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分制是以学生自主选课为前提,以学分和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量与质的单位,以取得一定的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标准,实现人才培养规格多样化和个性化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条 为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充分发挥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素质教育,实施因材施教,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实现应用技术型人才培养目标,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修业年限
第三条 本科各专业基准修业年限为4年,实行弹性学制,一般修业年限在4-8年。
第四条 学生修满专业规定学分,且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学分方可毕业;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长春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规则》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对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提前修满规定学分和全部必修课学分,学分绩点达到4.0以上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提前离校,但需按4年基准修业年限缴纳学费,按照4年基准修业年限核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六条 学校允许学生在读期间休学创业;允许学生入伍参军,学校保留其学籍2-4年。
第三章 课程设置与学分
第七条 课程分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
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本专业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课程;选修课是指学生根据自己的特长、兴趣、爱好、学习能力以及就业取向选修的课程。全校各专业的必修课程均可作为其他各专业的选修课程,在时间允许的前提下供全校学生自由选择修习,学校鼓励学生跨学科(专业)选修。
第八条 理论课程16学时计1学分;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含体育课等)16学时计1学分;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计1学分,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
第九条 各专业必修课程合计学分不超过总学分的70%,选修课学分不低于总学分的30%。
第四章 导师制与选课
第十条 为配合学分制实施,学校实行本科生导师制。导师以学生学业指导为主,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和成才目标,端正专业思想和学习态度,制定、调整、优化自己的学习计划(方案),指导学习方法;兼有学生思想、生活、纪律的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依据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自己的学习计划(方案)进行选课。选课时应注意保证所选课程的先修课程和并修课程要求,避免选择上课时间冲突的课程。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网上选课。新生入学第1学期的课程由学校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学生预选,以后每学期的课程均须于前一学期的第15~17教学周进行预选,在正式开课两周后确选。
第十三条 学生每学期学习学分在18~22学分为宜,一般不应超过28学分。
第五章 成绩考核与学分绩点
第十四条 学生选课学习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后方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只有在确选课程后才可参加该门课程的全程学习和成绩考核。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由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考试一般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进行。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计算。全校各课程考试通常安排在每学期期末考试周进行。各专业每学期设定的考试课一般不超过4门。考查由任课教师通过课内作业(包括社会调查报告、参观体会等)、课堂提问、课堂讨论、小测验、单元测验、实验、课程论文等方式进行考核。考查成绩以五级分制或多等级分制计算。实践课程的考核以考核学生综合运用知识和技能,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重点,对学生的实践过程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的总评成绩由教学过程考核成绩(平时成绩)、应用能力测试和期末综合考试构成。各分院(部)、各课程应根据课程教学实际适当调整各部分考核在总评成绩中的比例,并在开课前确定,第一次课向学生说明。考试课的教学过程考核成绩应在期末考试前独立评定,并由任课教师及时公布和上报所在分院(部)。
第十七条 学生已确选的课程本人必须参加学习和考核,未参加考核者视为自动放弃该门课程的学习,学校仍将收缴确选课程相应学分的学费。
第十八条 为了更好地反映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学习的质量,采用学分绩点制。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对应转换见下表:
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PointAverage)是学分绩点的加权平均值;是学生学业成绩评价、评定奖学金、毕业与授予学位等的重要依据。平均学分绩点一般由学校教务管理系统自动测算产生。也可由学生自行换算,进行对比和核算。
平均学分绩点GPA的计算公式为:GPA=∑学分绩点/∑学分
上式中的“∑学分”中包含学生已确选,但经考核后绩点为0的必修课学分。
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对应表
百分制 |
95~100 |
90~94 |
85~89 |
80~84 |
75~79 |
70~74 |
67~69 |
65~66 |
62~64 |
60~61 |
≤59 |
多等级制 |
A+ |
A |
A- |
B+ |
B |
B- |
C+ |
C |
C- |
D |
F |
五级分制 |
— |
优 |
— |
— |
良 |
— |
— |
中 |
— |
及 |
不及格 |
绩点 |
4.3 |
4.0 |
3.7 |
3.3 |
3.0 |
2.7 |
2.3 |
2.0 |
1.7 |
1.0 |
0 |
第六章 重修、免修与学分互认
第十九条 学生必修课考试不及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缺课、缺考或违纪、作弊者除外),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选修课不设补考只能重修或另选。
第二十条 军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各类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及格不能补考,必须重修(重做)。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成绩不合格没有取得学分的课程,应在新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主动向所在分院提出重修申请,补缴学费并报教务处审定后通过教务系统重新选课学习。如重修课程与其他新修课程冲突或本学期学校没有开课,可选择下学期重修或申请自学后参加重修课程考试(需满足免修条件)。
第二十二条 无论跟班重修还是自学重修,均需同时与再次开课的学生使用相同试卷,统一进行考试。重修学生无故缺课达到或超过重修课程学时二分之一者,不得参加重修课程考核;学生申请重修后无故不参加重修考试,按旷考处理。
第二十三条 重修课程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课程学分和绩点。学生对已获得学分的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的,允许重新修读该门课程取得更高的绩点。课程重修必须经过再次选课,重修次数不限。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拟学习的某门课程,通过自学或其他途径已基本掌握(须提交证明材料),且该门课程的先修课已取得学分,本人已获得的课程学分平均学分绩点GPA在3.0以上,可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出免修申请(只可免修理论课部分),经审查批准后,直接参加该课程的期末统一考核,成绩合格的,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成绩不及格的不得补考,应按相关要求重新学习。思想政治类课、体育课、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修。学生申请免修的课程每学期不能超过3门。
第二十五条 学生如果已经通过国家承认学历的其他高等学校(国内外、境内外)取得了某门课程的学分,且该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不低于本校现修课程的要求;或学生在学校认可的网络学习平台(如:中国大学MOOC课程http://www.icourse163.org)选修的大学课程,成绩考核合格,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后承认学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获得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资质和社会声誉的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也可按照《本科课程学分替代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获得与证书相应课程免修免考资格及学分认可。
第七章 学 费
第二十七条 学生按学年(在现行学年制收费情况下)足额缴纳学费后,每学年可学习规定学分的课程。超过规定学分选修课程,需按学分制收费标准的100%比例缴纳相应学费。
第二十八条 学分制收费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在每学年末,根据学生本学年实际所修学分,进行学费结算。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不缴纳学费不能选课,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对有经济困难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缴纳学费的学生,需办理减、免或缓交学费审批手续后才能选课。
第三十条 重修课程学费按照正常课程学分收费标准的80%比例收取;免修课程和学分互认按正常课程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在导师制、学生选课、成绩考核及学籍管理方面提到的有关事项,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2015级本科学生开始施行,其他全日制在籍学生参照执行。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他有相同内容的规定同时废止。
(2015年6月16日制定,2017年8月修订)