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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科技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条例
发布时间:2018/3/20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宏观指导,进一步规范我校的教学工作,提高教学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在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由学校有关领导、各学科带头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教学审议机构。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设秘书长1人,由教务处长兼任。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教学、学科专业建设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对学校教学改革、教学建设及教学管理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策进行咨询、审议和监督实施,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2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需要可临时组织专题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教学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东华教育集团有关领导可以作为委员会顾问,参加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专业设置、专业结构调整及专业培养方案;

(二)审议学校制定的对教育教学具有实质性影响的各类规章制度和工作条例;

(三)审议推荐教学成果奖等教学质量相关项目;

(四)审议评定各教学单位人才培养质量和教风、学风建设情况,并提出建议;

(五)审议学校的教学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等工作方案;

(六)指导和监督学校的教学质量监控和质量保障工作,组织与开展教育教学评估等活动;

(七)接受学校委托,就学校的人才培养理念和目标、教学政策和规划、教学质量监控以及相关政策等提供咨询或质询;

(八)提出修改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校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章程的议案;

(九)讨论和审议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科技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条例》同时废止,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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