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发挥专业教师在学生培养过程中的指导作用,进一步体现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学校决定在本科教育中实行学生导师制。
第二条 本科生导师制是与学分制相适应的学生学业管理与服务体系,是实施和完善学分制的基本要求,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本科生导师不同于学生辅导员,导师以学生学业指导为主,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和成才目标,端正专业思想和学习态度,指导学习方法和制定、调整、优化学习计划,兼有思想、生活、纪律指导管理。
第二章 本科生导师的资格
第四条 思想素质好,热爱学生,为人师表,工作认真,治学严谨,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能及时掌握学生学习与发展需求,敏锐把握学生的个性特点。
第五条 了解专业建设与学科发展的态势,熟知社会对本专业的人才需求状况;掌握学校有关学分制教学的各项规章制度;熟知本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以及各教学环节的相互关系,把握专业人才培养全过程,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强的业务能力。
第六条 导师一般由具备本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自有专任教师担任。具有本专业本科学历并获得博士学位的自有优秀青年教师,可以在系主任或本专业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指导下担任导师。
第三章 导师的职责
第七条 坚持“以学生为本”和“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为学生提供指导性、导向性和咨询性意见,帮助学生做好学业进程设计和人生发展规划。
第八条 向学生介绍学校教学资源和学科专业特点、发展动态及其社会需求,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专业思想,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的和成才目标。
第九条 指导学生熟悉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课程内容,根据学生特长、个性和志向,对学生合理安排选课计划和学习进程、专业发展方向选择、职业生涯设计等方面进行具体指导。
第十条 了解学生的学习状态,及时检查学生学习效果,帮助学生及时调整优化学习计划。
第十一条 帮助学生了解自己的学习潜能和特点,指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对学有余力的学生,推荐跨分院、跨专业选课;对有进一步深造潜能(如报考研究生)的学生,指导其利用学校设置的提高类选修课程,制订学习计划和选课学习。
第十二条 引导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安排学生参加与培养方案相关的社会实践活动,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 遵循以单独指导为主、单独指导与集体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导师与学生要保持一定频度的接触,每学期开学初必须与学生见面,每月与被指导的学生单独面谈或集体指导不少于一次。
第四章 导师的管理及薪酬
第十四条 学校从2015级本科生起,为一、二年级学生配备专业导师,导师由各分院选配。每个本科专业应至少配备一位导师,专业学生人数超过100人时,应适当增加导师人数。
第十五条 导师任职工作质量将作为评职、评优、晋级的重要依据。教务处和各分院对导师工作进行考核,校质监办负责监督。
第十六条 导师指导50人以下(含50人)的,按每学期10学时标准计发工作量酬金,超过50人的,每增加1人每学期增加0.1学时工作量酬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5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