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专业建设,规范专业管理,促进学校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提升办学层次和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置的专业应符合吉林省及经济区域等支柱、优势、特色、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有相对稳定的人才需求量。遵循教育规律,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第三条 设置的专业应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与布局,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通过现有专业扩大招生、拓宽专业服务面等途径能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再增设新专业,避免在同类院校中重复设置。
第四条 设置专业应与我校转型发展专业规划相适应。同时,设置的专业应对所属学科、学科群、专业群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
第五条 学校优先考虑设置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急需的、需重点发展的专业,或新兴学科、前沿学科、边缘交叉学科的专业,或能体现学校办学特色与水平、发挥学校办学整体优势的专业。
第六条 学校严格控制专业数的增长,在专业建设上要有增有减。通过深化专业设置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拓宽专业口径,加强基础建设,注重素质教育和能力培养,增加专业的社会适应性。对于社会需求不大、就业率极低、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办学力量薄弱的专业要隔年招生或坚决停办。
第七条 专业设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的设置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
(二)专业的设置必须在加强原有专业建设与改造的基础上进行,凡原有专业未达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标准或本科教学工作未达合格标准的分院,原则上不得增设新专业。
(三)符合学校发展规划,经过人才需求论证,有专业建设规划、专业培养方案和其他相应的教学文件。
(四)能够配备完成该专业培养方案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师资数量满足教学需要、结构合理。
(五)具备该专业必需的教学设施,如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经费落实举措等办学基本条件。
第八条 拟增设新专业的分院于每年4月组织有关专家召开新专业人才需求和办学基本条件论证会,提出论证方案报教务处审批。
第九条 拟增设新专业的分院,应于每年5月份向教务处提交增设新专业的申请报告和支撑材料。学校组织有关专家对新专业人才需求和办学基本条件进行论证,提出评议意见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将拟申报新专业的相关材料上传教育部平台并报吉林省教育厅。
第十条 分院应递交的申请报告和申请材料:
(一)高等学校增设本科专业申请表及附件;
(二)人才需求论证报告;
(三)专业办学基本条件论证报告;
(四)人才培养方案;
(五)专业建设规划;
(六)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