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检验学生学习效果、教师教学质量是否达到要求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规范考试管理,创建良好学风、教风、考风,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为使我校考试工作进一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加强考试工作管理,根据《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的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方式。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对知识理解程度和实际运用的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促进广大教师认真贯彻落实学校考试方式改革方案的精神,切实抓好各个教学环节,加强学生能力培养,提高考试试卷命题质量和考试管理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 考试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工作原则。凡属《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都要进行学期考试。
第五条 凡本校在籍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六条 考试工作由教务处在学校主管教学校长领导下,依照本规定和相关规定进行组织与管理,分院(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分院(部)主管教学领导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在期末考试前要召开“三会”,传达相关文件精神,明确职责和纪律。
(一)分院(部)领导办公会。结合分院情况有针对性地研究落实好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
(二)任课教师和监考教师会。研究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命题、监考、试卷的评阅和成绩的评定与管理等。
(三)考生动员会。申明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把考风、考纪教育作为主要内容,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格和作风。
第三章 课程考核方式
第八条 基本原则
(一)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如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采取平时成绩、应用能力测试和期末综合考试相结合的形式。其中平时测验占总成绩的20%;专业或职业应用能力测试占总成绩的30%;期末综合考核占总成绩的50%。
(二)理论性较强的课程,如公共基础课和文科类部分课程仍采取平时成绩(占30%)和期末考试(占70%)相结合的办法。
第九条 具体要求
(一)平时成绩(包括平时测验、作业、出勤、课堂纪律考核),侧重考核学生基本理论与知识的掌握与应用情况。
(二)专业应用能力与职业技能考核,侧重学生动手操作能力的测试。每门课程至少测试两次。理工、医农科主要采取实验、实训、实习、上机操作等考核形式。文科类主要采取案例分析、课程论文、软件模拟、实际操作或实训实习等方式进行考核。对学生的技能测试,教师要写出测试报告,附学生成绩单。学生要写出实验、总结报告或论文。
(三)期末考试,侧重知识面和综合运用能力的考核。试题应保证试卷结构合理,覆盖面广,难易度适中。
第十条 加强对考核方式工作的管理
(一)各分院(部)院长(部主任)、系(教研室)主任要组织任课教师依据《长春科技学院课程考核信息汇总表》各项要求认真记录,经与分院(部)主管教学领导论证后,由教学秘书进行汇总,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汇总表上交教务处。填报范围:本学期开设的全部考试课。
(二)原则上同一门课程在分院(部)内部要求考核方式统一,不同分院(部)可针对该门课程在本专业的重要程度做出不同处理。各分院(部)主管教学领导和系(教研室)主任,必须加强对考试方式改革落实情况的检查与指导。
第四章 考试试卷命题及管理
第十一条 试卷命题
(一)命题原则
命题应符合教学大纲和教学目的的要求,既紧扣教学大纲,又联系实际,既有广度和深度,又能如实反映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较好地评价课程的教学效果以及学生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命题要求
1.各分院(部)要认真组织好命题工作,有计划地建立考试课的试题库或者试卷库,逐步实行教考分离。
2.卷面总分为100分。所有考试试题均要求命题人按教学大纲要求同时提交两套难度、广度、题量相当的试题,即A、B卷,且两套试卷重复度不能超过卷面总分值的15%。参考答案应准确、全面、简洁、规范。
3.试题内容要求。命题要全面反映教学大纲中规定的重点、难点,试题知识点覆盖面要大,试题类型要多样化。易中难程度的分值分配以5:3:2为宜,即基础题占卷面总成绩的50%,中等试题占卷面总成绩的30%,另外20%的试题为拔高题。区分要合理、科学。
4.考查课试卷的考试方式(开卷/闭卷)与试卷结构(主观题、客观题)要合理。开卷考试应着重考查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及创新能力。
5.试题的文字表述要与教学大纲一致,保证规范、准确、简明,标点符号要正确、清楚。
第十二条 试卷格式
试卷一律使用教务处统一规定的试卷格式。
第十三条 考试资格审核
(一)考前,任课教师要进行学生考试资格审查。根据《长春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对考试课缺勤1/4以上(含1/4)、考查课缺勤1/3以上(含1/3)者,取消该生本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直接参加重修考试,由任课教师于考前通知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任课教师要在课程考试前一周填写“取消学生考试资格审批单”一式两份,一份任课教师存留,一份交分院(部)教学秘书备档,教务处抽查(取消课程期末考试资格的考生,期末成绩按缺考处理)。
(二)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考试的学生,须在考试前办理缓考手续,逾期不予补办,一切由此引发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对于公共基础课申请缓考的学生,学生所在分院(部)教学秘书要及时将缓考考生信息通知本门课程所在分院(部)教学秘书,以免成绩录入错误。
第十四条 试题审核、印刷、分发与保密
(一)期末课程结课考试试卷由命题负责人所在分院(部)教学秘书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将经审核确定无误的A、B两套试卷纸版(附答案,但必须有试卷审批人签字,教师签字时采用碳素笔签)交至速印室印制,并做好登记。
(二)分院(部)教学秘书提交的纸版试卷(考试课、考查课)必须经分院(部)院长、部主任和系(教研室)主任审核试题质量,审核合格并确认签字后,方可用于考试。未经审核人签字的试卷,教务处不予以印刷,并有权退回。
(三)补考及重修考试试卷的印刷、密封、分发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管理,考试结束后教学秘书在指定时间内到速印室领取试卷。期末考试试卷由教务处负责印刷、密封、分发;考试结束后,由主考教师(或代主考)直接到考场取走试卷,考查课程采取卷面考试的使用学校统一印制的答题纸和题签纸,由任课教师密封、分发、保管,考查结束后试卷和相关考核材料交由分院或所在系归档。
(四)监考教师应于考试开考前二十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各个考场的监考教师可自行沟通并确定取送试卷人员,如出现试卷取送延误的,本考场监考教师均承担责任。
(五)试卷采取二级管理,任何人不得泄露试题,违者将按《长春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评卷与试卷质量分析
(一)评卷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教师必须按照试卷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认真、客观地进行评卷。
(二)教师评卷完毕,要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核,确认无误后,在教务处规定时间内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将学生成绩单一式三份(分院自存一份、试卷装订时一份、教务处一份),报各分院(部)教学秘书。成绩上报后,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违者将按教学事故处理。
(三)为客观评价教学质量,评卷后,任课教师须对试卷分析表中指定的各项指标认真填写(以专业为单位,一式一份),并交分院(部)教学秘书存档。
(四)系(教研室)主任应认真审查试卷分析表的填写质量,并对改进教学提出具体意见,报分院(部)主管教学领导审核。
(五)凡期末考试总评成绩不及格者,须参加补考,补考与缓考同时同卷进行。学生缺考或考试违规的课程成绩按零分记,只能重修该课程。
(六)教务处不定期对学生的试卷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试卷管理
(一)试卷评分结束后,由任课教师按要求装订,并由授课对象所在分院(部)指定专人负责试卷保管。装订中应注意按照试卷按封面、空白卷(一份)、成绩单、学号由小到大顺序整理装订。
(二)试卷由各分院(部)存档,每届学生试卷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三年(三年后,分院按照学校规定处理),如在规定时间内发现有遗失、破损严重,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须经分院(部)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或调阅试卷。发现私下涂改或销毁试卷,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七条 学生查阅试卷程序
(一)成绩复议。学生对考试成绩如有异议,可要求核查试卷。在教务处规定时间范围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分院(部)主管教学领导签字,教务处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教学秘书组织核查试卷。核查范围限于教师是否有漏判现象,各项核分是否准确两项。
(二)成绩修订。经核查试卷,确系有误,须更正成绩。经试卷评阅教师提交成绩更正的书面说明、学生所在分院(部)主管教学领导签字、教务处三方确认签字后,方可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正,报交教务处在教务网上进行成绩修改。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学生成绩,违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五章 考务工作
第十八条 考试时间安排
(一)考试工作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提前结课考试阶段,包括考查课、部分必修课的考试。
考查课采取随堂考试,由任课教师向分院(部)主管教学领导提出考试申请,经分院(部)主管教学领导同意后,分院(部)自行组织考试,任课教师负责监考,不予计酬。必修课的考试由分院自行组织,各分院教学秘书要根据本院考试安排计划,确定各门课程的考试时间、考试地点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阶段:期末必修课程的考试,安排在学期期末的最后一周进行,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二)考试时间一般按上午、下午两个时段安排。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的考试科目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如须更改,任课教师授课分院(部)教学秘书应在考试前一周向教务处申明更改的时间及理由。
(三)考试时间安排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如特殊原因需更改,分院应在考试安排的时间内提前一周向教务处提出申请,说明更改的理由及时间。期末考试日程安排,在考试前两周下发各分院(部)。
第十九条 监考人员守则
(一)监考教师必须掌握《长春科技学院关于考生违纪及舞弊行为的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并严格执行。佩带监考徽章,避免穿带响的鞋,手机必须调成静音或关机。
(二)监考教师要在开考前一小时到速印室领取试卷,并做好登记。监考教师要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在黑板上写明考试科目、试卷页码、考试时间、物品和手机存放位置、座位号等信息,核对进入考场的应试学生,并要求学生按顺序就座,提醒学生手机一律关机并按照指定位置存放,确保考生座位周围无书籍、资料及可能影响考试的其他物品。
(三)认真核对、分发试卷,不得出现多发、漏发试卷现象。提醒考生核对试卷页数,试卷是否有污染、破损、漏印或字迹不清,发现问题及时联系教务处速印室教师解决。
(四)提醒考生在试卷规定的地方填写好自己的姓名、分院、专业班级、学号等信息。
(五)考试开始后,监考教师要严格检查考生证件,即检查考生学生证及身份证与考生本人身份是否一致。无法证明其身份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如遇人、证不符的考生,当即扣留证件,交由教务处处理。
(六)重修考试中,没有重修听课证的同学,未经允许一律不准参加重修考试,监考教师据此取消该考生重修考试资格。如因监考教师失职导致该生考试成绩作废,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监考教师负责。
(七)监考教师应忠于职守,严肃认真,集中精力巡视考场情况。考场内不准吸烟、阅读书报、接打电话和谈笑;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不得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考试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
(八)考试开始15分钟后,不允许迟到考生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内,不允许退场。
(九)除印刷原因外,监考教师对试题本身不允许作任何解释说明。
(十)维持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进行。监考教师有权制止除主考、巡考以外的其他与考试无关教师进入考场。无关教师因特殊情况,须经监考教师同意后进入考场,在场停留时间不得超过3分钟。
(十一)监考教师发现企图作弊的学生,应及时给予警告。如已构成作弊者,应当即令其停止答卷,如实填写作弊报告单,并将有关作弊证据、学生证件及学生本人立即送交教务处处理。
(十二)监考教师应督促学生按时交卷,对拒不交卷者,应强行收缴或宣布作废。在不便收卷的情况下,应要求学生把试卷扣在桌面上,收完试卷后,应准确清点。如发现回收试卷数与实考人数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监考教师对正常在答卷的学生不得有催促其交卷或强行收卷的行为。
(十三)监考教师要认真填写试卷封面及档案袋上要求的全部信息,试卷按照考生随机座位号顺序排列并装订(缺考考生和缓考考生试卷由监考教师填写相关试卷信息,按顺序排列其中,并在试卷封面及档案袋上相应位置登记)。
(十四)监考教师要严格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违者按教学事故从重处理。
第二十条 巡考人员守则
(一)巡考人员必须掌握《长春科技学院关于考生违纪及舞弊行为的处理规定》及相关规定,并严格执行,作好考试巡查工作。
(二)巡考人员巡考时要佩带巡考徽章,避免穿带响的鞋,手机必须调成静音或关闭。
(三)考试巡查的主要工作:
1.检查考场安排情况。
2.检查主考、监考及时到岗、在岗及履行职责情况。
3.检查学生缺考、旷考情况。
4.抽查考生学生证、身份证与考生本人身份是否相符,核对座位号是否与黑板上的安排一致。
5.对考生考试作弊情况及时处理。
6.检查监考教师信息填写情况。
7.处理考试期间各种突发事件,及时与教务处联系,作好调整工作。
第二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违纪处罚规定
(一)考试工作人员指参与命题的教师、阅卷教师、监考人员、巡考人员、试卷印刷者、成绩报送及登记人员,以及其他涉及考试工作的人员。
(二)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违纪行为者,视情节轻重,依据《长春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Ⅲ级(一般事故);Ⅱ级(严重事故);Ⅰ级(重大事故)教学事故处分,同时在薪酬、评优选先、职称评聘、调岗或解聘等方面进行相应处理。
1.监考人员不按《监考人员守则》要求去做,影响考试或不按监考规定严格要求学生,给学生造成作弊机会者。
2.有关考试工作人员,因工作疏漏造成试题内容泄漏、丢失或损毁试卷者。
3.不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随意评定学生考试成绩者。
4.未经学校同意,擅自为学生复查考卷,更改成绩者。
5.课程主考教师、监考教师误考者。
6.监考、巡考有意庇护作弊学生,对在考试中发生的作弊事件隐匿不报或不如实提供情况,干扰对作弊事件调查、说情者。
7.有意泄漏考试内容者或监考时泄漏、暗示试题答案者。
8.故意涂改、伪造考生试卷、成绩单;故意毁坏、丢弃考生试卷者。
9.对揭发、检举、查处考试作弊事件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者。
10.非考试工作人员有上述违纪行为者,亦按本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安排
(一)监考教师必须严格遵守《监考人员守则》。
(二)考试课50人以下的考场,可安排2人监考;50-80人的考场,应有3人监考。
(三)期末考试第一阶段的专业基础课、专业课考试由分院教学秘书安排监考人员。其他校内常规考试的监考人员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四)我校男教师年龄在55周岁、女教师年龄在50周岁及以下自有教师,都有监考的义务。要求每学期每人监考不得低于4场次,每学年不得低于8场次。
(五)监考教师无故不监考的,按旷工处理,同时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六)监考教师因事无法监考的,可提前报所在分院(部)领导批准同意后、自行调换。如出现监考空缺,由原监考人承担责任。
(七)监考教师迟到、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取送试卷的,按三级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主考与巡考安排
(一)任课教师任主考,并于考试开始后到相应考场巡视,集中解答考生提出的与考试试题内容相关的问题。
(二)主考教师避开与其主考科目相同考试时间的其他科目的监考,已安排的,需报经有关领导同意后自行调换。主考教师未履行主考职责的,按三级教学事故处理。外聘教师因故不能履行主考任务的,经分院(部)主管教学领导同意后,可委托他人代主考,受托人必须履行主考职责(出现问题,追究主考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考场规则
(一)学生必须携带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提前30分钟进入考场,按指定的座位就座,并自觉将证件放在座位左上角,以备监考人员查验。参加重修考试的还须带重修准考证。证件不全者,不得参加考试。
(二)参加闭卷考试,考生入场除携带必要的文具外,不准携带与考试有关的书籍、资料、笔记本、纸条和自备草稿纸;不准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和具有收录、储存、记忆功能的电子工具。已携带入场的应交监考人员保存,如不交者,一经发现,按违纪处理。考试草纸由监考教师统一发放,不许自带,交卷时一同上交,不得带出考场。
参加开卷考试,考生除携带必要的文具外,可携带与该考试科目有关的书籍、资料等进入考场,但不准携带各种通讯工具。
(三)考生须按监考人员要求将随身携带的物品放在指定地点。考试开始后若发现学生有涉及考试课程内容的物品,无论是否抄袭,一律以作弊论处。如在考试时发现有考生使用手机者,不论内容如何均按作弊处理。
(四)考试开始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听力考试一旦开始,考生即停止进入考场),按缺考处理。开考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要求统一交卷时间的考试科目除外)。考生交卷后应立即退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不得再返回考场续考。
(五)学生考试期间不得随意出入考场,考试中途因病不能坚持考试者,应报告监考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处理。中途无故离开考场者,监考教师应立即收卷,按已答题部分计分。
(六)考场内考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指挥和监督管理,自觉维护考场秩序。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传递物品,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偷看、抄袭他人答卷或允许他人抄袭自己的试卷;不准替考或换卷;严禁夹带以及其他违纪、舞弊行为。
考试时若有人要求或强迫学生为其提供作弊条件,学生必须坚决拒绝,并报告监考教师。否则,无论是否出于自愿为他人提供作弊条件,均视为协同作弊,给予双方同等处分。
(七)考生不得询问试题题意,若发现试题字迹模糊或试题有误,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不得擅自询问其他考生。
(八)学生必须事先备齐考试所需文具,考试中不得相互借用。特殊情况下,必须经监考教师准许方可。
(九)考试宣布结束时,学生必须立即停笔,按要求将试卷扣在桌面,不许与他人交谈、起立退出考场。拖延交卷者,监考教师有权拒收。将试卷带出考场者按考试作弊处理。提前交卷的学生要立即离开教学考试地点,不得在考场门口、走廊、楼梯口等逗留,大声喧哗,否则按照违纪处理。
(十)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对作弊、违反考场纪律以及拒不服从监考教师指挥者,监考、巡考教师有权立即停止其考试,宣布考卷作废,令其退出考场,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考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不出示考试规定证件,执意参加考试的;
(四)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五)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六)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七)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考场,又不放到指定位置的;
(四)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五)考试过程中,在其考试座位及其周围墙壁上发现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的;
(六)考试宣布结束后仍相互交流并改动试卷的;
(七)私藏试题、答卷、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八)经评卷老师认定,答卷雷同的;
(九)其他形式的作弊行为。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
(一)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
(二)相互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三)利用手机等通讯设备进行作弊的;
(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偷窃试题;
(七)组织、参与团伙作弊;
(八)以打击、报复、侮辱、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学生人身权利的
(九)其他形式的严重作弊行为。
第二十八条 对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
(一)考试违纪:本门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考试作弊:本门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考试严重作弊:本门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