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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科技学院选修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3/20

 

第一章      

 

第一条  选修课是根据培养目标及学生的知识与能力结构的需要而设置的课程。学生可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及自己的志向、特长和兴趣,在有关教师的指导下,选修相关课程,以明确学生的专业方向、改善知识结构、拓宽专业面、全面提高基本素质。为了切实做好选修课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选修课的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选修课分类及选修要求

 

第二条  我校的选修课分为公共选修课、专业限选课、专业任选课、体育选项课、跨专业选修课。其中,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为学生任选科目,专业方向限选课、体育选项课为学生必选科目。跨专业选修课按照必修课进行管理。学生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修满规定的选修课学分。

第三条  公共选修课是学校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为了扩大学生的知识面,促进不同学科的交叉渗透,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和创新能力,提高学生的科学文化素养和综合能力,而设置的人文社科类、自然科学类选修课程。

第四条  专业限选课是指教学计划规定的为加深和拓宽专业知识面而设置的选修课程。专业选修课旨在拓宽学生专业知识面,培养个性化专业人才,提高学生的特色专业技能,从而增强学生的创新能力意识,激发学生专业深造和创新的动力,拓宽学生的就业途径。

第五条  专业任选课是学生在学习必修课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志向所确定的专业方向模块课程。

第六条  体育选项课是指学校根据学生的兴趣、爱好和特长,结合学校的场地器材、教师的实际水平等情况,由学校设立,让学生来选择其中一个体育运动项目,学校按学生所选项目来设班,各选项班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学习自己所选项目的一种授课形式。

 

第三章  选修课开设要求

 

第七条  公共选修课课程内容应丰富多样,既可以是某一学科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也可以是某一学科的延伸和拓宽或是学科的前沿知识。选修课程应具有时代性、综合性、科学性和实用性,开新课的教师应对所开课程涉及的学科领域有一定的研究;有科研课题的任课教师,授课时最好能结合科研内容,以提高学生的科研兴趣。鼓励教师积极申报开出高品位的人文与科学教育类课程,注重科学与人文知识相结合,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各分院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出教学方案中规定的专业选修课和专业方向选修课。

第八条  选修课的教学方式应灵活、多样,注意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调动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和创造性。

第九条  公共选修课的学时一般不超过30学时,专业选修课和专业方向任选课一般不超过60学时。每位教师每学期开出的选修课程不超过2门。

第十条  单独开设的任选课的开课人数,由教务处根据教育资源情况在选课前确定并公布。专业限选课、专业方向任选课的开课人数,原则上应在30人以上,对于专业人数少于30人的专业,应根据多数学生的选择集中定课。体育选项课由军体教研部设定开课人数。

第十一条  公共选修课一般不统一发放教材,少数因课程特殊性而确须使用教材的,报教务处审批。专业选修课和专业方向任选课选用的教材应是出版社正式出版的教材、著作等;没有相应教材的新课,可用自编讲义,但必须经教务处审核同意方可使用,不得强制学生购买任何教辅资料。

第十二条  公共选修课的上课时间一般安排在周一至周四9-12节及周六1-4节。

 

第四章  选修课的开设程序

 

第十三条  公共选修课的设置由教务处负责,专业选修课和专业方向任选课的设置由分院负责。体育选修课由军体教研部确定开设项目。

第十四条  教务处在每学期落实下学期教学任务前公布公共选修课的开课信息,并开放公共课选课系统。选课结束后,教务处下达授课任务,由课程所属部门落实教学任务。

第十五条  各分院在落实下学期教学任务前自行组织专业选修课和专业方向任选课的选课工作,并将确定开设的课程直接列入下学期的教学任务中,报教务处审查备案。

第十六条  体育选项课于第二、三、四学期开设,由军体教研部与教务处共同组织。

第十七条  教务处根据公共选修课的选课人数,负责分班、编排公共选修课课表。专业限选课和专业方向任选课的课表由分院进行编排,但需确保不影响必修课的安排。

第十八条  教师申报新开设公共选修课的,由教师根据选修课的开设要求,向教务处提出申请,教务处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列入公共选修课的开课计划。各分院新设专业选修课程或专业方向任选课程的,由分院按选修课的开设要求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五章  选修课选修原则

 

第十九条  学生选课应在专业系(教研室)主任、导师的指导下按学期进行。

第二十条  同一课程,有多名教师开课时,学生可选择授课教师。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根据专业教学计划中课程安排及对选修课的要求,合理规划在校期间选修计划,要从个人实际出发,量力而行,防止盲目选课。

 

第六章  选课程序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由分院、系在进行专业介绍时,帮助学生了解选修课课程体系,并组织有关教师负责指导学生选课。

第二十三条  公共选修课及体育选项课实行网上选课。学生按照教务处的安排,登录教学系统进行选课。在教学系统内选课成功后,方有修读资格。

第二十四条  教务处将根据课程及教学资源等情况,安排公共选修课网上选课轮次,并在教学系统上发布选修流程。

第二十五条  学生按照选课程流程完成课程终选后,可在网上查看自己的课表,并按照课程表的安排按时上课。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选课终选程序结束后,不允许退课。但在有空余名额的情况,可在公共选修课开课前通过分院向教务处申请补选(1门)公共选修课。

第七章  选修课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任课教师在上课前应准备好课程教学大纲、教学日历、学生考勤记录表等相关的教学文件,上课学生名单按教务管理系统最终选课名单为准。

第二十八条  任课教师调课、停课须经课程所属部门审核,报教务处备案后,由任课教师负责通知学生。

第二十九条  开课伊始,任课教师除了扼要介绍课程教学要求外,还应说明本课程教学考勤、作业、测验、课堂讨论、期末考试在课程总体评分中的比重等内容。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检查学生到课情况,严格考勤,注意维持课堂秩序,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采用行之有效的办法保证和提高学生到课率。同时,要适当布置作业和课堂提问,并抽查学生课堂笔记,作为了解学生学习情况、评定平时成绩和改进教学工作的参考。

第三十条  学生课堂纪律考勤办法按照学校有关课堂纪律考勤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教务处不定期对选修课的教学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章  选修课的考核

 

第三十二条  未办理选课手续的学生,不得擅自听课和参加考核,若擅自听课和参加考核的,成绩不予承认。学生选课后,不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老师应提醒学生登录教务管理系统,通过个人选课信息或个人课表确认自己选课成功后,方可上课和参与考核。

第三十三条  选修课的总成绩按《本科生学习指导手册》中的多级分制记录。选修课的课程考核允许形式多样,但要有质量保证。具体考核形式由任课老师决定,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选修课的试卷、考试(包括补考考试、重修考试)及成绩管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选修课的学分管理及学分替代,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从2013级学生开始执行。其他年级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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