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实训)室是高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本科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重要基地。为加强实践教学管理,充分发挥实验(实训)室的资源优势,促进教学改革,逐步形成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机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实验(实训)室是指隶属于分院,由各教学单位管理,从事实验(实训)教学等实习实训场所。
第三条 各教学单位应当保证实验(实训)室完成实践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践教学水平,为培养学生实践应用能力与创新能力服务。
第二章 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
第四条 实验(实训)室设安全员,负责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实验(实训)室建立安全教育制、安全责任制、安全事故报告制。
第五条 实验(实训)室内不准吸烟,物品合理放置,不准存放私人物品。师生做完实验(实训)要断电、水、煤气。
第六条 发现实验(实训)室存在危险隐患时,必须立即报告校保卫部门。严防实验(实训)过程中电器设备所产生的火花、电弧或高温导致火灾和爆炸。易燃物品由专人负责管理。氢气瓶要放在室外;氧气瓶、石油气体瓶、乙炔瓶等气体要远离明火,并按有关规定放置。其它易爆物品严格按规定存放和使用。
第七条 有毒物品要有专人管理,有毒性实验(实训)的实验(实训)室必须有排风设备。
第八条 对于有细菌、真菌、毒菌的实验(实训)室,定期进行消毒灭菌,废弃物及时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九条 腐蚀性物品要避开易腐蚀物存放,保持室内通风良好。酸、碱性物质不能混放;使用腐蚀性物品时,要仔细小心,使用完毕,立即盖好容器。
第三章 实验(实训)室开放管理
第十条 实验(实训)室开放的条件和形式
实验(实训)室开放是指学校正式建制的各类教学实验(实训)室,在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环境条 件等资源对本校本科学生的开放。实验(实训)室开放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开放对学生应是业余的、课外的。
(二)开放实验(实训)项目的内容应当属教学计划外,是对教学计划内必做实验(实训)的延续和提高或是训练学生的科普知识和培养能力。
第十一条 实验(实训)室开放分为自选实验(实训)项目、学生参与科研、学生科技活动等具体形式,采用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实验(实训)教学模式。
(一)自选实验(实训)项目由实验(实训)室拟定开放实验(实训)项目,供学生自主选择。学生在实验(实训)中应当独立完成项目的方案设计、实验(实训)装置安装与调试,完成实验(实训)并撰写实验(实训)报告。
(二)自选实验(实训)项目包括面向全校学生开设的具有一定科普性、创新性实验(实训)项目和针对本分院或本专业学生开设的教学计划以外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实训)项目。
(三)学生参与科研由实验(实训)室定期发布科研项目中开放研究项目,吸收优秀学生早期进入实验(实训)室参与教师的科学研究活动。
(四)学生参与科研主要是面向本专业高年级本科学生。
(五)学生科技活动由学生自行拟定科技活动课题,结合实验(实训)室的条 件,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开展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等实验(实训)活动。
第十二条 教学实验(实训)室开放的组织与实施
实验(实训)室开放工作在分管教学副院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协调组织实施。各教学单位负责人直接领导本教学单位实验(实训)室开放工作,系(教研室)主任负责本系(教研室)所属实验(实训)室开放的具体实施。各教学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实验(实训)室进行多种形式的开放活动,充分发挥实验(实训)室作用。
第十三条 实验(实训)室开放项目每学期在规定时间申报一次。
各实验(实训)室都应根据现有条 件设计具有创新意义的开放实验(实训)项目,并填写《长春科技学院实验(实训)室开放项目申请表》,由各教学单位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开放项目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开放实验(实训)项目报教务处审批后向学生公布,供学生选择。
第十四条 各开放实验(实训)室应当做好实验(实训)的准备工作,配备指导教师和实验(实训)技术人员。
第十五条 开放实验(实训)室应及时做好总结和交流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对开展开放实验(实训)的情况作出书面总结,报教务处存档。
第十六条 教务处将定期对实验(实训)室开放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审批实验(实训)室开放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职责
实验(实训)指导教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实验(实训)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要有预案、论证,并向学生布置防范措施,保证实验(实训)安全;
(二)实验(实训)前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学生做实验(实训);
(三)实验(实训)过程中巡视,检查学生的操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实验(实训)结束后,检查仪器、工具情况,对损坏仪器、设备情况及时报主管部门处理;
(五)指导学生整理仪器设备,搞好清洁卫生;
(六)批改学生提交的实验(实训)报告、审阅实验(实训)论文,结合学生实验(实训)情况评定学生开放实验(实训)成绩;
(七)做好安全和开放情况的记录。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开放实验(实训)的程序和要求
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实验(实训)室申报选择的开放实验(实训)项目。学生自带实验(实训)项目的,应当设计好具体的实验(实训)方案,经实验(实训)室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 被录取参加开放实验(实训)的同学,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按时参加实验(实训)。学生无故不参加开放实验(实训)次数超过2次,将取消参加开放实验(实训)资格。
第二十条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实训)室前,应当做好预习,阅读与实验(实训)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制定实验(实训)实施方案,做好实验(实训)准备。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实训)室,应当服从指导教师管理,按照操作规程实验(实训),遵守实验(实训)室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完成实验(实训)项目后,应当提交实验(实训)报告、论文或实物等实验(实训)结果。
第二十三条 鼓励与奖励办法
开放实验(实训)纳入学生实验(实训)教学环节,学校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实验(实训)室开放活动。通过学生开放实验(实训)取得成绩的项目,可以申报各种评奖和参加比赛。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实验(实训)技术人员和教师积极开展开放实验(实训)工作。实验(实训)技术人员和教师每年都应当提供开放实验(实训)的项目供学生选择。
第二十五条 校内各实验(实训)场所应带头开展形式多样的开放实验(实训),积极推进实验(实训)室的全面开放。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