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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科技学院关于学生实习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8/3/20

 

第一条  实习目的

通过实习使学生接触实际,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同时通过实习检验学校的办学思想和办学方向,及时获得反馈信息,不断改进教学工作。

第二条  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

各专业每次教学实习、课程设计都要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培养规格和培养目标,认真编写《实习大纲》、《实习计划》。《实习大纲》内容包括:实习的目的和要求;实习内容;实习程序及时间安排;实习方法及地点;实习报告和作业、成绩评定方法;参考资料等。根据《实习大纲》的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实习计划。实习计划包括:目的要求;实习任务;实习步骤、地点、时间安排及组织领导;实习纪律及其他注意事项。实习前要将实习大纲、实习计划发给每个学生。

(一)实习大纲

《实习大纲》是组织和检查实习的主要文件和依据。各专业要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的要求,认真编写《实习大纲》,经教务处审定后备案。并实施《实习大纲》随《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变动而变动。

(二)实习计划

实习任务落实后,指导教师按照《实习大纲》的要求拟定实习计划。在学生实习开始前,指导教师应前往实习单位,根据《实习大纲》的要求,结合实习场所的具体条件,会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拟定具体实习计划。实习计划要符合学生自身实际,符合教学实际,实习计划要在实习的前一周报到教务处。

第三条  实习场所和实习方式

(一)实习场所的选择原则是在能满足教学需要的前提下,应就地就近;能在校内进行的不要到校外,能在本地进行的不要到外埠,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实习场所力求相对稳定。

(二)实习要充分利用好校内实习基地,积极创造条件,加强校内基地的建设。

(三)凡计划外出实习,必须提前与实习单位联系,落实实习内容、师生食宿、收费等有关事宜。

(四)实习内容和方式须结合专业特点,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形式。专业实习(生产实习)一般于第四学期后开设。顶岗实习一般安排在第六、第七学期,每期时间应为3至6个月。顶岗实习应在校内、外的实训基础上,学生掌握本专业的基本技能之后进行。校外实习场所力求相对稳定,提倡和鼓励各专业与选定的实习单位深度合作,产教融合,形成稳定的实习或就业基地。

(五)实习可根据专业特点和实习场所实际,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任何一种形式都要满足实习大纲的要求,保证实习质量。各专业的教学实习,特别是顶岗实习,要考虑专业特点和外部环境。原则上各专业都要创造条件进行顶岗实习。一些无法进入企业开展顶岗实习的专业,可主要利用校内实训室,应用教学软件,培养学生实际应用能力,同时组织必要的认识实习或短期专业实习。根据实习目的需要,积极引进企业项目和聘请行业或企业的技术人员进行授课或对学生实训进行指导。

(六)鼓励、支持各类专业开办企业性实体。比如动医专业可办兽医院,计算机类专业可办软件公司,艺术类专业开办设计工作室。通过开办实体,一方面面向市场服务,一方面锻炼、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和专业应用能力,使产学研有机结合。

第四条  实习申请书填报及指导教师

(一)实习申请由指导教师填写上报,经分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

(二)每个实习班配备一至两名指导教师,多于两名指导教师的工作量按两名教师计算。

(三)实习前,指导教师认真做好各项组织准备工作,召开实习动员会,讲清本次实习的目的、内容及要求,进行必要的纪律安全教育。生产实习、毕业实习要成立实习领导小组,加强对实习的组织、检查管理和领导。

(四)实习指导教师在外实习期间,对实习工作全面负责,要做到以身作则,言传身教,认真执行实习大纲,做好实习指导工作,并有实习工作笔记。

第五条  实习指导、考核与总结

(一)根据学生人数多少(原则上每l5名学生配一名指导教师,如指导工作量大的,在计算工作量时要有所体现)选派教师组成实习指导小组,对实习全面负责。实习指导小组负责人应由有经验的,并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要按实习计划,分阶段布置任务,认真指导、检查学生完成实习的情况。各分院院长、学生班主任应参加指导小组。为了鼓励教师带好实习和课程设计,对教师在实习工作中的辛劳和成绩,在职务聘任、工作量计算等方面予以承认。

(二)指导教师要加强对学生进行专业思想教育,把管理和教育结合起来。对学生在教学实习、课程设计中的学习纪律、请假、作息、安全和实习(设计)报告等进行考核并记载成绩,其成绩占总成绩的40%。

(三)除了旷课情况外,无论何种原因,缺课学时数超过本次教学实习或课程设计总学时数1/3者,或旷课学时数超过本次教学实习或课程设计总学时数1/5者,不予及格,跟随下一年级重修。

(四)对教学实习、课程设计要组成考核小组,认真考核,进行现场考核或组织答辩。组长由各分院院长或学科带头人担任。现场考核采取现场抽题口试,指导教师要命出足够量的口试试题,可先将口试试题发给学生;答辩以设计小组为单位答辩,在答辩过程中可指定某个人回答问题,以检查某个人在小组中的作用及其完成任务的情况。对学生在实习中的学习纪律、请假、作息、安全和实习(设计)报告等进行考核并记载成绩,其成绩占总成绩的40%。学生的实习成绩由指导教师或实习指导小组评定,经审核后在分院入册。

(五)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成绩包括考试、实习报告、社会调查报告、实习日记、实习表现五方面。教学实习成绩,按学生完成各项作业情况以多等级制记分。

(六)实习结束时,学生要撰写个人实习总结,教师对整体实习情况进行总结,向分院汇报实习工作,分院组织召开实习总结会,同时将实习单位对本次实习情况的信息反馈材料、实习书面总结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保障措施

(一)经费管理

1.以各专业各年级人数为依据,由教务处会同审计监察处核算确定各专业各年级校外实习经费指标,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将经费指标划拨给各个分院。

2.各年级、各专业的实习经费按照学校规定的标准进行一次性核算,严格按照实践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3.各年级、各专业组织开展的校外实习项目所需费用均在经费指标内支出,超支不补。

4.各分院要合理规划实习项目,要充分利用校内实验、实训设施开展校内实习,尽量减少省、市外的实习项目。

5.各分院应在经费指标内,按年级、专业向教务处报送全部校外实习计划。在安排校外实习时,各分院需自行掌握该年级、专业的实习经费花销情况。

6.各分院在使用实习经费时,需按实习计划,填写校外实习申请表,由教务处审核签字后,直接到财务部门按借款程序领取实习经费。实习结束后,经审计处审计、主管校长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对于超出经费指标的实习费用,不予以报销。

7.实习结束后,要及时报账,一般实习必须在实习结束后一周内报账,生产实习必须在实习结束后二周内报账。报账前到教务处核对实习经费使用情况。

(二)其他

1.加大投入、加快进度,进一步完善校内的实验室、实训室的建设,为加强学生专业应用能力与动手能力培养、进行顶岗实习奠定基础。

2.加强校企业合作。各分院、各专业必须加强同企业的联系与合作。每个专业应下大气力,至少应建有3个教学实习基地,尤其是要建立能进行顶岗实习的基地。各专业应该聘请企业的领导及专业人员参与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或修改,及时了解行业、企业知识技术更新的状况和对专业人才培养的最新需求。尽力为企业的经营、管理、人才培养、科研攻关提供服务,增强校企互动,实现双赢。

3.充分利用御龙温泉等校内实习基地。旅游管理、工商管理、市场营销、园林、环境工程、自动化等专业,要有效利用校内实习基地,开展认识实习,顶岗实习,精心组织,具体指导,保证实效。

4.各专业要下功夫引进双师型教师。同时,有计划地组织青年教师到企业调研、实习,增长实践知识,提高动手能力。

5.学校要为学生到兄弟院校进行实验、实训和赴企业进行认识实习、专业实习、生产实习,尤其是顶岗实习提供经费保证。经费标准将按《长春科技学院关于学生实习的暂行规定》中的经费预算规定支付。

6.学工系统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与管理,提高学生对参加各类教学实习的认识,从提高就业能力的角度,增强学生紧迫感、自觉性,以严谨、务实的态度和不怕吃苦的精神积极参与各类教学实习。

第七条  实习管理

(一)各分院领导、系主任,要提高对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特别是顶岗实习的认识。着眼于提高学生就业能力和学校可持续发展,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危机感,提高抓好此项工作的自觉性。

(二)科学制定各类教学实习的专项工作计划。要根据本规定要求,结合各分院、各专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开展认识实习、专业实习、生产实习,重点是顶岗实习的工作计划,提交教务处,并认真落实。

(三)各分院领导和系主任,应深入相关企业,建立实习基地。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工程、管理、服务等方面的现状,掌握企业对人才规格的需求,共商校企合作的有关事宜,召开专项会议,进行汇报。

(四)加强实践教学管理。学校要加强对实践教学的管理,每学期初,各分院要上报校内外实训、实习计划,教务处进行汇总,做好教学运行调度,落实所需经费。教学行政与督导系统认真检查实践教学运行及质量状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各分院、各专业要精心组织好学生的校内外实训、实习,选派高素质教师进行指导。指导教师要加强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把管理与教育结合起来。

(五)建立考评、激励机制。学校每年度要对各专业的教学实训、实习情况进行认真检查,考评。对于成绩优异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各专业要建立或完善对学生参加教学实习的定量考评制度,对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奖励;对无特殊情况不经请假,不参加实习的学生予以纪律处分或不准予毕业或不如期毕业。学生在实习期间违反实习单位管理规定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3年9月6日制定,2017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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