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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科技学院高水平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3/2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等教育强省的意见》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推进我校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深化教学改革,加强内涵建设,着力提高教育质量,增强学校办学实力和发展后劲,加快高素质应用型、创新型人才培养步伐,满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与产业结构调整对专业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新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我校重点专业、品牌专业、特色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二条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高等教育规律,适应现代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更新教学观念,坚持育人为本,以主动与我省及经济区域支柱、优势、特色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接为出发点,以培养具有实践创新能力的高素质应用技术型人才为目标,以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核心,以全面加强专业内涵建设为保证,以深化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等改革为重点,树立品牌意识、特色意识、创新意识和竞争意识,注重改革的创新性、综合性、实践性和开放性。通过重点专业、品牌专业、特色专业建设推动各项教学基本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带动我校专业建设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三章  重点专业建设

 

第三条  建设目标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应用技术型人才的需求,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使本专业具有结构合理、形成梯队的高素质师资队伍,先进的办学硬件设施,体现先进性与应用型特色的理论教学、实践教学体系和优化的课程结构,建立起符合教学改革要求的教学模式和规范化教学管理体系与运行机制,形成本专业的办学特色,使专业教学能力与教学质量上新台阶。

第四条  重点建设专业的确认标准

(一)有较为旺盛的社会需求与生源基础,就业形势好。

(二)在兄弟高校尤其是在民办高校专业体系中,具有自身特色与竞争力。

(三)专业带头人专业素质高,学术造诣较深,师资队伍的结构比较合理, 整体素质强,具有较强的科研与教研能力。

(四)实验室、校内外实训实习基地建设具有一定基础。

(五)和专业相关的教学管理制度、专业建设规划基本齐备。

(六)教学改革思路清晰,人才培养方案能体现应用技术型本科或专科特色,各项改革尤其是教学模式改革取得一定进展。

第五条  建设内容

(一)进一步修订、完善人才培养方案,充分体现应用技术型特点。

(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按学校“十三五”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要求,建设有高素质的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师资队伍的结构合理,形成梯队。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自有专职教师比例应达到60%以上,且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与科研、教研能力。

(三)加强实验室建设,实验室设备先进、配备齐全,满足实验教学需要,实验课开课率达到90%以上。

(四)建立校内外的实习实训基地,完善校内实训基地,充分发挥作用。建立校外实习基地,专业对口、数量够用,建立企业人员参加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建立校企合作长效机制。

(五)深化教学改革,全面贯彻落实学校制定的“教学改革方案”进一步优化教学体系、课程结构,更新教学内容。探索并构建体现应用型本科特色的教学体系与教学模式,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大力推进校企合作、产学结合。

(六)规范教学管理。制定规范的课程教学大纲、实践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和各类教学文件,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

(七)加强教研与科研工作,建立并实施经常性的教研活动制度。积极开展校、省级立项教研、科研课题研究,组织教师撰写论文、编写教材,参与省内外的学术科研活动。

第六条  重点专业确认程序及建设步骤

(一)依据重点建设专业标准由教学系统提出8-10个备选专业名单及相关资料。

(二)学校教学指导委员对备选专业进行分析、研究,确认5-6个重点建设专业名单。

(三)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

(四)被确认的重点建设专业正式填写重点建设专业申报表,并制定具体可行的建设方案。对此方案,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正式实施。

(五)重点专业建设期限为二年,按此期限完成后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确认重点专业。对校级重点建设专业建设期限内,选其建设成效显著的专业可申报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点。

第七条 加强对重点建设专业的指导与扶持

(一)学校将重点专业建设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及时对其工作进程加以指导,着力为专业建设解决实际问题与困难。

(二)各重点建设专业每年要做出建设工作的年度总结及新的年度建设工作计划。

(三)学校要加大对重点建设专业的扶持力度。

1. 重点投入,尽快完善实验室的配套建设。

2. 优先配备学科带头人与骨干教师及双师型教师。

3. 在课程建设、教学各项奖项评定、职称评聘、校本教材编写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适当倾斜。

4. 每年为重点建设专业划拨1.5万元专业建设活动经费。主要用于本专业开展科研、教研活动、参加专业学术会议、购置专业教学资料等。

5. 对已被评为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的重点专业,自然作为校级重点建设专业,每年划拨2万元建设经费。

 

第四章 特色专业、品牌专业建设

 

第八条  建设目标

(一)紧紧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具有实践创新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需求,在总结“十二五”特色专业、品牌专业建设成果的基础上,根据转型发展要求,按照理念先进、思路清晰、方案科学、机制创新、成果丰硕、人才培养质量优秀的要求,用五年左右的时间,遴选建设校级特色专业、品牌专业6-8个,争取建成2-3个省级品牌专业、特色专业。通过建设,使这些专业在办学条件、师资队伍、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管理、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形成优势和特色,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成为在办学思想、专业建设、教学改革、人才培养方面具有显著特色和较高社会声誉的特色专业、品牌专业。

(二)通过特色专业和品牌专业建设,进一步优化我校学科专业结构,提升我校学科专业建设的整体水平,提高我校专业人才培养的质量,为实施人才强校战略提升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九条  遴选原则

(一)科学布局,优化结构。特色专业、品牌专业建设点的遴选要有利于学科专业结构的调整,有利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要积极扶持新兴学科专业、边缘学科专业、交叉学科专业和应用性学科专业,要优先遴选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优势产业、特色产业、新兴产业发展所需要的专业以及被学校确定为转型发展试点的专业进行重点建设。  

(二)坚持标准,公平竞争。根据申报专业点的整体办学水平、对社会的贡献、社会声誉以及可持续发展的潜力,依据标准,择优遴选,宁缺毋滥。

第十条 遴选条件

(一)特色专业建设点应已有两届以上毕业生,品牌专业建设点应已有四届以上毕业生。历届毕业生质量较高,综合素质良好,就业率高,用人单位的综合评价好。

(二)专业建设方案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明确的建设目标,清晰的改革思路和可量化的考核指标。人才培养目标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注重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注重创新创业意识、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的培养。培养方案具有创新性、科学性、可操作性。

(三)专业带头人具有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知名度,专业师资队伍的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学缘结构合理,有良好的科研背景。

(四)按照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要求,不断深化教学改革,优化课程体系,加强教材建设,更新教学内容,开展教学方法改革,切实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并取得明显成效。

(五)专业的教学基础设施条件良好,经费投入满足持续发展需要,校内外的实验、实习、实训条件能够满足实践教学的要求,与相关行业、企业有比较密切的联系和有效合作,较好地发挥专业指导委员会的作用。专业建设具有相关学科较强的支撑。

(六)实验室实行开放管理,建立切实有效的教学质量保证和监控体系。积极开展与国内外合作办学。

第十一条 遴选程序

(一)各分院组织申报。各分院根据学校的有关文件和通知精神,在各专业进行申报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评议,择优上报。

(二)学校组织专家评选。学校组织专家对各分院申报的专业进行评选,相关专业负责人进行答辩。

(三)审批公示。专家评审的结果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公布结果。

(四)省级特色专业、品牌专业的申报从校级特色、品牌专业中择优上报。

第十二条  建设措施

(一) 特色专业、品牌专业建设实行专业负责人负责制,凡是被省、校立项建设的特色、品牌专业均视为省、校级重大教学改革课题。专业负责人主持拟订专业建设目标,制订专业建设规划,落实专业建设方案和人才培养方案。对照品牌专业、特色专业建设的目标、要求和验收标准,加强师资、课程、教材、实验实训实习基地建设,深化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落实责任,强化管理,保证达到专业建设的预期目标。

(二)学校对建设点特色专业和品牌专业建设点在招生计划安排、人才引进和师资培训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特色、品牌专业建设点所需建设经费由学校提供(其中已获得转型发展试点经费资助的专业不再重复资助),学校将在教学仪器设备投入上予以倾斜。对被推荐参评省级特色专业、省级品牌专业的,学校将集中投入经费。对被评为校级及以上特色专业、品牌专业的,学校将给予奖励。

(三)各分院要加强对特色专业、品牌专业建设点的指导和支持。制定相关政策,在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条件改善、教学改革和管理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四)特色专业、品牌专业的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凡遴选入围的专业,可使用“长春科技学院特色专业建设点”和“长春科技学院品牌专业建设点”的名称,面向社会,加强宣传。

第十三条 特色专业、 品牌专业的检查和验收

(一)学校要加大对特色专业、品牌专业建设的监督和检查,加大支持和管理力度。通过大力扶持和政策导向,充分调动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研究人员投身专业建设与改革的积极性,为品牌、特色专业的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特色专业、品牌专业建设完成目标和任务后,由所在院向学校提出验收书面申请,并对申请验收专业的建设、改革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提交自评报告。学校组织专家对申请验收的专业按照《长春科技学院特色专业、品牌专业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三)验收合格者,由学校授予“长春科技学院特色专业”和“长春科技学院品牌专业”的称号。经检查达不到验收标准差距大的专业,撤销专业建设点,不再组织验收。对于不完全达标但差距较小的专业给一段整改时间,之后再验收。

(四)各分院(系)应充分认识特色专业、品牌专业建设对于学校和院系长期发展的重要意义,努力提高专业建设水平和办学特色。品牌专业也要讲求特色,特色专业也要具备较高水平。针对我校专业建设情况,尤其要在努力提高水平的同时着意设计培育专业特色。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1:《特色专业评估标准附件1:特色专业评估标准.docx

2:《品牌专业评估标准附件2:品牌专业评估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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