袭者,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分院、系应认真做好本专业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分析报告,针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九章 毕业设计(论文)的组织领导及质量监控
第四十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在主管教学校长统一领导下进行,实行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办法。教务处负责宏观管理和协调,分院院长具体领导,分院成立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对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和评估。
第四十七条 教务处和各分院要做好毕业设计(论文)各环节教学质量的检查和监控工作。检查以分院、系为主,分院、系检查至少要每月一次,教务处主要进行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
第四十八条 毕业设计(论文)评估工作是学校针对教学质量进行自检、自评的重要手段,也是进行质量监控的重要途径。毕业设计(论文)评估工作采取分院、系自评、学校(教务处)评估的方式进行。
(一)分院自评。以分院为单位,在组织教师认真做好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总结、提出改进措施的基础上,进行自评工作。自评工作应在次学年第一学期第4周前完成。
(二)学校(教务处)评优。根据各分院自评结果,学校组织专家组,在严格评审、专业汇报、答辩的基础上,评选出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优秀分院,并进行表彰。
第十章 毕业设计(论文)的资料归档
第四十九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结束后,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将毕业设计(论文)相关资料整理后装入《长春科技学院毕业设计(论文)资料袋》,交指导教师统一送交分院资料室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三年。
第五十条 各分院要做好毕业设计(论文)资料档案管理工作,每届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相关资料都要在答辩结束一周内收齐,并登记造册,编号归档。
第五十一条 各分院要选择有代表性的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原件一至两份,在答辩结束一周内由各分院统一送交教务处,汇总后交学校档案室归档。院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由学校编制《长春科技学院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汇编》,用于全国高校交流和归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凡属公款购买及复印的毕业设计(论文)所使用资料,用完后一律交分院登记造册归资料室保管。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长春科技学院本科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规范长春科技学院本科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规范.docx
201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