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规章制度  
长春科技学院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认定标准和程序
发布时间:2018/3/2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综合素质教育,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及其它社会实践类素质拓展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提高、个性发展,学校将大学生素质拓展要求纳入了人才培养方案。为进一步规范素质拓展学分管理,充分发挥素质拓展学分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根据《长春科技学院修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长春科技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和《长春科技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实施细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素质拓展学分是指我校本科在校生结合专业理论学习、实践技能训练和社会实践要求,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独立或在教师指导下参与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技术开发、学科竞赛、文学艺术创作、艺术体育活动及各类社会实践,通过记录过程或获得奖励、取得学术及科技研究成果,经所在院审核、认定,学校审批确认的学分。

第三条  学生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参加素质拓展活动并修满规定的学分。学生所在院要根据培养方案素质拓展模块要求的项目类别如实登记学生的素质拓展学分,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每种类别素质拓展项目记分原则上不超过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学校鼓励学生多参加各种素质拓展项目获取更多的素质拓展学分,超出规定最低学分要求的素质拓展学分可以冲抵人才培养方案中公共选修课程的学分。

 

第二章  素质拓展项目范围与学分计算标准

 

第四条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素质拓展学分包括参加大学生学科竞赛学分、参与社团和学术研究学分、考取技能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学分、学术或科技创新成果学分、文体活动获奖学分以及校内公益劳动学分。

第五条  学生在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学科竞赛,如“挑战杯”大学生课外科技学术作品竞赛、“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大学生科技文化艺术节之中的科技文化比赛、市场营销大赛、ERP沙盘模拟经营大赛、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机械(机电)创新设计竞赛、大学生ACM程序设计大赛、蓝桥杯软件设计大赛、大学生英语竞赛等赛事中获奖者。素质拓展学分计算标准为:

(一)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及参与者,分别记4、3、2、1学分;

(二)获省(市)级一、二、三等奖及参与者,分别记3、2、1、0.5学分;

(三)获校内一、二、三等奖,分别记2、1、0.5学分。

第六条  学生取得专利者,素质拓展学分计算标准。

(一)发明专利记4学分;

(二)实用新型专利记2.5学分;

(三)外观设计专利记1学分。

第七条  学生在正式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含译文或作品)并署名长春科技学院,素质拓展学分计算标准。

(一)一级学术期刊(国家重要和核心期刊)记3学分;

(二)二级学术期刊(省级期刊)记2学分;

(三)其它具有公开发行刊号的学术刊物(不含学术作品、增刊、论文集和汇编)期刊记1学分;

(四)若论文被SCI、SSCI、EI收录的,记4学分。

第八条  学生参与署名为长春科技学院的教科研项目,并承担研究任务,排名在前五以内的,素质拓展学分计算标准。

(一)国家级教科研项目记4学分;

(二)省级教科研项目记3学分;

(三)市级教科研项目记2学分;

(四)校级教科研项目记1学分。

第九条  学生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能力水平测试以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鉴定考试,取得与所学专业或直接就业密切相关的执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证书等,素质拓展学分计算标准。

(一)外语等级证书:四级(专业四级)记2学分,六级(专业八级)记3学分;

(二)计算机等级证书:二级、三级均记2学分;

(三)普通话等级证书:不分等级均记1学分;

(四)执业资格证书:记2学分。

(五)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证书:初级记2学分,中级记3学分,高级记4学分。

第十条  学生代表我校参加政府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的基本功比赛、文娱比赛、艺术设计作品评选、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体育竞赛以及针对大学生的各类文学、艺术作品(影视作品)竞赛评选,获得一、二、三等奖者,素质拓展学分计算标准。

(一)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记4、3、2学分;

(二)获省(市)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记3、2、1学分;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素质拓展学分计算标准。

(一)国家级项目署名为第一、二、三位者,分别记4、3、2学分;

(二)省级项目署名为第一、二、三位者,分别记3、2、1学分;

(三)校级项目署名为第一、二位者,分别记2、1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利用课余时间积极主动地参与校院基础教学事务、教务管理事务、实验准备事务、学生工作事务、办公事务以及其他校内公益劳动,根据表现最高记2学分。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多项学科竞赛或正式发表多篇学术论文、有多项专利发明,所得素质拓展学分可以累计;同一竞赛项目、同一成果获多项奖励的,按获得的最高学分计算,不重复记分。

第十四条  获奖励等级以证书或文件原件为准,学术论文、译文或作品发表以正式刊物原件为准,专利以证书原件为准。在已记载素质拓展学分后再次获奖的项目,学分不重复计算。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上述素质拓展项目但未获得学分或参加其它素质拓展项目的,由各分院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详细的素质拓展学分认定补充规定,补充规定认定的素质拓展学分,不得多于4学分,且不能冲抵公共选修课的学分。各分院制定的补充规定需报教务处核准备案。

第十六条  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等方面表现极为突出的,可由学院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批后给予相应的素质拓展学分。

第十七条  素质拓展学分原则上须在前六学期内修完,因特殊情况未修满的学生,须在第七学期补修未完成的学分。

 

 

 

第三章  素质拓展学分的申报、核准

 

第十八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认定工作的统筹、协调、审核、监督工作。各分院成立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认定机构,具体负责学生的素质拓展学分认定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素质拓展学分每学年春季学期期初(第4-5周)认定一次,具体认定工作分为申请、初审和认定等程序。学生应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填写《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认定申请表》,附相关证明材料后提交学生所在院。

第二十条  各分院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认定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及院有关细则对学生递交的素质拓展学分认定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对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存档。同时做好学生素质拓展学分的预警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分院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认定机构在对学生递交的素质拓展学分申请初审。汇总后,提交院教学委员会认定,并将认定结果进行公示。申请冲抵公共选修课学分的,以院为单位在公共选修课开设前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二条  学生如对素质拓展学分的认定结果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院学分认定机构申请重新认定。

第二十三条  各分院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认定机构应在第七学期期末按照专业、班级将认定后的毕业班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进行汇总,经院教学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并加盖院公章后,报教务处审批,并将学生的素质拓展学分录入教务系统。

 

第四章  实施素质拓展学分的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各分院(部)、各级学团组织应该积极组织各种素质拓展活动供学生选择。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个职能部门和其他教学辅助部门有责任和义务积极支持素质拓展活动,提供便利条  件。

第二十六条  学生素质拓展学分的申请、初审和认定工作应实事求是,凡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者,取消学生该项目所得学分,并作违纪处理,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教学事故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长春科技学院“素质拓展学分”项目一览表

2014年11月19日制定,2017年8月修订)

  长春科技学院 | 教务管理系统 | 选课系统 | 旧网站入口
版权所有 长春科技学院-教务处 伪版必究
长春科技学院-教务处 电话:0431-84252026,0431-84252029 [技术支持:百德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