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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科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8/3/2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位授予工作,促进学位授权学科的建设,保障本科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长春科技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长春科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的职责与权限,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咨询与审议机构。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自身职能开展工作。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1至27人组成。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6人。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配备兼职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秘书各1人。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委员由各学院院长、教学部主任及有关职能处室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分院设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配备兼职秘书1人。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从教授、副教授或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分委员会委员由分院提出名单,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除根据职务替代原则实行更替的委员外,委员可连任。因委员退休或调离本校出现空缺时,委员会须按照该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术水平高,学术影响大;

(二)学风端正,治学严谨;

(三)责任心强,办事公正;

(四)身体健康,能履行委员职责。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作为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章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学位工作的方针、政策,紧密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研究我校学位与学历教育工作的发展战略,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工作。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是:

(一)指导学位授权点的规划、建设与评估工作;

(二)审定学校学位与学历教育的有关政策及相关程序;

(三)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作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五)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及相关事项;

(六)讨论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受理学位申请的时间为六月,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必须不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时,应以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如未特殊说明,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时,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不能委托投票。不能出席者应请假,并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向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报告。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十五条  对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一周内提出复议;在复议请求征得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委员同意后,相关事项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结论不再复议。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长春科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长春科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docx

附件2:《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组成人员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组成人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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