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选课、考核及成绩记载是学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加强这些环节的管理和规范,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树良好的学风、教风、校风,保障优良的教学秩序,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为规范教学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引导学生科学、合理选课;严明考试纪律、适时参加考核;知晓成绩记载、合理规划学习进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学费、学分与选课
第二条 学分制收费是按学生修读的学分量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学生在入学后的每学年初,都应按吉林省物价局核准的所学专业年收费标准缴纳学费。每学年末,学校根据学生本学年实际所修学分,进行学费结算。
第三条 学生在足额缴纳学费后,每学年可学习规定学分的课程。超过规定学分选修课程,需按相应标准缴纳学费后,方可选课。
第四条 学生不缴纳学费不能选课,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对有经济困难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缴纳学费的学生,需办理减、免或缓交审批手续(学生所在学院和校招生办负责)后才能选课。
第五条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是学生成功完成某门课程学习(考核合格)所获得的分值。我校的学分计算采用理论课教学每16学时计1学分,各类课内实践性教学环节(含体育课等)每16学时计1学分;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计1学分。
第六条 学生在学习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后,方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学生对已获得学分的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的,允许重新修读该门课程取得更高的绩点。素质拓展学分可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创新创作、学科技能竞赛、创业实践、社团活动等方式获得。
第七条 学生每学期学习学分在18~22学分为宜,一般不应超过28学分。
第八条 学生选课必须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
(一)学校实行网上选课。学校为每个学生配备导师,指导学生根据自身情况制定、调整、完善学习计划和选课。
(二)必修课学分是学生取得某专业毕业资格必须获得的学分。一些必修课学习有先后顺序(见课程介绍),只有取得先修课程学分后才能学习后修课程。学生参加毕业设计(论文),必须已获得除毕业设计(论文)外其它全部必修课的学分。在选课时,要遵循所选课程的先修课程和并修课程要求,同时,要避免选择计划内排定的上课时间冲突的课程。
(三)学生选课前必须熟悉两项内容:一是学校的选课规则,包括学分规定、选课程序、预选和确选时间、毕业要求等;二是课程介绍,内容包括课程编号和名称、课程学分和学时、建议修读学期、课程主要内容、先修或并修课程、任课教师、学习方式、上课时间和地点、选课要求等。
(四)学生每学年超过规定学分选修课程的,需按照正常课程学分收费标准的100%比例缴纳相应学费。
(五)学生对拟学习的某门课程,通过自学或其他途径已经基本掌握,且该门课程的先修课已取得学分,本人前面学习已获得的平均学分绩点GPA在3.0以上,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免修申请(只可免修理论课部分),经学院、学校审查批准后,可直接参加该课程的期末统一考核,成绩合格的,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成绩不及格的不能补考,应按相关要求重新学习。思想政治类课、体育课、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修。学生申请免修的课程每学期不能超过3门。申请免修课程需按正常课程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六)入学(毕业)教育、公益劳动虽然不计学分,但要求学生必须参加。
(七)新生入学第1学期的课程由学校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学生预选,以后每学期的课程均须于前一学期的第15~17教学周进行预选,在正式开课两周后确选。学生对预选的课程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退选。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九条 学生只有在确选课程后才可参加该门课程的全程学习和成绩考核。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由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
第十条 考试一般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进行,学校提倡任课教师依据课程内容不同采用开卷方式考试,重点考核学生的能力。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计算。全校各课程考试通常安排在每学期期末考试周进行。各专业每学期设定的考试课一般不超过4门。
第十一条 考查由任课教师通过课内作业(包括社会调查报告、参观体会等)、课堂提问、课堂讨论、小测验、单元测验、实验、课程论文等考核方式进行。教师对学生的作业、实验报告应及时认真批阅,对学生课堂讨论要进行必要的评议。考查成绩以五级分制或多等级分制计算。
第十二条 单独开设的实验、实训环节成绩主要从学生实验态度、知识、技能与能力、实验报告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查。也可采取实际操作考核,或操作考核与笔试相结合等方式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学生的操作规程、操作技能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三条 实习成绩主要根据学生实习态度、参加实习时间、实际操作、实习报告、总结、考核等环节进行综合考查。
第十四条 综合实践成绩(如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论文)应着重考核学生综合运用知识和技能、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可采用评阅报告或论文答辩等方式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军训课成绩主要根据学生参与态度、出勤率、军训效果、军事理论考核、总结等环节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 学生经确选的课程本人必须参加学习和考核,未参加考核者视为自动放弃该门课程的学习,学校仍将收缴确选课程相应学分的学费。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的总评成绩由教学过程考核成绩(平时成绩)、应用能力测试和期末综合考试构成。教学过程考核成绩依据学生上课出勤及表现、课堂提问、讨论、笔记、课后作业和专业技能测试等综合评定。各分院、各课程应根据课程教学实际适当调整各部分考核在总评成绩中的比例,并在开课前确定,第一次课向学生说明。考试课的教学过程考核成绩应在期末考试前独立评定,并由任课教师及时公布和上报所在分院(部)。
第四章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不出示考试规定证件,执意参加考试的;
(四)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五)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六)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七)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九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考场,又不放到指定位置的;
(四)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五)考试过程中,在其考试座位及其周围墙壁上发现与考试内容有关字迹的;
(六)考试宣布结束后仍相互交流并改动试卷的;
(七)私藏试题、答卷、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八)经评卷老师认定,答卷雷同的;
(九)其他形式的作弊行为。
第二十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
(一)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
(二)相互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三)利用手机等通讯设备进行作弊的;
(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偷窃试题;
(一)组织、参与团伙作弊;
(一)以打击、报复、侮辱、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学生人身权利的;
(一)其他形式的严重作弊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
(一)考试违纪。本门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考试作弊。本门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考试严重作弊。本门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 考试工作人员事故处罚规定
第二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事故处罚规定
考试工作人员指参与命题的教师、阅卷教师、监考人员、巡考人员、试卷印刷者、成绩报送及登记人员,以及其他涉及考试工作的人员。如考试工作人员有违纪行为者,视情节轻重,依据《长春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Ⅲ级(一般事故);Ⅱ级(严重事故);Ⅰ级(重大事故)教学事故处分,同时在薪酬、评优选先、职称评聘、调岗或解聘等方面进行相应处理。
(一)考试工作人员未按照学校规定进行考试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Ⅲ级事故(一般事故)处分。
1.监考人员不按《监考人员守则》要求去做,影响考试或不按监考规定严格要求学生,给学生造成作弊机会者。
2.课程主考教师、监考教师未按时出现在考场者。
3.试卷命题出现错误1处的命题教师,同时审核该试卷教师应负连带责任给予同一级别或降一级别教学事故处理。
4.试卷评阅出现错误或未按照《长春科技学院试卷评阅规范》评阅,出现3份及3份以下评卷错误并未修改的阅卷教师,同时审核试卷教师应负连带责任给予同一级别或降一级别教学事故处理。
(二)考试工作人员未按照学校规定进行考试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Ⅱ级事故(严重事故)处分。
1.有关考试工作人员,因工作疏漏造成试题内容泄漏、丢失或损毁试卷者。
2.监考、巡考有意庇护作弊学生,对在考试中发生的作弊事件隐匿不报或不如实提供情况,干扰对作弊事件调查、说情者。
3.有意泄漏考试内容者或监考时泄漏、暗示试题答案者。
4.故意涂改、伪造考生试卷、成绩单;故意毁坏、丢弃考生试卷者。
5.试卷命题出现错误2处至3处的命题教师,同时审核该试卷教师应负连带责任给予同一级别或降一级别教学事故处理。
6.试卷评阅出现错误或未按照《长春科技学院试卷评阅规范》评阅3至5处,其未修改的阅卷教师,同时审核试卷教师应负连带责任给予同一级别或降一级别教学事故处理。
(三)考试工作人员未按照学校规定进行考试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Ⅰ级事故(重大事故)教学事故处分。
1.对揭发、检举、查处考试作弊事件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者。
2.试卷命题出现错误3处以上的命题教师,同时审核该试卷教师应负连带责任给予同一级别或降一级别教学事故处理。
3.试卷评阅出现错误或未按照《长春科技学院试卷评阅规范》评阅5份以上的评阅教师,同时审核试卷教师应负连带责任给予同一级别或降一级别教学事故处理。
4.试卷评阅教师未经学校同意,擅自为学生复查考卷,更改成绩、故意更改试卷已答试卷答案或故意更改已批阅试卷分数行为。
5.装订试卷出现错装、漏装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的试卷装订人员,同时审核试卷教师应负连带责任给予同一级别或降一级别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章 成绩记载
第二十三条 学生成绩视课程考核方式不同,分别以百分制、五级分制或多等级分制记载考核结果,并同时记载所获得的学分和绩点(对绩点为0的课程不计入获得的总学分)。
第二十四条 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的量化指标,根据修读课程的考核成绩核算。学生取得及格或以上成绩时,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相应的绩点。
绩点与考核成绩对照转换见下表。
百分制 |
95~100 |
90~94 |
85~89 |
80~84 |
75~79 |
70~74 |
67~69 |
65~66 |
62~64 |
60~61 |
≤59 |
多等级分制 |
A+ |
A |
A- |
B+ |
B |
B- |
C+ |
C |
C- |
D |
F |
五级分制 |
— |
优 |
— |
— |
良 |
— |
— |
中 |
— |
及 |
不及格 |
绩点 |
4.3 |
4.0 |
3.7 |
3.3 |
3.0 |
2.7 |
2.3 |
2.0 |
1.7 |
1.0 |
0 |
平均学分绩点(GPA)是学分绩点的加权平均值,是学生学业成绩评价、评定奖学金、毕业和授予学位等的重要依据。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一般由学校教务系统自动测算产生。也可由学生自行换算,进行对比和核算。
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公式:
①分绩点=学分×绩点;
②平均学分绩点(GPA)=∑学分绩点/∑学分。
上式中的“∑学分”中包含学生已确选,但经考核后绩点为0的必修课学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使用本人账号登陆学校教务管理系统,通过网络查询本人学习成绩,知晓自己的累积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
第二十六条 学生若对课程成绩有异议,可通过所在分院向教务处提出复查申请,教务处应会同任课教师、系主任、院长对学生成绩进行复查,由教务处将复查结果告知学生。
第二十七条 学生管理部门可使用本部门账号登陆学校教务管理系统,查询学生的成绩、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并在学生评优、评奖中采用。
第七章 补考与重修
第二十八条 学生必修课考试不及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缺课、缺考或作弊者除外),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选修课没有补考,只能重修或另选。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的开学前一周周末进行,补考学生需提前返校参加补考。学生不按时参加补考视为旷考,不再安排补考,只能重修。
第二十九条 军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专业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及格者,必须重修(重做)。
第三十条 每学期开学前学生应主动查询本人上学期所学课程成绩,有成绩不合格没有取得学分的课程,应在开学后第一周内,主动向所在分院提出重修申请,补缴学费并报教务处审定后通过教务系统重新选课学习。
第三十一条 如重修课程与其他新修课程冲突或本学期学校没有开课,可选择下学期重修或申请自学后参加重修课程考试(需满足免修条 件)。
第三十二条 无论跟班重修还是自学重修,均需与再次开课的学生使用相同试卷,统一进行考试。重修学生无故缺课达到或超过重修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重修课程的考核;学生申请重修后无故不参加重修考试,按照旷考处理。
第三十三条 重修课程学费收缴,按照正常课程学分收费标准的80%比例收取。
第八章 学分转换与互认
第三十四条 学生如果已经通过国家承认学历的其他高等学校(国内外、境内外)取得了某门课程的学分,且该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不低于本校现修课程的要求;或学生在学校认可的网络学习平台(如:中国大学MOOC课程http://www.icourse163.org)选修的大学课程,成绩考核合格,经学校教务处审核认定后承认学分。
第三十五条 学生获得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资质和社会声誉的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也可按照《本科课程学分替代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获得证书后经教务处审核认定后,相应课程可以免修不免考。
第三十六条 学校采取学分互认方式承认学生的学分和绩点,按照正常课程学分收费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生出国(境)留学,学校应为其出具该生在本校取得的课程学分及标明平均学分绩点的成绩单(中英文)。
第九章 毕 业
第三十八条 本校本科学生实行弹性学制,毕业最低总学分应当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其中必修学分约占70%,选修学分约占30%。学生毕业必须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学分。此外,在修满毕业最低总学分的同时,学生在校期间,还须获得至少4学分的素质拓展学分。学生符合“长春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 例”规定,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十九条 学校于每年6月第3周周末(周六、周日)举行学生毕业典礼暨学位授予仪式,学校邀请应届毕业生家人、亲属、朋友共同出席仪式。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5级本科学生开始施行,其他全日制在籍学生参照执行。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他有相同内容的规定同时废止。
(2015年9月24日制定,2017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