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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科技学院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3/2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教发[2015]7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应用与管理的意见》(教高[2015]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校本科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规范课程管理,推动我校课程建设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建设是学校教学基本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教学质量和深化教学改革的中心环节。对于建构学生合理的知识、能力结构,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精神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课程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理论教学体系、实践教学体系以及两者相融合的教学体系改革与建设,涉及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教材等方面的改革与建设。学校应选择基础条件好、学生受益面广的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创新创业课程等进行重点建设,应持续深入研究同学科或跨学科相关课程间的逻辑联系并以此为结合点加强课程群建设,力争建成一批示范性强、辐射面广、影响力大的优质课程(群),以带动全校整体课程建设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  学校的课程建设按达标课、优秀课(群)、精品课分类建设;按校级、省级分级推进,同时加强在线开放课程建设与管理。

第五条  课程建设总体目标是:经过一段时间的建设,构建符合学校转型发展的课程和课程体系,搭建适应学生个性培养课程平台,提升达标课的数量和质量。推进课程转型,在此基础上形成一批校优质课程,扶持和建设一批优势明显、特色突出的国家级、省级优质课程。

 

第二章  建设原则与内容

 

第六条  建设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原则。课程建设必须以创新教学模式,保障教育教学质量,培养优质应用型人才为根本,按照“学校主导、学院主持、专业主体”的方针,优化师资队伍结构,重点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组建基于课程群的高水平教学团队,教学过程中注重对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新创业意识的培养。

(二)建引结合原则。要充分结合校内校外两种资源,构建协同育人的建设机制。集聚优质课程资源,建设具有校本学科专业优势特色的课程(群)和教材体系;同时引进具有行业与社会影响力的优质课程与教材资源,补全补强自建课程与教材体系。

(三)动态建设原则。坚持教研结合、产教融合,探索运用“互联网+”现代信息技术,不断更新课程内容,依据课程特点创新教授方式。

(四)分级分类原则。打造省校两级优质课程建设体系,面向通识教育课、学科基础课、专业核心课等类别分类建设,重点突破。

第七条  建设内容

(一)科学制定课程(群)建设规划。课程(群)应制定课程(群)建设规划,规划的内容主要有课程(群)建设的总体目标、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实践条件建设、教学大纲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等方面的规划。

(二)深化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改革。依据学校转型发展和人才培养定位,准确定位课程在各专业、课程体系和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地位作用,深入研究课程间的内在关系,打通课程间的壁垒,整合教学内容,优化课程结构体系。课程内容要适时更新,及时反映学科领域的最新成果,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适用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特点。

(三)加大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力度。坚持教学活动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思想,合理运用现代教育信息技术,创新教学模式,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应用创新能力。

(四)积极开展教材建设。加强教材研究,优先选择适应应用型人才的优秀教材,鼓励自编出版教材。

(五)坚持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并重。课程教学尤其是专业课要理论联系实际,着重引进工学结合、产教融合等教学模式。主讲教师要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改革实验教学的形式和内容,积极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精神。

(六)建立激励和评价机制。鼓励教师积极参与课程建设,建立健全课程评价体系。

 

第三章  课程建设要求

 

第八条  达标课程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培养目标要求。

(二)开课教师符合岗位教师资格。

(三)教学文件齐备(包括课程教学大纲、教案或讲义、参考资料等)。

(四)选用公开出版的高质量教材(或实验指导书)或者实用的校本教材。

(五)实验开出率达到教学大纲要求。

(六)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安排较合理,教学效果较好,学生满意度较高。

第九条  申报校优秀课(群)立项建设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备达标课程的所有条件。

(二)必须是列入各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程或课程群。

(三)拥有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较高、结构合理、富有创新精神的教师团队。课程组至少有3人组成;课程负责人应是具有高级职称的自有专任教师,近3年至少完整主讲过2次该课程,教学效果优秀。一名教师只能担任一门课程的负责人,其他成员至少有2人完整主讲过该课程。课程群至少有5人组成,负责人应具有教授职称,至少完整主讲过2次二门课程,其他成员至少有1/2人数完整主讲过二门课程。

(四)坚持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材建设、实践环节等方面改革与建设,成效显著,并具有一定特色,与省内高校同类课程相比,处于较先进水平。

(五)近三年课程组教师的教学效果较好。督导组评价、同行评价、学生评价均为优良,有1∕3及以上教师荣获校级及以上的教学类奖励。若申报公共外语、公共计算机等课程时,近三届学生等级考试通过率应达到省内同类院校的平均通过率。

(六)近三年该课程组负责人和其他成员有与该课程、相应专业有关的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的教研论文和校级及以上的教研成果或在研项目。

(七)教学管理规范,教学文件齐全。

第十条  申报省、校级精品课程立项建设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报精品课程必须是列入各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程,原则上要求是通识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量大面广的专业课,且已被评为省级优秀课程或校级优秀课程。

(二)拥有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较高、结构合理、富有创新精神的教师团队。课程组(含外聘专任教师)一般应有3名及以上教师,并且都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和高校教师资格;课程组成员近3年都担任过此门课程的教学任务;课程负责人应是具有副高级职称的本院(部)自有专任教师,且近3年完整主讲此门课程不少于两轮(4个学期及以上的课程不少于一轮)。

(三)坚持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教材建设、实践环节等方面建设与改革,成效显著,并具有特色,与省内外高校同类课程相比,处于较先进水平。

(四)近五年课程组负责人以第一作者发表与该课程有关的省级及以上的教研论文,同时主持省级及以上的教研成果或在研项目。其他成员中至少有一人以第一作者发表与该课程有关的省级及以上的教研论文,同时主持或参研(前两名)省级及以上的教研成果或在研项目。

(五)建立了此门课程网站。课程网站至少提供该课程的教学大纲、授课教案、习题、实践指导、参考文献目录等教学资源;提供至少3位主讲教师每人不少于45分钟的现场教学录像,同时该网站已开展课程的辅导教学。

(六)教学效果突出。近三年,督导组、同行、学生对课程组教师的教学效果评价,均为优秀。

(七)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开出率为100%,具备良好的实验条件。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合格课为基本要求,各教学单位开设的所有课程必须合格;拟新开课程,必须提出开课申请,经分院审核、教授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开设;课程开设一年内必须通过学校合格评审。

第十二条  申报校优秀课立项建设,由课程负责人填写《长春科技学院校级优秀课程申报表》,报教务处汇总后,教务处组织专家按照《长春科技学院校级优秀课程评估指标等级标准》进行评审并公示拟建设名单;公示期满后报教授委员会审批,确定为校级优秀课程建设项目并获得优秀课称号。

第十三条  申报校级精品课程立项建设,在校级优秀课程中遴选,由课程负责人填写《长春科技学院精品课程申报表》,报教务处汇总后,教务处组织专家按照《长春科技学院校级精品课程评审指标体系》进行评审并公示拟建设名单;公示期满后报教授委员会审批,确定为校级精品课程建设项目并获得精品课称号。省级精品课程立项申报在校级精品建设课程中遴选推荐,国家级精品课程立项申报在省级精品建设课程中遴选推荐。

 

第五章  课程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课程建设工作实行校、分院(部)二级管理。教务处代表学校在教学校长领导下全面负责课程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各教学单位各级各类立项申报、阶段性检查、评估等工作。课程建设工作以分院(部)为主,各分院(部)负责课程建设的日常管理、组织落实、立项申报等工作。

第十五条  实行课程负责人制。每门课程应设课程建设负责人,具体负责课程的教学组织、课程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人原则上应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由各课程的主讲教师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并主持实施课程建设规划。

(二)组织制订或修订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规范等教学文件。

(三)组织本课程范围内的教学改革活动和教学法研究活动。

(四)负责本课程的教材建设。

(五)组织申报本课程范围内的教学研究项目。

(六)负责本课程的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评估。

(七)负责本课程青年教师培养工作。

(八)推荐本课程教师申报各级各类教学奖励。

(九)负责统筹使用本课程的建设经费。

(十)负责课程档案的建立、管理和更新。

第十六条  课程建设检查

(一)各教学单位应定期对立项课程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对课程建设工作良好,起色较大的课程予以重点扶持。

(二)为确保课程建设质量,对确定的优质课程,教务处、质监办将进行随机抽查,对工作落实不到位、建设效果差的课程提出整改意见,问题严重者减少直至停止经费资助,同时取消建设项目及优质课称号,两年内不能申报优质课程。

第十七条  校级优质课程有效期为五年。满五年的校级优质课程,各分院(部)可在优质课程评审时重新组织申报,复查合格后可重新获得优质课程称号。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课程建设专项经费,同时对于获评校级及以上的优质课程依据《长春科技学院教学奖项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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