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教学活动(教学过程、教学管理等)中由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或过失,违背国家及学校有关法规而对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教学任务、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并给学校、教师、学生带来一定的损失和不良后果的言论及行为的责任事故。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全面提高教学质量,适应教学管理工作重心下移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定办法
(一)根据教学事故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不同,分三个级别: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及一般事故。
(二)对《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标准》中列出的54种情况认定为教学事故。以类别分为5类:即课堂(A)、考试(B)、成绩(C)、管理(D)、教材(E);依程度分为三级,即:Ⅰ级(重大事故);Ⅱ级(严重事故);Ⅲ级(一般事故);未列出的其他教学环节发生的教学事故参照相近、相关条款认定。
(三)教学事故可以由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在发现后2天内向教务处和责任人所在单位报告。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核实、查实后,填写《教学事故处理意见表》,并附事故责任人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上报教务处。
(四)教学事故情况说明应明确列出事故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单位替代。各级负责人对本单位违章违纪及事故故意隐瞒者,或教学检查人员对执勤中发现的教学事故拖延不报者,均列为事故责任人。
(五)教学事故责任人如果不承认错误,在事故查清核实后,加重一级认定教学事故。
(六)对教学管理人员(含教学管理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和分院部、系教研室各级负责人及教学秘书、教学干事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违章违纪及事故按D类条款认定,在教学活动中出现的个人违章违纪及事故行为按D类以外条款认定。
(七)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处长、主管校长组织相关人员核定。
第三条 处理办法
(一)Ⅰ、Ⅱ级教学事故的处理,由责任人所在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并认定,经主管校长批准,由教务处具体处理。Ⅲ级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报教务处备案。各级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均报校人力资源部备案,校人力资源部根据学校提出的处理意见,在评优选先、职称评聘、调岗或解聘等方面进行相应处理。
(二)对发生Ⅲ级教学事故人员,由所在单位在本单位内给予公开批评,本人应写出深刻检查并交教务处备案,并给予200元的经济处罚,年度考核不准评为优秀。
(三)一年内发生Ⅲ级教学事故三次视为一次Ⅱ级教学事故,按Ⅱ级教学事故处理。
(四)对发生Ⅱ级教学事故人员,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给予300元的经济处罚,年度考核不准评为良好及以上,不能参加最近一次的职称评聘。
(五)一年内发生Ⅱ级教学事故每二次视为一次Ⅰ级教学事故,按Ⅰ级教学事故处理。
(六)对发生Ⅰ级教学事故人员,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给予500元的经济处罚,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两年内不准参加评优选先,不能参加最近一次的职称评聘。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的校内职工报人力资源部予以调岗或解聘,外聘教师予以解聘。
(七)一年内发生二次Ⅰ级教学事故人员,报人力资源部予以调岗或解聘,外聘教师予以解聘。
(八)对在国家或全省统一考试工作中出现的有损学校形象、造成影响的教学事故,加重一级处理。
第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标准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标准.docx
201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