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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科技学院落实教学任务与课表运行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8/3/2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学分制教学运行,优化校内教育教学资源配置,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加强课程规范管理与教学过程监控,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开课规则

 

第二条  全校设置的每门课程(含实践教学),都应按其所属学科划归确定的教学单位负责,该单位为课程的开课单位(课程责任单位)。开课单位一般为系或教研室。

第三条  开课单位负责所开课程的规划、教学大纲、课程建设、任课教师聘任、课程考核、评估等课程的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新设专业的新开课程,应由专业所在单位(培养单位)主动与开课单位共同研究、商定课程教学大纲。

第五条  每学期学生选课人数达到如下标准时,准予开课。

(一)通识教育(公共外语、体育课除外)、学科基础类课程选课人数达到60人及以上;

(二)公共外语和体育课选课人数达到40人及以上,外语专业的语言类课程选课人数达到20人及以上,艺术专业艺术类课程选修人数达到30人及以上;

(三)专业必修课和限选课选课人数达到40人及以上(专业招生人数少于40人时,以专业人数为限);

(四)单独开设的任选课一般情况下开课人数应达到60人及以上;专业类任选课选课人数一般应达到50人及以上;特殊情况由教务处根据教育资源情况和专业招生人数在选课前确定并公布。

第六条  各分院依据人才培养方案提出学期开课计划;教务处提出通识教育和学科基础课的开课计划;开课单位依据人才培养方案确定的学分、学时、考核方式和教学大纲组织课程教学。

 

第三章  排课规则

 

第七条  学校采用校、院两级课表编排模式排定课表。教务处首先编排通识教育课程和部分学科基础课程(数学、物理、化学)课表,各分院编排其他学科基础课程和专业类课程课表。

第八条  课表编排的顺序为通识教育必修课、学科基础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通识教育选修课、学科基础选修课。同类课程班级多(选课人数多)的优先安排。

第九条  通识教育课程春秋学期一般都应开课,学校开设的所有课程均面向全校学生。

第十条  课程周学时在学期内要均衡分布,同一教学班的同一门课程每天应以1大节(2节课)为宜(特殊专业的特殊课程除外),下次课一般隔天安排。

第十一条  在专业学期教学进程表中排定的集中实践教学环节进行期间,本专业计划内理论课程(含课内实践)不做安排。

第十二条  修读人数多、需由多位教师同时分别授课的课程,应安排在相同时间段上课,便于学生选择任课教师。

第十三条  正常排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除形势政策、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就业创业类课和课内实践环节可安排在晚上上课,其他课程必须安排在白天上课。周二下午主要用于安排重修类课程;周四下午不安排自有教师授课。学校提倡各分院每周空出半天不排课,用于全体教师开展教研和科研活动,自有教师和外聘教师都应参加。

第十四条  排课人数要求。

(一)公共外语课程、体育类课程排课人数为40-50人。

(二)外语专业的语言类课程排课人数为20-30人。

(三)艺术专业的艺术类课程(讲练一体课)排课人数为30-50人(以画室可容纳人数为限)。

(四)“两课”、数学、物理、化学、大学计算机基础类课程以及学院开设的各类理论课程,排课人数为理科课程100人、文科课程120人。(对学生人数少的专业开设的各类专业课程,以专业人数为限)。

(五)就业创业类课程、形势政策、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文科类选修课,排课合班人数为150人左右。

(六)课内含有实践(实验)的课程,采取合班授课,分班实践的形式进行;分班实践时,应充分利用现有实践教学资源合理分班。

第十五条  实验中心或相关实验室编排实践课课表,并将课表报教务处。任课教师根据本人教学日历,自行与相关实验室联系,确定实践教学时间,所在分院(部)负责协调。

第十六条  课表排定公布后,不再变动。学生根据个人学习计划和课表,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网上选课。

 

第四章  上课规则

 

第十八条  学生上课(包括实验、实训、实习)时间冲突时处理原则。

(一)必修课优先于选修课;重修课优于首次选课。

(二)所有校内实践教学服从理论课教学;理论课教学服从校外实践教学。所缺学时,由任课教师和开课单位另行组织补课。

(三)合班授课、分班实践的,采取错开安排实践的方式,由开课单位和任课教师补课找齐进度。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在上课前,在教学管理系统下载教学班预选学生名单;开课第三周后,下载教学班确选学生名单,并据此进行成绩考核和上报。

第二十条  课程表一经下发,学生和教师必须根据课程表上课和教学。因特殊情况需要调(停)课的,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教务处每学期统计各分院(部)的调(停)课次数,作为各分院(部)教学秩序是否正常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落实教学任务

 

第十九条  落实教学任务要求。

(一)工作由各分院系主任、部主任和教学秘书负责完成,各分院院长主要负责审核把关。各分院(部)院长(主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审核落实本学院(部)的教学任务,协调教学任务的落实,避免教学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教学秘书负责教学任务的录入工作。任务落实后出现的任何问题,教学院长、部主任将负主要责任。

(二)各分院要按照“课程归属”排课,教务处要做好协调工作。

(三)在落实教学任务时,系(教研室)主任要按照课程的总学时、考核方式、开课对象、实践教学安排、合课原则和落实任务的基本要求,合理确定每门课程的教学进程、周学时等。

(四)将教学任务书和相关材料按要求填写后,经各分院(部)院长、部主任审核、签字后,在每学期的12-13教学周内交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后,教学秘书将教学任务书录入教学网。

 

第六章  课表编排与调整

 

第二十条  课表编排要求

(一)课表编排要按照教学任务通知书进行编排,按照总学时和开课对象的实践教学安排,合理确定每门课程的教学进程、周学时和一周内的时间间隔。应考虑不同课程的特点、要求,以及学生学习的规律。

(二)课表编排要考虑到任课教师该学期的任务分配,以便于教师课前准备、课后辅导等环节的组织,以便教学活动顺利进行。

(三)课程安排原则上不占用休息时间,但如遇教师、开课对象、教室(实验室)等资源确实难以协调的情况,可适当安排在其它时间。

(四)课表编排时,每门课程周学时不得超过6学时。

(五)课表编排时,外聘教师一天不能连上8学时;自有教师不能同一班级连上4学时。

(六)各班级(特殊情况除外)课程周学时不能超过28学时,并做到全学程、规律、均衡的分布;总学时低于40学时的课程,可设短程“接力”课,高于40学时的课程一般均要全学程均衡排课。

(七)任课教师在接受教学任务时应充分考虑本人的情况,应服从学校教学安排。教学任务和进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教师课程表确定后,需长期调动上课时间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主管教学院长(部主任)签字,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调课、代课和停课要求

(一)教学日历、课程表等一经制定,全校教学工作必须严格按其组织教学。如有特殊情况需调、停、串课和加课,要事先办理相关手续。

(二)凡教学日历未规定的影响教学秩序的全校性活动,需由有关部门事前一至两周提出,经教务处研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教务处统一调整安排。

(三)非全校性的调、停、串课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教师因故不能上课,要安排教师代课。代课事项要由主讲教师或者系主任办理代课审批单,代课教师要符合学校规定的教师聘用条件。如无代课教师,由课程主讲教师填写《调课申请表》,写明申请调、停、串课的内容及原因、时间、课程名称、教学班级(课堂)、授课教室等。停课必须提出调(补)课计划,经系(教研室)主任和院长(部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安排,否则不予审批和备案。

2.提供相关证明。因病申请调、停课,须出具医院医疗证明;因事申请调、停课,应出具会议通知或相关证明材料;新担任课程与原有课程相冲突,应提供此两门课的教学任务书;有其他正当理由需申请调、停课,也应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3.调、停课需在上课前三天经主讲教师所上课院院长签字,由教师本人送交教务处办理审批手续。

4.教务处同意调、停课的,教师本人通知所上课院学工办和学生后,在教学秘书处留底。

5.严格控制教师调、停课次数。如果未经审批私自调停课停课者出现1次,给予级教学事故处分;出现2次,给予二级教学事故处分,出现3次及以上者,给予一级教学事故处分。超出一周者,需经主管校长批准。

6.主讲教师因病、因公差等原因而停上的课程,必须补足相应课时,以保证教学质量。未补足所停课时者,按所缺课时数扣发课时费,并作为教学事故通报全校。

7.临时因故不能到课的教师,除必须至少提前半小时通知学生和教学秘书外,还必须在事后(三天之内)由本人或系(教研室)主任补办上述批准手续。

(四)在“五一”和“十一”放假前、后一周内,不允许调、停、串课和加课。对极特殊情况,必须上报教务处,经主管教学校长审批。

(五)教学秘书负责统计、监督任课教师调、串、停课学时数量,对于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应及时向主管院长或部主任汇报,协助相关负责人做出处理。

(六)所有调、停、串课和加课均以教务处调课审批表为依据,任课教师不得私自调、停、串课和加课。

(七)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者,按教学违纪规定与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3年4月28日,2017年7月28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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